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工作程序指引的通知
信息来源:浙江省经信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11-03-04 09:27:36
浙企资发〔2011〕7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贸)委(局)、中小企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特制定《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工作程序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
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工作程序指引
为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审批行政行为,明确审批工作程序,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制定审批工作程序指引。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审批程序
1、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
(1)公司设立申请
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到工商登记部门预核名称,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按要求准备相关设立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递交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2)初审
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经审查核实后,在设立申请表上出具初审意见,同意设立的,上报所在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3)申请材料的接收与补正
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接收材料,并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将需要补正的内容及时通知申请人。
(4)审批
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补正材料送达后正式受理申请,按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并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的批复。
(5)颁发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同意设立的批复,在批复有效期内到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登记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许可证进行登记、编号,并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备案。
2、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
(1)公司设立申请
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到工商登记部门预核名称,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按要求准备相关设立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递交所在地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2)初审
所在地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经审查核实后,在设立申请表上出具初审意见。同意设立的,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并同时抄送当地金融办(上市办)。
(3)申请材料的接收与补正
省中小企业局指定专人接收材料,并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将需要补正的内容及时通知申请人。
(4)联合审批
省中小企业局在申请人补正材料送达后正式受理申请,会同省金融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的批复。
(5)申请人凭同意设立的批复,在批复有效期内到省中小企业局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登记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省中小企业局对经营许可证进行登记、编号,并抄送省金融办和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由商务部门出具外资真实、来源合法的证明意见。申请人凭此证明意见及其它材料,到所在地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申请。
4、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申请程序。
(二)设立申请材料说明
1、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活页装订,按以下顺序排列,文件格式参考附件1:
(1)封面;
(2)设立申请报告;
(3)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表;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经各股东签字或盖章的章程草案;
(7)验资报告;
(8)股东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个人简历;法人股东提交经审计的近两年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资信证明,证明股东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具有持续出资能力;
(9)拟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分支机构总经理,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公司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包括:任职资格申请书;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陈述书;承诺书;未来履职计划;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召开出资人会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报送相应的会议决议。
(10)可行性研究报告;
(11)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12)营业场所证明,包括房产证复印件和租房协议。
2、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须提交商务部门出具的外资真实、来源合法的证明意见。
3、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参考附件2):
(1)封面(注明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
(2)分支机构(分公司)设立申请报告;
(3)分支机构(分公司)设立申请表;
(4)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总公司、母公司,下同);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7)合作银行出具的上一年度期末在保责任余额证明;
(8)分支机构(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9)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还需提交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签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意见书。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变更和终止
(一)变更、终止审批程序
1、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融资性担保公司
(1)企业申请变更(终止)
融资性担保公司按要求准备有关变更(终止)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递交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2)初审
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经审查核实后,在设立申请表上出具初审意见,同意变更(终止)的,上报所在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3)申请材料的接收与补正
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接收材料,并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检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将需要补正的内容及时通知申请人。
(4)审批
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补正材料送达后正式受理申请,按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并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终止)的批复。
(5)经营许可证变更和缴回
融资性担保公司凭同意变更的批复,在批复有效期内办理有关变更事项,涉及经营许可证内容变更的,到发证机关缴回原证并换领变更后的经营许可证。
同意终止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领取同意终止的批复并缴回经营许可证。
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许可证的换发、缴回进行登记、归档,并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备案。
2、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融资性担保公司
(1)企业申请变更(终止)
变更前或者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公司按有关要求准备变更(终止)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递交所在地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2)初审
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变更(终止)申请,经审查后,在变更(终止)申请表上出具初审意见,同意变更(终止)的,上报省中小企业局。
(3)申请材料的接收与补正
省中小企业局指定专人接收材料,并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检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将需要补正的内容及时通知申请人。
(4)审批
省中小企业局在企业补正材料送达后正式受理申请,按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并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终止)的批复。
(5)经营许可证变更和缴回
融资性担保公司凭同意变更的批复,在批复有效期内办理有关变更事项,涉及经营许可证内容变更的,到省中小企业局缴回原证并换领变更后的经营许可证。
同意终止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领取同意终止的批复并缴回经营许可证。
省中小企业局对经营许可证的换发、缴回进行登记、归档,并通知省金融办和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须提交商务部门出具的外资真实、来源合法的证明意见。
4、分支机构(分公司)变更、终止申请的,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终止申请程序。注册资本的划分以出资设立的母公司为依据。
(二)变更、终止申请材料说明
1、变更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参考附件3)
(1)封面;
(2)变更申请报告;
(3)融资性担保公司事项变更申请表;
(4)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变更事项证明:
A、变更注册资本的,需提供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有关媒体上刊登的注册资本变更公告;
B、变更住所的,需提供住所证明材料;
C、变更股东的,需提供新任股东的简历和持有5%以上股份的新任股东的资信证明(参考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说明中相关内容);
D、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提交相关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拟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E、变更名称的,需提供工商登记部门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F、变更公司章程的,需提交公司章程修改的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G、变更其他事项的,提交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证明。
2、终止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参考附件4)
(1)封面;
(2)终止申请报告;
(3)融资性担保公司终止申请表;
(4)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清算组出具的债务清偿证明;
(7)依法实施破产的,需提供人民法院的破产宣告。
3、分支机构(分公司)变更、终止材料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终止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