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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法律文书送达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发布日期:2011-03-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法律文书的送达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送达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决定着诉讼的进展速度、案件的审理期限,影响着诉讼当事人权利的行使。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各种送达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起了很大作用,有效的保证了诉讼程序正常开展,但各送达方式仍存在一些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常态下的送达方式,也是要首选的方式,只有该送达不能实现时才可以使用其他送达方式,所以要尽量使用直接送达,既符合立法精神又突出审判时效。直接送达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当事人下落无法查清。该情况主要反映在被告一方,原告起诉后,根据其提供的地址,无法查找被告或者此地址查无此人,从而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浪费了诉讼资源。

2、当事人恶意逃避送达。在基本确定被送达人本人或者是被送达单位负责人的情况下,其不承认自己身份,法院亦无法证明其身份的情况,法律没有明文授权给法院工作人员有事前查验其身份证的权利,使法院送达工作无所适从。

3、当事人拒绝签收。在确定受送达人或者被送达单位负责人的情况下,其本身也承认是受送达人,为了逃避诉讼或民事责任而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4、同住成年家属的认定问题。直接送达时只有成年家属在场的情况下,是否要查明其已成年且是被送达人的家属,在实践中做法不一。

5、法人、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认定问题。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了逃避诉讼或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往往否定自己的身份,推脱责任,使法院送达人员无法进行正确认定。

6、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认定问题。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时,是否要有受送达人的指定意见书及指定代收人的身份证明,实践中做法不一。

7、被送达人亲自来法院领取法律文书时的问题。被送达人为自然人的,该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来法院领取法律文书,口头委托成年家属来领取,是否要出具授权委托书,并且提供二者的身份证原件或同住家属的户口本原件,实践中做法不一。被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亲自来法院领取法律文书,而叫其工作人员来领取,来人能出示其单位工作证,但不能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的,是否可以按《民诉法》第78条之规定送达。

8、转委托情况下的送达问题。被送达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代收人均因故不能来法院领取法律文书,由诉讼代理人、代收人签字书面转委托给第三人领取,但被送达人并未在转委托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是否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8条之规定送达。

9、代理律师委托属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时的送达问题。被送达人及其代理律师因故不能来法院领取法律文书,代理律师委托其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工作人员,且持有该律师签名并出具律师事务所盖章的委托书或介绍信,但被送达人未签名或盖章的,是否可以送达。完善意见如下:

一是重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原告在起诉立案时,法院要督促原告方认真填写有效地址、邮编和联系方式,并签字或盖章,并向其讲明填写不真实的法律后果,同时原告要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在诉讼过程中由被告签字确认。送达地址确认是诉讼开始时很重要的问题,决定着诉讼的顺利开展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实现。

二是事先查明、多方打听受送达人的身份,避免逃避送达和拒绝签收问题的发生。对于逃避诉讼而否认自己的身份,或者在承认自己身份而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受送达人,法院工作人员应该运用多种渠道查明受送达人身份或者对拒签的人员进行劝说,比如送达时不透漏法院工作人员信息,向周边邻居或者其他人员询问打听,用充分的理由让被送达人承认自己的身份,对于拒签人员要多方面讲述,让其了解送达的重要意义,劝其签收。如果之后还不能使其签收,再考其他送达方式也不迟。

三是认真核实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的身份。直接送达时只有成年家属在场,应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原件和常住户口本来证明其是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同住”以同在一个户口本上为准,“家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直系血亲或旁系一代血亲。

四是完善代收人及其他签收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时,应该向法院提交委托代收的书面材料并由双方签字,同时提供代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院送达人员要加以核实并将材料和送达回证一并保存。另外,为自然人的一方当事人因故不能来院领取文书而委托同住成年家属来领取时,领取人应该出具身份证和户口本,经查属于同住成年家属的,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在备注栏说明情况。受送达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亲自来院领取法律文书而派其工作人员来领取的,除了出示工作证外还要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

