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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历年考点
发布日期:2011-03-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通过研究发现,刑事诉讼法的某些知识点在司法考试中反复出现,结合前几次司考,我们预测以下知识点也将是今年的考试重点:

  不起诉制度。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需注意的是,自诉案件需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决定与判决和裁定的区别。(1)判决用于解决实体问题,裁定部分用于解决程序问题,部分用于解决实体问题,而决定只用于解决程序问题。(2)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判决和裁定,而决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别作出。

  附带民事诉讼。(1)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1)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法院管辖。(2)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法院管辖。(3)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上诉不加刑。(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5)共同犯罪案件中,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减刑、假释的程序。(1)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高级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2)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 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中级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3)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4)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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