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了保险范围内的疾病就应当赔偿
重大疾病保险得了保险范围内的疾病就应当赔偿
2006年4月某个体煤矿老板张某为其刚出生三个月的儿子张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额为五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了“心脏病(心肌梗塞)”等其他十种重大疾病,若被保险人患有其中一种疾病即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十万元保险金。2008年被保险人张某某在当地医院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并经沈阳军区总医院确诊。张某于是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张某某得的只是普通的心脏病,而不是心肌梗塞为由拒赔。为得到应得的保险金,张某委托我作为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审理过程中,原被告所争议的焦点就是该保险合同中“心脏病(心肌梗塞)”一项,到底应作广义的理解即所有的心脏病,还是仅仅限于心肌梗塞一种心脏病。保险公司的意见认为,保险条款写明的是心肌梗塞,并对心肌梗塞的诊断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因此保险范围就仅仅是心肌梗塞,而不包括其他心脏病。我的代理意见是心脏病有很多种,心肌梗塞只是心脏病的一种,且心肌梗塞也为大多数人所熟知,如果保险公司仅对心肌梗塞承保的话,那么就应该仅写明心肌梗塞就可以了,而不应当在条款上写上让人产生所有心脏病都承保的理解的“心脏病”三个字,那么既然条款当中有“心脏病”的字样,那么就应当对所有的心脏病承担保险责任,而且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双方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出现分歧时,法院应当作出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并做保险公司代理人的工作,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给付了八万元的保险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