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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官被投诉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发布日期:2011-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法院监察室受理当事人投诉法官的数量不降反升,呈现出投诉数量与案件同步增长、投诉内容集中两个特点。投诉量上升是法院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已经影响到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不断完善法院工作机制,努力提高法官整体素质,才能更好化解社会矛盾,才会赢得当事人和社会对司法公正的理解,才会有助于形成信任司法的和谐环境。我从近几年在监察室工作的实际情况,简要分析当事人对基层法院投诉的进行了调查研究,分析了投诉的成因,提出加强法院工作、减少投诉的对策建议。
当事人向法院监察部门投诉法官审判作风、工作作风和廉政问题,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民主监督制度。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对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提高法官素质、推进法院建设都发挥着积极作用。司法领域存在一定数量的法官投诉是不可避免的,毕竟司法裁判难以达到令所有当事人都满意的程度。这固然与我国社会发展的特殊时期、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格局中担负的特殊使命以及法院受案数量大幅上涨有关。但不可否认,法官在服务和谐社会、司法为民上还存在不完善之处。我对所在的基层法院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发现当事人投诉内容集中在法官业务素质、职业修养及工作效率等问题上。并以此为初步结论,分析投诉的规律、成因,希望通过有针对性的措施,着力提升法官的职业素养,减少当事人对法官不必要的投诉,赢得当事人和社会对司法裁判的信任和理解。

一、近年来投诉法官的总体情况

发现并探索正确的解决问题之道,必须建立在翔实的数据、事实基础之上。我对基层法院2007年到2009年间投诉法官情况进行了汇总、归类,并从投诉法官的基本情况、内容类型和主客观原因三个方面作了认真的分析。

(一)投诉法官基本情况

1、投诉法官的总量分析。2007年为11件,2008年为17件,2009年为21件(其中包括领导交办件和转办件)。从近3年投诉法官的绝对数量看,投诉的件数呈上升态势,但孤立地看待投诉量的的增长问题,会得出片面的结论。只有在与相关数据对比的基础上,全面、辩证地看待,才能客观认识投诉法官数量的问题。

2、从宏观层面看,投诉法官量的增加和案件增长量之间存在着相关关系,2007年共收案1607件,2008年共收案1847件,2009件共收案2217件。从中可以看出当案件受理量增长到一定水平,逼近法官精力和心理的承受上限时,则更容易引发投诉。近年来,法院受案量不断上升,案件类型复杂、审理难度大,法官疲劳作战已经成为工作常态,对投诉量上升也有一定的催化作用。投诉量占法院收案量的比例,始终保持在千分之十左右。

3、从微观方面看。在统计分析中,一个细节也引起我的注意,那就是投诉法官与表扬法官的增长比率基本持平。按照心理学分析,人们表达情感一般积极,往往不太明示肯定情感。但我在基层法院监察的五年间,基层法院收到给法官的锦旗、表扬信的数量增长明显,2007年为表扬信10封、锦旗5面,2008年表扬信17封、锦旗3面,2009年表扬信21封、锦旗7面。与投诉数量增长基本相当。尤其是2007年来,当事人肯定性评价的增加速度更快,对于只有70多名法官的基层法院来说21多封表扬信和7面锦旗的肯定评价确实不是一个小数字。

由此可以看出,案件数量的急剧增加、法官压力加大是引起投诉量增加的重要因素。而当事人肯定性评价的大量增加,从正面反映了法院在提升法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修养方面所取得的成效。因此,单纯因投诉增多就得出“司法水平低”、“法官职业道德滑坡”的结论是不客观的。固然,正面评价和客观原因不能否定问题的存在,但却为全面、客观看待投诉法官问题,提供了符合事实的前提和基础。

二、 对法官投诉内容及原因分析

1、对实体裁判的投诉。这些投诉的当事人往往没有确切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但就是不理解自己败诉,希望法院支持自己的主张。这些可以通过上诉或申诉渠道。对实体裁判外因素的不满或怀疑,都有可能导致对实体裁判的投诉,比如一次投诉中,当事人认为实体裁判有问题,还对法官的态度不满,认为庭审存在问题、偏向对方当事人等。

