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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理赔程序与时限及先行赔付的义务
发布日期:2011-03-17    作者:杨振夏律师

保险公司理赔程序与时限及
先行赔付的义务
—答河南南阳市网友李某的询问
编者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
河南南阳市网友李某询问:
李某于2010年3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了12万元的货车财产保险,2010年9月行至某地为了躲避行人,使车辆撞上路边的房屋,使车辆毁损,造成损失10余万元。在核定损失后,某保险公司至今没有赔付保险款。李某询问我保险公司的理赔时限等。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答复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当在与李某达成协议之日起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人(某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赔偿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如果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上述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23条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保险人(某保险公司)的先行赔付义务。根据保险法第25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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