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违约金的发展趋势看,其作用正在减弱。
《 合同法 》总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同时在第124条中又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从《合同法》的这些规定看,可以得出三点结论:第一,合同中是否需要约定违约金及约定多少数额的违约金,完全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第二,违约金的作用主要是用来补偿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非惩罚,并且违约金的数额要与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体相当;第三,由于<劳动法》对违约金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合同法》中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完全可以适用到劳动合同中去。由此可见,违约金在劳动合同中的作用,仅仅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及承担违约责任所采取的象征性行为,其真正的意义并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