2、对程序性问题的投诉。这类投诉在开庭流程、庭审、执行环节都有反映。一是投诉违反审限、执行时间、回避、合议庭组成等法定程序。投诉法官长时间不执行的非常多,当事人认为执行花费的时间、精力巨大;二是投诉法定程序有瑕疵的。投诉送达传票、判决书,移送上诉卷宗及诉讼服务细节上有瑕疵。调解、裁判、执行过程中仅凭经验判断,发表有倾向性的意见;三是投诉非法定程序的。如投诉法官不采信证据、卷宗证据缺失、庭审笔录不全、改动多、判决书错误等。

3、对法官庭审过程的投诉。一是认为法官对当事人态度不一,法官可能会与熟悉的律师点头致意,也有律师故意在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面前表现与法官很熟,导致诉讼中处于敏感状态的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二是对庭审中当事人双方陈述、举证时间分配不公,当事人多次重复相同事实,法官打断其陈述的语气不恰当,会令当事人产生法官偏向对方的怀疑;三是对法官调解、和方法不适当。缺乏工作经验,仅出于善良目的或迫于结案压力,违背自愿、“面对面”原则进行调解、和解的。

4、是对法官职业道德修养的投诉。一是认为法官态度不好。立案、通知应诉、送达时,接听电话、接待当事人不礼貌;二是认为法官责任心不强,审判和执行拖拉、粗心大意、拒接当事人电话;三是认为法官司法礼仪不规范,着装不规范、开庭迟到、庭审中未按规定关闲手机或接听手机,庭审不严肃等。

5、对法官庭外行为不当的投诉。审判、执行人员单方面接触当事人,在职或退休法官打招呼、说情,不适当收受礼品,另外对法官有受贿嫌疑等的投诉,当事人往往没有证据,只凭法官某些举止、对方当事人行为而推测。

从以上对法官五个方面内容的分析可以看出,投诉中比例最大、对司法公正伤害最大的,主要是法官法官素养、工作效率和程序性问题的投诉。我认为应从法官自身和当事人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法官自身主体方面的原因

1、法官的综合素质与和谐的社会的要求有差距。和谐社会对司法提出了更的要求,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富有智慧,还要有社会经验、富有责任心、耐心,能最大程度地修复社会关系。一方面在审理新类型、疑难案件过程中会出现“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这些在法官审判和执行环节都有可能出现;另一方面,法官职业化培养和训练尚不完善,还没有一个适应现代需要的、系统指导法官职业行为的培训体系,这直接导致法官在庭审中或与当事人交流中显得耐心不够,处理措施有失妥当。

2、少数审判、执行人员对当事人缺乏耐心,态度欠佳、方法简单,不愿做充分的释明工作。由于案件多,精力不足,面对当事人的不理解,法官容易产生烦躁情绪,从而引起当事人的不满,甚至指责。

3、现实待遇较低心理不平衡。法官由于工作量大,其待遇与所付出的劳动量是不成正比的,尤其是与经常接触的律师等法律人士的收入普遍较高,这种对比会令法官的心理上有些不平衡,因而导致工作精力不集中,不安于工作现状。

4、盲目攀比,不正视现实。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朋友圈子的不同,特别是与沿海发达地区的同学、朋友接触多了,个别法官总认为自己付出了那么多,自己什么都没有,而别人车子、房子等都有了,就会不安于自己的工作环境,这样就产生消极的工作状态,言谈举止当中会引起当事人的不满,从而产生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二)当事人对司法误解的原因

1、当事人对司法救济的期望值过高。司法救济是有限的,有些是属于道德范畴、政府转型的政策问题,单靠司法是无法救济的。如在拆迁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混淆政府行为和法院行为,把政策救济不到位误认为是裁判不公;又如农村宅基地分配、新道路交通法等新类型的案件,法官断案必然时间长或有争议,当事人由此误解法官办案拖拉、不及时。作为最后的救济屏障,社会领域的许多问题进入司法领域,但是司法不是“万能钥匙”,不能解决当事人所有问题,这一点大部分的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能理解。

