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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公司的税收优惠及条件
发布日期:2011-03-30    作者:许义娜律师
节能服务公司的税收优惠及条件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部主任
许义娜律师   2011.3.12
【执业注册会计师   执业注册税务师   经济师】
 
节能服务公司如果能够同时满足六个条件,其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优惠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优惠:三免三减半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优惠: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享受以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节能服务公司,需同时符合六个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及条件符合以下列示:
 
项目
条件
1、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1、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的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的形式,通过以节省能源费用或节能量来支付项目成本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
2
、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达到国家有关节能和环境标准;
3
、经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检测,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和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达到现行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后达到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4
、经省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验收,工业锅炉、工业窑炉技术改造和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年节能量折算后不小于1000吨标准煤,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和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年节水量不小于200万立方米;
5
、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6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
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
4、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5、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
6、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项目
7、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项目
8、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
 
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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