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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手续及所需证件
发布日期:2011-03-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服务指南

  一、受理部门: 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

  1、办理婚姻登记;

  2、补发婚姻登记证;

  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5、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四、登记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8、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合影照片三张。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军人证件和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六、登记程序: 出示证件 → 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审查、颁发《结婚证》。

  七、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婚姻证书费9元/对。

  九、婚姻登记处全工作日登记,双休日、节假日预约登记。

  十、投诉监督: 结婚登记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县(市)区民政局监察室或办公室投诉、举报或向济南市民政局投诉、举报。投诉电话:2866181。

  临时身份证可办婚姻登记

  2004-4-27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自去年10月1日实行至今,遇到不少新问题。今天,济南市民政局公布了民政部日前制定的有关意见。

  临时身份证可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婚否相信书面声明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其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项目内容仅作参考。

  补领结婚证有婚龄限制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应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出国人员结婚区别对待

  出国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应根据其出具的证件分情况处理:当事人出具身份证、户口簿作为身份证件的,按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规定办理;当事人出具中国护照作为身份证件的,按华侨婚姻登记规定办理。

  当事人以中国护照作为身份证件,在内地居住满一年、无法取得有关国家或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本人的相关情况声明及两个近亲属出具的有关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单位拒开介绍信,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山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因特殊情况取不到婚姻状况证明的,可到婚姻登记处申请公证婚姻状况声明书。

  《婚姻登记条例》“执行意见”出台

  婚姻登记彰显人性化

  2004-04-27

  记者今天从济南市民政局获悉,国家民政部所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从今日起正式在济南市开始施行,婚姻登记将大幅度简化手续,人性化婚姻登记正向人们走来。

  身份证、户口簿不再卡脖子

  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补领结婚证、离婚证不再麻烦

  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件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服刑人员可婚姻登记

  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省城民政开办未婚证明

  2004-04-11

  省城居民可以不必再为开具“未婚证明”犯愁了,从今天起,济南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省城居民持身份证即可前往办理。

  户口在济南的李先生去年前往上海工作,上海方面一直要求他开具“未婚证明”,他向原单位、居委会等多次咨询,始终未能开出,很是犯愁。据了解,新《婚姻登记条例》自去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取消了当事人结婚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婚姻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但在另一方面,诸如购房、出国、贷款等行为仍需要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而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不再掌握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无法开具这一证明。近一段时间来,向民政部门咨询这类问题的人明显增多。

  基于此,济南市民政局决定从今天起,各婚姻登记处可依据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现有的婚姻登记档案,为当事人出具在本辖区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同时,由于目前尚未形成完整的婚姻信息系统,证明中备注不排除在其他区域登记的可能性。

  两岸居民婚姻登记的管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两岸居民婚姻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为:

  1、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2、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1)居民身份证;(2)居民户口簿;(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1)《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3)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3、台湾居民在大陆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的,除提交以上应当提交的四项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以上应当提交的四项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以上应当提交的四项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出具的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提交经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离婚证件系台湾离婚协议书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台湾地区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证件系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如果离婚的一方系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应当经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离婚证件系外国登记结婚证书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丧偶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证明。死亡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死亡证明系外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5、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非双方自愿的;(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3)已有配偶的;(4)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疾病的。

  山东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和以下市民政部门可办理涉台婚姻登记:济南市民政局、青岛市民政局、淄博市民政局、烟台市民政局、潍坊市民政局、威海市民政局、日照市民政局。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实际办理程序以相关部门届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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