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不征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不征税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部主任
许义娜律师 2011.3.12
【执业注册会计师 执业注册税务师 经济师】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售后回租资产的行为,是否属于应税行为,各地税务机关处理并不一致,有的税务机关对该行为按销售自产处理,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处理的资产所得需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笔者认为,事实上该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因此,该项销售行为产生的收入(或物质利益流入)并不符合税法对收入的确定条件,不应确认为销售收入。同时,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承租方的该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因此也不应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2010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对该问题作出了定性结论,确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同时规定出租人对融资性售后回租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各级税务机关此前已征的税款一律予以退还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