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体制诸多问题
发布日期:2011-03-1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人员管理上的问题
根据《条例》规定,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但目前多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警还未实行编队,大部分法警分散于法院的各个庭室,没有进行集中培训和管理。还有些法院虽已编队,但固定法警少,兼职法警多。有些法院虽然解决了编队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但司法警察的管理还是由所在法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在人员素质方面,现有法警队伍存在着警员年龄偏大、身体素质和文化素质参差不齐、业务水平有待提高的现象,造成了司法警察队伍在结构和质量上难以完全适应法院工作的需要。同时,司法警察在法院晋升的机会较少,审判部门去不了,非审判部门很难去,造成整个队伍思想上不稳定。
二、执法体制上的问题
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是职权法定主意的体现。目前法警工作领域在不断拓宽,过去主要是服务于刑事审判,现在民事执行工作往往也需要法警协助执行,但法警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法律规定尚显不足,具体体现在:
(一)法警的地位、作用不明确。根据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挥下履行职权,表明法警在司法中的作用是辅助的性质,仅能执行指令而不能作出指令,但法警在参与民事执行工作中的从属地位不应影响其发挥作用,其工作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二)法警职权和警察权的规定不明确。司法警察作为一支警察队伍,在司法过程中拥有哪些警察权却无从规定。由于规定不明确,致使法警在司法过程中的处置手段也不明确,显得无所适从。特别是在协助执行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有时由于法官不在场,法警在没有得到法官指令的情况下不能自行采取措施,使得法警的职责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警务培训机制上的问题
由于没有设立法警察警务训练的专门机构,致使许多法院对司法警察只能是“自用自训”。这使得大多数法院的法警训练导致警训具有分散性、临时性和非系统性,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和严格正规的训练规划与方式。同时,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条件的限制,很多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法警的训练经费不足,或根本就没有这项开支预算,或者是虽有训练经费但不能做到专款专用,这些都造成了法院司法警察警务训练的基础设施建设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很多法院司法警察“有警而无训”、“有训而无果”或“有果而不终”。比较常见的情形是,虽然也有不少的司法警察在入警前进行了岗前培训,但上岗后苦于没有训练条件和经费,业务技能和警务专业知识长期得不到更新与滚动提高,自然很难适应司法改革中的人民法院审判服务保障工作对司法警察队伍的要求。
【作者简介】
丁伏永,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