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王XX,男,壮族,19XX年6月26日生,住XX县XX镇XX村委会大新村1号,身份证号:53262219630626XX,联系电话:1388768XXXX。
被告:张XX,男,彝族,19XX年8月11日生,现住XX县XX镇XX社区振兴路2XX号,身份证号:5326221967081XXXXX,联系电话:1388785XXXX。
被告:冯XXX,女,彝族,1970年4月5日生,现住XX县XX镇XX社区XXX路XX号,身份证号:5326221970040XXXXX。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将位于XX县XX镇XX队XX社区振兴路243号的房产(该房屋四至:东至张XX的房屋、南至黄XXX家的地界、西至黄XX家的地界、北至公路沿线,含四个门面)交付给原告。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占用房屋的费用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伍万元整(50000.00元)。
四、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09年12月29日,原告与两被告(两被告系夫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两被告将位于XX镇地质队XX社XX路XX号的房产出让给原告,由原告于2009年12月29日一次性付清房款,被告在2010年3月30日前必须交付房屋”。原告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了购房款,并于2010年1月18日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2010年3月3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但两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却以各种借口霸占所转让房屋并拒绝交付。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均无结果。为此,平远镇新平社区的工作人员对此事进行调解,但两被告态度恶劣,拒绝了社区的工作人员调解。
综上所述,两被告在合同签订后,对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进行变更,却拒绝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的损失和生活、生产的不便。因此,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能判允前列诉讼请求为谢!
此致
砚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起诉书附本4份,主要证据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