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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对贵州遵义案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
发布日期:2011-03-19    作者:110网律师
是否应该对贵州遵义案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
 
原始链接://news.163.com/11/0217/07/6T31KV8U00014AED.html
 
该案不出人意料,二审已经尘埃落定,维持原判,余下来的程序就是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进行死刑复核程序,一旦核准,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七天内要执行死刑。该案前程凶险,从客观的危害结果来看,死一人伤三人,后果严重;从案件的社会影响来看,报复司法机关,比较恶劣;从人身危险性上来看,被告人属于累犯,应该从重处罚。从客观情况来看宣判死刑没有什么大的问题,因此很有必要从刑事责任方面努力——抓往“精神病鉴定”这一救命稻草。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三种: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当然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精神病人头脑正常的时候犯罪,和正常人一样承担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只要是上述第一种或者第三种情形,宣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比较纠结的是精神病鉴定的启动程序问题,谁可以委托精神病鉴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委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办案单位都有权委托精神病鉴定,那么被告人家属是否有权委托鉴定呢,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未赋予当事人家属的委托鉴定权,并且一般的鉴定单位不接受个人的委托,这是一条瓶颈,假设鉴定单位都是中立的,客观的,那么让家属先委托做鉴定供司法机关参考并无坏处,至少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一个有益的参考。更为复杂的是在什么情况下应该房动精神病鉴定程序,实践中大致分为如下几种:1、平时被医院确诊过精神病的,并且有相关记录;2、未被医院确诊过,但是直系家属或者家族确诊患过精神病的;3、自己辩解且有证人证言反映案发前被害人行为异常的;我们认为对第一种应该无条件地做精神病鉴定;第二种要看直系家属或者家族的精神病是否有遗传性,如果有遗传性,应该做精神病鉴定,如果没有遗传性,条件允许,也应该做;第三种情况则要仔细调查研究,了解被害人案发前的表现,如果确有明显异于常人的,原则上应该做精神病鉴定。
另外对死刑案件原则上都应该做精神病鉴定,因为死刑的证据标准是最高的,并且死刑是不可逆转的,如果死刑有冤假错案,社会负面影响极大。
具体到本案,综合各方面的条件,我们认为应该对该案被告人做精神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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