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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点: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发布日期:2011-03-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的为了追求最大利益,有可能违法实施许可活动;有的不及时更新设备设施,以致不能继续满足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有的出借、出租、倒卖行政许可证件等,这些都需要加以取缔和纠正。本法对监督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规定了一系列制度:一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的情况要作详细记录,并接受公众的查阅。二是为了便于行政机关履行监督责任,赋予行政机关抽样检查、检测、检验和实地检查的权力。三是为了加强监督力度,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通过举报、投诉等渠道实施监督。行政机关对被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不仅包括被许可人,而且包括其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许可人来说,主要是监督其是否按照许可的条件和程序从事许可活动;对未被许可的其他人来说,主要是制止未经许可而从事属于许可事项的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对行政机关和被许可人的监督上,要两者同时并举,不可偏废。特别是不能只重视对被许可人的监督,而忽视对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在过去的实践中,有的只重视对相对人的监督,认为相对人有天然的违法倾向,所以要加强监督。但在对相对人进行监管的同时,绝对不能放松对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没有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就会违法,这种违法同样会给法治造成巨大的破坏。从国家机关到公民个人,其违法所造成的影响是成倍放大的。如果说立法中的错误是一寸,那么导致执法中的错误将是一尺,因为执法人员有可能放大立法的错误,并且有立法作依据,其行为更会无所顾忌;如果执法错误是一寸的话,那么公民违法就会是一丈,因为当守法者看到执法者违法时,法制的威信和权威就会降低,守法者就会不再那么神圣地去看待法治,因而敢于去违法。所以,加强对执法者的监督,对维护法治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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