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历年重要考点解析
发布日期:2011-03-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诉讼活动程序,规范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我国重要的法律部门。行政诉讼法是规定行政诉讼活动程序的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是诉讼行为和诉讼关系;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行政诉讼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1、宪法中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是行政诉讼立法的最重要法律根据。
2、行政诉讼法典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主要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渊源。
3、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有关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的原则规定,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有关法律监督的原则规定都是广义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之一。
4、民事诉讼法典。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必须符合下述原则;不冲突原则,对于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选择与行政诉讼案件的性质不冲突的民事诉讼规则。行政诉讼法优先适用规则。对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做了规定的,应当优先选择适用行政诉讼法。
5、单行法律法规。
6、国际条约。
7、法律解释。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对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所作的解释。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1、空间效力。适用于我国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领域。例外: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大陆地区的行政诉讼法。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能在制定主体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
2、时间效力。行政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能力。
3、对人的效力。原则上采取属地主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但是中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对外国公民的权利做了特殊规定的,适用该规定。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除非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豁免或者外交人员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行政诉讼法对其没有约束力。
4、对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的适用范围,即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与行政实体法的关系是,二者规定的内容及范围是不同的,但是行政诉讼法是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
2、与行政程序法的关系是,都是保证行政实体法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但是二者适用的主体不同,所处的阶段也不同。行政实体法首先通过行政程序法得以实施,只有发生行政争议时,才有适用行政诉讼法,通过诉讼程序实施行政实体法的必要。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