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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角色与作用
发布日期:2011-03-16    作者:110网律师
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及体制的问题,我国的辩护律师尚未在刑事审判中发挥充分的作用,但辩护律师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仍具有独特的角色和重要的作用。

    一、辩护律师在刑事审判中的角色定位

1.刑事审判公正的实现,需要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辩护,为此必须维护控辩平衡,尊重律师的独立刑事诉讼主体的地位。

在刑事审判中,公诉人、辩护人、法官共同构成一种特殊的“三角架构”。在这个三角架构中,公诉人行使检察权,是为了法律监督和查明犯罪人和犯罪事实,但在实践中则多注重被告人有罪、罪重的方面。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是为了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在辩护中着重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方面。法官则要在中立、全面地把握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的***础上作出公正的裁判。公诉人的所有公诉意见、辩护人的所有辩护意见,最终都只有在法官采纳的情况下才能转化为裁判结果。一个案件最终能否作出公正的裁判,不仅取决于法官的能力和智慧,而且取决于公诉人和辩护人为法官提供的“素材”内容是否全面、逻辑是否严密、论证是否合理。为此,就需要公诉人提出充分的指控,辩护人提供充分的辩护。

而要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就必须注意维护辩护律师的独立诉讼地位,维护控辩平衡。

(1)公安、检察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时,超越了法律的规定,可能会对国家法治建设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例如,公诉人提供的由侦查人员收集的存在违法因素的证据,仅靠法官的甄别往往难以进行合理排除,因而也就难以影响审判结果。此时,律师辩护权就可以发挥其“缝补漏洞”的作用。因此,律师辩护权真正和最根本的作用是制约司法权力,避免司法权力的滥用造成对被告人权益的非法侵害,通过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的公正。

(2)从法官的角度而言,需要与指控相平衡的辩护。法官的工作应当具有中立性、被动性。与法官工作的中立性、被动性相对应,控辩双方控诉和辩护活动应该具有一定的倾向性、主动性、对抗性。

(3)要使控、辩双方能够展开充分的对抗、辩论,实现控辩平衡,就必须注意维护辩护人的独立诉讼主体地位和各项合法权益。公诉机关背后是强大的国家机器,而被告人背后则只有作为个体的家庭、亲友。如此不均衡的力量对比,只有借助于辩护人才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矫正。辩护人尤其是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辩护律师参与刑事审判,是实现控、辩平衡,促进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的有效途径。

2.辩护律师维护自己的独立地位,必须要注意不仅要维护相对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独立,而且要注意维护相对于被告人的独立。

辩护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出现在法庭上就是为了弥补被告人辩护力量的不足,向法庭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意见。辩护律师不仅要独立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而且要独立于审判机关。相对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独立,主要是指不能趋同,必须在坚持独立思考、判断的***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判断。不能因为侦查人员、公诉人员背后是强大的国家机器,就做无原则的退缩,放弃自己的职责。针对于审判机关的独立,则要坚持不卑不亢,保持适当的距离。一方面,不能刻意地夸大与法官的距离,不积极辩护。另一方面,律师也不能与法官过于亲密,不能私下与法官接触或以其他非正当途径影响法官。

辩护律师还要保持相对于当事人的独立性。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是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的。在辩护中要注意:(1)辩护的***础是事实和法律,不能违背事实,违反法律;(2)辩护的目的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被告人的非法权益;(3)辩护的途径是通过向法官提出材料和意见,说服法官对被告人作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裁判。

二、辩护律师在刑事审判中的作用分析

辩护律师即使是为十恶不赦或者恶贯满盈的人辩护,他们维护的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这些人的合法权益,这完全符合法治的精神,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辩护律师在辩护中,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辩护职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应该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1.通过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通信、阅卷等活动,收集案件信息,全面熟悉案情。

在刑事审判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通信***本上不需要法院批准。因此,律师要充分利用这一权利,通过会见、通信了解案情。

律师阅卷的范围,目前还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尽管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并没有要求公诉机关必须提交全部证据材料,同时,由于没有任何标准来认定哪些证据属于“主要证据”,所以有的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时却拿出一些关键证据来进行举证,辩护律师就无法提供有效的辩护。对于这一由于法律规定所导致的不利情况,辩护律师应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和辩护准备,要尽可能发挥辩护技巧,例如可以根据案情向法庭提出调取新证据、提请新证人出庭等申请而使案件延期审理,从而增加回旋余地,扩大辩护空间,把辩护工作做得更扎实、更有效。

2.充分运用法律的规定,行使调查取证权。

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法律做了很大的限制。应当说,这些限制在很大程度上使辩护律师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不利于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辩护律师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力搜集证据材料,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鉴于辩护调查取证的极大的难度和很高的风险,实践中很多律师都不愿意办理刑事案件。有些律师,即使接受了委托或被指定为被告人辩护,也由于担心遭遇风险,而不敢去调查取证,这必然极大地影响辩护的质量。

对于这一问题,辩护律师一方面要熟知法律的规定,把握好调查取证的分寸,另一方面要发挥才智,充分利用辩护技巧使各种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能提交到法庭上。

3.在庭审中提供充分的辩论意见。

法庭在一定意义上就是辩护律师的“战场”。辩护律师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聪明才智,从事实和法律、实体和程序、定罪与量刑等各个方面、各个角度出发,为被告人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辩护。

4.积极促成被告人对被害方的经济赔偿。

对被害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经济损失的,应通过工作,使被告人能够尽量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为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创造一个良好的前提。

5.指定辩护的律师要尽职尽责,切实担负起自己的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大量指定辩护的情形。在这些案件中,辩护律师的作用非常重要。被法律规定为指定辩护的被告人,一般而言都是切实需要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如果在指定辩护的案件中,律师不认真工作,敷衍了事,就不仅是对国家法律的漠视,更是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对于指定辩护的案件,被指定的律师应该根据事实和法律,认真阅卷,积极与被告人交流,努力调查取证,在庭审中提出合法、合理、全面的辩护意见,并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其他的辩护工作。尤其是在死刑案件中,一个不起眼的证据,一条很简短的意见,就有可能决定着被告人的生死存亡。生杀予夺的权力由法官行使,但公诉人、辩护律师都是非常重要的“决策参与者”。辩护律师一定要真正担当起自己的责任,要勇于向法官提出自己合法合理的建议,努力促成对被告人更有利的裁判结果。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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