2、当事人对以事实为根据的理解存在误区。法官不可能亲眼看到已经发生的事情,证据就成了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而当事人不能接受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事实,认为法院是青天大老爷,能看清发生的一切、断案如神。当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冲突时,法官认定采信或不采信证据,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作假,法院没有主持公道,否则就是司法不公。基层法官面对的大部分当事人来自农村,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对高度专业化的程序和术语难以理解,一旦审判结果与预期目的不一致,就认为法官审判不公,或者是偏向另一方当事人,就会认为法官出问题了。

3、部分当事人戴“有色眼镜”。社会上存在“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的说法,由于缺乏司法权威的社会环境,当事人看到不利于自己的判决结果,第一反应是猜忌法官枉法裁判或有不廉洁的地方。也有个别律师受利益驱动,向当事人承诺包赢官司,一旦败诉,就以“对方肯定托人”为由推卸责任,造成当事人误解。

三、解决投诉法官问题的对策分析

正如一个人的成长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法官素质的养成,仅仅依靠法院工作机制、加强继续教育,是不现实的。法院能做的是,尽可能从自身建设和法官职业素养出发,找出现实可行的解决途径和方法。

一是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法官在办案的过程中要严格把握诉讼、执行程序、细致把握细节、丰富驾驭庭审和应对紧急情况的经验,做到细节上注意、程序上严谨、言行上谨慎,从立案、庭审及执行等各个环节上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每一步都要明确标准,有必要的情况下向当事人释明,以避免当事人不必要的误解。法官在办理诸多事项时,要严格要求自己,对新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加以学习,确保跟上法律和规定的更新,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二是建立法官定期培训机制。开展阶段性的职业素养培训,法官素养的养成具有阶段性的特点,应抓住不同的阶段的特点和规律开展培训,从司法礼仪,法言法语的运用,以及案件调解、执行的技巧等。

三是严格八小时外的监督。对于法官的言行不仅要在庭审、执行等环节予以重视,更重要的是要在八小时外始终坚持,或许因为不经意的一句话,都有可能引起当事人的误解。因此作为一名法官要做到交朋识友不谈公事,以避免隔墙有耳,无形中影响了法官的形象。

四是建立法官监督及考评机制。一是加大审判公开力度,增加司法透明度。如在法庭安装录音系统,庭上人员都可看到书记员庭审笔录,看到每一份明示的证据。审判法官如有不规范的话语、庭审态度不好都有真实的记录;二是完善监督机制,比如聘请廉政监督员、特邀监督员不定期抽查庭审、建立法官信用评价体系等,做到有错心究,使公众相信法官的错误行为不会被姑息迁就,同时也让其他法官认识到法官的错误行为,避免再犯同样错误。

五是对法官作适当的心理引导。在改进提高自己素养的同时,也要正视在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对法官的投诉是一个正常的现象,法官只要抱着公心去办案,身正不怕影子歪,对当事人的投诉正确对待,不要背思想包袱。

六是构建合理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在不能增加法院人力的情况下,法院自身改进考核标准,淡化结案数量给法官带来的工作压力,使法官能集中精力抓好办案质量,从根本上减少投诉的发生。

七是开拓其他解决纠纷的渠道,减少涌向法院的案件量,如培训人民调解员,与乡镇司法所协调,在每一个村委会设立一名村级调解员,当群众有了矛盾时,调解员首先介入,避免矛盾激化。定期让有经验的法官为调解没授予课,讲解法律知识等。

总之,对当事人来说,某个案件具有公正性,不直接因法官的公正裁判而产生,而是基于当事人对公正的、不容置疑的确信而产生。信赖、和谐是解决投诉法官的根本,法官取得更多的信任,才能更好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才能更快地推进法治的进程。有水平的法官会注意选择与当事人能够沟通的点、线、面,将法律平等地适用于双方,得出相对满意的结果,对当事人做出合理的解释,这样,人们才可能会满意地离开,这也是一个法官应该追求的司法境界。

睢县人民法院 杨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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