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案件的诉讼指南
发布日期:2011-03-1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公司法人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应该说修订后的公司法的一大亮点,它对于哪些试图操作子公司或所出资的公司而为己牟利的人或企业来说不是一个好消息,但对于某些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并不是能够比较容易启动法人人格否定之诉讼。本文根据业务上的经验及有关问题的理解,就该类诉讼的有关问题分析如下,供参考:
1提起法人人格否定诉讼的法律依据
1.1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2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诉讼主体的确定
2.1有权提起法人人格否定之诉的原告主体,根据公司法第十二条及六十四条的规定:
2.1.1受到利益损害的公司;
2.1.2受到利益损害的股东;
2.1.3受到利益损害的债权人。
2.2应该成为法人人格否定之诉主体的诉讼地位,亦根据公司法第十二条及六十四条的规定:
2.2.1公司债权人以侵权或合同债务为由起诉公司的同时,将公司的股东一并起诉。在此情况下,应将该公司及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进行审理。
2.2.2公司债权人对公司提起合同、侵权等诉讼后,又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为由,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该追加股东为被告。
2.2.3公司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合同之债或侵权之债务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在申请执行之前或执行过程中发现股东之违法行为,进而要求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则按照目前的执行流程,债权人应该向法院提起以该股东被被告的法人人格否定诉讼,从而实现由该股东与公司一并承担履行判决的义务的主体。同时,将公司列为第三人。
2.2.4公司的其他股东如果认为某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提起人格否定之诉,则该股东应该为被告,而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2.5公司如果认为某一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提起人格否定之诉,则该股东应该为被告,而公司的其他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法人人格否定诉讼的构成条件
3.1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即该公司必须实际实施了侵权行为,从而导致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
3.2逃避债务,即公司实施上述侵权行为的目的是逃避该股东之债务,实现通过子公司或所出资公司转嫁或逃避责任的目的;
3.3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即股东的行为严重债权人的利益的实现。那么如何判定判定“严重损害”,则需要司法通过判例明确有关标准。我个人认为需要结合案件的整体情况,并通过该股东的行为给公司的资产、负债、现金流等实际影响等因素综合判定。
4可能认定“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几种情况
4.1股东未缴纳或缴足出资,或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致使公司资本低于该类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资本显着不足。
4.2股东与公司之间人格高度混同:
4.2.1存在股东与公司资金混同、财务管理不作清晰区分等财产混同情形的;
4.2.2存在股东与公司业务范围重合或大部分交叉等业务混同情形的;
4.2.3存在股东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管人员相互兼任,员工大量重合等人事混同情形的;
4.2.4存在股东与公司使用同一营业场所等情形的。
4.3股东利用关联交易,非法隐匿、转移公司财产的,可以认定股东对公司进行不正当支配和控制;
4.4其他有助于认定“公司法法人人格否定”的因素:
4.4.1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股权结构;
4.4.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报表合并;
4.4.3母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
4.4.4子公司工资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情况;
4.4.5母公司是否是子公司的唯一收入来源;
4.4.6子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5举证责任: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诉讼的原告,即公司债权人、其他股东或公司需要对股东滥用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6中国公司法仅规定母子公司之间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之情形,但在兄弟公司之间、甚至非关联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滥用法人人格独立,进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以及如何处理上述行为?我个人认为仍然可以参照本人上述有关标准进行判定并要求该公司对他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
阚凤军,广州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四川大学法学学士,中山大学民商法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