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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视角的公司社会责任分析
发布日期:2011-03-2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公司或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是要求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不得有损于社会和谐及社会发展,应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因此探讨如何将法律的要求与社会责任结合起来,并合理地付诸实践是我国公司面临的难点和重点。
【关键词】社会责任;法律视角;伦理道德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在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社会责任首次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在我国的立法中得到了确立?毋庸置疑,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使得公司的“社会责任”不再仅仅是一种理论?一面旗帜?本文将从法律的视角来解读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内涵与性质。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于20世纪初由美国学者最早提出,早期的企业社会责任侧重于伦理道德层次,后来逐渐进入法律视野,成为一个涉及法学、经济学、管理学、伦理学等众多学科的重要命题。然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人们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即便是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倡导者中,也未能形成公认的说法。

西方倡导者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代表性说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道德说。工业的目标不单纯是生产商品,而是生产在社会上一部分人眼中有价值的商品,把社会责任与公司满足产业内外人们需要的各种责任联系起来,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主张公司经营要有利于增进社区利益。

统一说。公司的行为应涉及经济增长与效率、教育、用工与培训、公民权与机会均等、城市改建与开发、污染防治、资源保护与再生、文化与艺术、医疗服务、对政府的支持等方面。

层次说。企业社会责任乃社会寄希望于企业履行之义务,社会不仅要求企业实现其经济上的使命,而且期望其能够遵法度、重伦理、行公益,因此,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乃企业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之总和。

而在我国的理论界,就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解亦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有学者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以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

这一观点将公司的社会责任延展到涵盖了几乎所有的利益群体,且要求公司“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有矫枉过正之嫌,实践性值得怀疑?我国公司目前所担负的主要职能之一依然是筹集资金,其基本价值目标是营利,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因此,就经济现实而言,该观点的要求过高,倘若推向实践,不仅会伤害投资者的积极性和信心,而且有蜕变成“企业办社会”的可能?

还有学者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从广义上讲,是指公司应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相关利益群体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负有一定的责任,即维护公司债权人?雇员?供应商?用户?消费者?当地住民的利益以及政府代表的税收利益?环保利益等?此观点将政府代表的利益与公司的社会责任糅合在一起,感觉甚是不妥?

公司的社会责任到底应该关注什么?定义公司的社会责任不能脱离我国的社会实践?从公司社会责任的角度,看待我国目前的经济实践,至少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经济尚不发达。为此,我们还需要认可和肯定以股东利益为中心地位?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理念,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一切资本的活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我们还需要通过公司制度筹集资金,让公司做大做强,以创造更大的社会生产力?而这也正是新公司法设计一系列新制度的缘由,如降低注册资本限额,健全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减少强制性规范,增加大量任意性规范以赋权公司自治,等等,其目的都是为了以法律保障投资积极性,增强投资信心?

其二,我国公司的发展或者说公司的实力总体上尚未达到能顾及所有社会利益的程度,将过多过重的公益性要求如捐赠捐助等放在公司肩上,将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其三,我国的公司虽未达到对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相当程度的控制和干预,但也已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并造成了一定的社会问题,如浪费资源?污染破坏环境?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对劳动者利益的漠视和侵害?进行不正当竞争?破坏社会秩序?法人犯罪等,肯定公司的社会责任,现实意义极大?

鉴于此,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位是:公司在谋取自身及其股东最大经济利益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和谐及社会发展的要求,并因此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

这里的相关利害关系人至少包括这样两个方面:一是内部,主要指雇员,即为公司员工的健康?安全?养老?发展尽到义务?二是外部,主要是社会,即对环境?消费者?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其中,保障雇员利益?合理利用开发资源?保护环境是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最核心内容?这一界定,具有相对合理性,就公司而言,没有额外增加其负担或者说增大其成本,要求并不高,实质上只要守法经营,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也就可以说是承担了社会责任,既不与新公司法鼓励投资创业的价值理念相悖,也能避免或者说遏制目前一些公德诚信缺失的公司在逐利以自肥的过程中过分消耗社会整体资源,透支社会发展潜力以及随之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如资源的浪费?环境的污染破坏?对消费者的侵害?劳资对立?贫富悬殊等?同时,这一界定也符合国际上就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认识?

无论中外学者们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表述有多少差别,但关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劳动者权益?商业伦理和可持续发展,可以说是各家的共同指向?

