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让“强奸罪”成为幼女敲诈勒索的工具
发布日期:2011-03-1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对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刑法对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作出了立法倾斜,保护了幼女这一弱势群体,但不可忽视的是,因为舍弃了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的重要组成部分,却给了部分不法分子可趁之机,如:
某A为幼女,13岁,发育成熟,外观貌似20岁以上女子,知晓强奸罪中关于强奸幼女的法律条文。某B为农家子弟,在外打工。B父母见B已经成年,遂托他人C介绍外地女子与B结婚,C了解后将此情况告诉A,A答应假装嫁去B家。C遂将A带至B家,收取大量礼金并给予A部分礼金。A与B结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发生多次性关系。后A暗示B自己只有13岁,B因长期生活中A均表示其已经20岁以上,遂不信,A也没有作出明确表示。后B又与A发生性行为。A遂以强奸罪为要挟,向B索要钱物。
对于B来说,A已经告知其真实年龄,B已经知晓,只是自己不愿意相信也不愿意去查实,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认定为“明知”,而A又确实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B在明知A为幼女后与A发生性行为明显构成了强奸罪,应当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本案中A是否进行报案就成了对B进行威胁的筹码。A报案,则B要受到强奸罪的处罚。A不报案,B则需要支付给A相当的财物,最后B只能人财两空。而当事人为了息事宁人,往往采取第二种私了的处理方式,使部分人瞄上了强奸罪的漏洞。
本案中,虽然A的敲诈勒索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但由于A不满十四周岁,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还因这种敲诈勒索的私密性难以取证证实。
笔者认为,在隐瞒自己真实年龄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期间,又故意暗示自己的年龄,后以自己的真实年龄为由提出非法目的的,经查证属实的,应当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责任。刑法注重的是对幼女身心健康的保护,而以上类型的案件首先不存在任何暴力行为,其次也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发生性行为是幼女为了实现非法目的,利用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实施的一种不正当手段,实质上也可以看作是对权利的放弃,因此,在现行刑法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强奸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责任。但是在现实中,这种类型的敲诈勒索往往勒索不成便演变成纯粹的强奸,幼女一口咬定没有敲诈勒索,取证困难重重,需要刑法进一步完善。
【作者简介】
吴迪,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