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单独立法之三点理由
发布日期:2011-03-1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工作已经启动,但在是否单独对民事强制执行立法问题上还没有下定决心。学界和实务界写了好多文章阐述制定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必要性,并提出了《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草案”。本人在此不想重复他人已提及的观点,仅补充如下:
一、科学合理评估民事强制执行法的任务
民事强制执行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即使我们能够制定完善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也仍然会有无法执行的债务存在。客观地说,完善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有利于解决执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而要解决“执行难”、提高“执行率”,教育、债权人自身规避风险的能力、财务管理制度等都不容忽视。但是,如果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混合在一起,则难以完成终局性地满足私权这一任务。
二、民事强制执行并非仅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最后环节
在许多规范性文件上,经常可以看到,“民事强制执行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最后环节”。其实不然,从执行权源上看,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外,尚还有外国法院的裁判文书、仲裁机构的裁决文书、行政机关的处罚和处理决定文书、公证机构的文书、《合同法》第286条和《物权法》195条的私文书等,
三、从法的体系结构分析
现行《民事诉讼法》共268条,其中执行程序仅34条。而执行工作的运行凭借的是大量的司法解释。就有关专门执行的司法解释而言,主要有:137条的《执行规定》、33条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36条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仅此三个司法解释己达206条之多,再加上执行程序中的34条,其与有关审判程序的民事诉讼法涉及条文234条相比,己超过审判程序的条文数量。特别是如将上述三个司法解释的内容再写入民事诉讼法中的话,那么必形成执行程序的内容大于审判程序,而民事“诉讼”法的帽子已含盖不了全体内容。
【作者简介】
董少谋,法学教授、硕士生导师、西北政法大学民事司法改革研究所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事诉讼法教研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