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只能是宽泛的,这不仅因为公司社会责任中蕴含有道德因素,而且还由于我们不可能穷尽公司的各种义务和责任,也不可能在法律中详尽地规定公司的所有义务?同时,公司社会责任又是一个动态的概念,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不同,公司的经营时期不同,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亦将随之而变,所以,定义公司的社会责任,只能是使用一些抽象性?原则性的用语,以给其一定的空间为宜?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分析

在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必须解决,就是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是倡导性规范还是强制性规范?从新公司法的规定来看,更多的是一种倡导性规范?

新公司法是将公司的社会责任作为一种宽泛的原则写入公司法的,为了能够落实这一原则,新公司法将公司的社会责任融进了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如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赋予职工参与决策的权利,设立工会?职工代表大会,要求公司加强对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在决定公司重大经营问题或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等,但若有违反并不由此构成公司的法律责任?换句话说,新公司法对公司根据伦理道德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予以法律化,只是这种法律化,不具有强制力,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定责任,更类似一个宣言?

但公司的社会责任又不仅仅源于公司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公司的社会责任在性质上则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排污者承担污染治理和缴纳排污费责任;公司法所确立的股东和董事的责任?清算责任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最低限度的要求等?如果公司不承担这部分社会责任,则意味着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换言之,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分为两个部分,即倡导性部分和强制性部分?对于强制性部分的法定社会责任,毋庸置疑,公司必须要承担,依法办事,把法律规定的责任做到位,这是一个底线?因此,本文所探讨的公司社会责任,将更多地从新公司法的规定即倡导性规范的角度进行?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核心要求

根据上述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从倡导性的角度,公司的社会责任应当包含对公司两个层次上的要求。

首先是对经营活动的起码要求,即不得违背社会和谐及社会发展的要求,并因此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如保护环境?珍惜资源?善待雇员?力求产品的良性化?维护债权人利益等。

其次是对伦理优秀的理想追求?既包括低一些的理想追求如对病残员工的捐助?社区利益的资助?产品售后服务的优化,也涵盖高一点的理想追求,如扶贫济困?对教育的赞助?弱势群体的捐助?慈善事业的参与,等等?

从目前来看,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最重要的,不是第二个层次,不是让公司拿出多少慈善款?捐赠款来,而是前一个层次,即要求公司的营利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和谐及社会发展的要求,并因此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其核心要求是保障劳工权益?保护环境?珍惜资源?

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这一核心要求,其现实意义在于,这一要求是社会和谐与社会发展之必须而在实际上又难以完全通过公司遵守法定义务来实现?

譬如,山西的一些小煤矿主,他们持有合法的采煤许可证,应当说在其开采区域内,如何开采乃其权利,但为了降低成本,他们往往是开采完地表浅层的煤,就会换一个地方,这种乱采乱挖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和损害?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本来就资源极度匮乏的国家,资源的浪费就等于掐断了可持续发展的后路,而且还严重破坏了当地的自然环境,如植被等,给居民造成损害,对此,就必须以社会责任为由,去约束这种行为?

再如,雇员的工资待遇过低,必然影响到雇员的健康?影响到雇员素质的提高,长此以往,导致我国的劳动力在整体上滞留于低层次,缺乏竞争力?以大连开发区为例,大多数外资企业的一线员工工资在600-800元之间,并没有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但大连的住房均价为6000元/m<SUP>2</SUP>,米价大约在3.0-5.6元/kg,这些员工的生活尚且难以维持,又何谈再教育?学习,而技能不能提高,便只能在最简单的岗位一直做下去,一直拿最少的薪酬,形成一个恶性循环?更有诸如职业病问题?劳动安全问题?“血汗工厂”现象等等引发的劳资纠纷直接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不和谐,对此,公司就应当承担责任,不可以牺牲雇员的利益去追求自己的最大盈利?

劳工权益?保护环境和资源等方面的内容,也正是“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所强调和关注的重点?这样理解公司的社会责任,也有利于新公司法的这种倡导性规范与公司法定义务的强制性规范形成合力,使公司的发展在更大范围?更深层面上良性化?
 
【作者简介】
侯成群,招商银行济南分行经济师。 
【注释】
1、武文珍。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两个层面[J].企业活力,2007(9)。
2、孟凡超,石求瑞。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解读[J].企业改革与管理,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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