五是完善转委托情况下的送达。被送达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代收人均因故不能来法院领取法律文书,由诉讼代理人、代收人签字书面转委托给第三人领取,被送达人一定要在转委托书上签字或盖章,否则不予送达。被送达人及其代理律师因故不能来法院领取法律文书,代理律师委托其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工作人员,且持有该律师签名并出具律师事务所盖章的委托书或介绍信,此时被送达人同样要签名或盖章的,否则也不予送达。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主要适用于受送达的自然人以及其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无故或者借故拒绝签收诉讼文书(调解书除外)的情况,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其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有:一是受送达人或有义务接收诉讼文书的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或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二是必须有见证人或见证人已知晓送达事宜,无见证人予以见证或知晓的情况下不适用留置送达;三是见证人应当是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以及其他见证人;四是留置送达的地点仅为受送达人的住所或从业场所。实践中,留置送达中出现的问题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见证人范围的界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的规定,见证人是指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以及其他见证人,但立法规定过于笼统,如有关基层组织是指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还是有关联的其他组织,基层组织专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还是包括其他组织;还有,其他见证人范围十分不明确,从而导致送达实践中比较混乱或者导致留置送达很少被适用。

2、留置送达地点的界定问题。根据民诉法以及民诉意见的规定,留置送达的地点应为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工作场所。在送达实践中,存在受送达人不在住所或工作场所的情况,如果把诉讼文书留置送达就会出现和法律规定相违背的情况,这也是实践中常常忽视的问题。另外,住所和工作场所应为法律文书所载明的受送达人住所和工作场所。完善建议如下:

一是明确见证人的范围界定。见证人中的基层组织是指受送达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所派人员应为委员会成员。其他见证人应为经基层组织同意的同社区居民或同村居民。

二是准确把握留置送达地点,防止留置地点错误。留置的地点应为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工作场所,如果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要到受送达人的住所或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场所才可以实施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

1、委托法院前期准备不足,委托手续准备不充分。采用委托送达时,没有事先联系受托法院和确认受托法院的详细地址和具体负责部门。实践中的做法可能比较草率,准备的不够充分,从而影响了送达的时效。

2、受托法院送达不积极,影响了案件的审限。受托法院接到受托材料后,往往因为不是自己的案件而久拖不送,影响了委托法院案件的正常审理。规范受托法院的送达很有必要。完善建议如下:

一是完善委托送达手续,缩短送达时间。如果要采用委托送达的方式,要事先联系受托法院,确认一下受托法院的详细地址和具体负责部门,说明委托事项。准备好委托送达的材料,包括委托函,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和送达回证及受送达人的详细地址,然后一并邮寄给受托法院。

二是受托法院及时安排,积极送达。受托法院接到受托材料后,要按照案件性质及时分到各业务庭,业务庭要按照庭室规定将委托任务交办给具体承办人。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

1、受送达人地址不准确,导致邮寄送达失败。该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没能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所致,要确保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正确无误。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2、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邮递人员没有进行身份核对。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这样有利于核实身份并确保无误。如果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完善建议如下:

一是认真核实受送达人信息确保信件按时到达。送达人要按照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要确保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正确无误。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二是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要进行身份核对。向邮局递交信函时,要向邮递员交代核实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的身份,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这样有利于核实身份并确保无误。如果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视为未送达。

五、送达回证

民诉法第77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回证是由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签字或盖章的表明法律文书已经送达受送达人的凭证。每送达一份法律文书都要在回证上签字才具有法律意义。但实际操作时容易出现没按照格式要求进行填写的情况。送达回证是法院制作的具有固定格式的书面收件凭证,法院送达人员要按要求填写好每一项内容,受送达人和代收人要在指定的位置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要和送达日期相一致。在遇有留置送达或其他送达需要说明情况时要在备注栏填写清楚。完善建议如下:

在填写送达回证时,一定要按照固定格式进行填写,不得有任何遗漏,受送达人和代收人要在指定的位置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要和送达日期相一致。在遇有留置送达或其他送达需要说明情况时要在备注栏填写清楚。

总之,民事法律文书送达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始终,清楚法律关于送达规定的不足,了解法律实践中送达的难点,结合现有规定和实践做法把送达工作做好是诉讼程序中的重要工作,依法送达,并期待立法对送达的完善。

中原法院 刘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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