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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笔迹鉴定
发布日期:2011-03-1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律师对笔迹鉴定不能雾里看花,需细细品尝滋味,因为专业属性的差异,只有结合证据适用规则,在提供和筛选检材方面采取适当的技巧,排除争议,化解分歧,以防让笔迹鉴定来左右案件胜负,使律师无法发挥灵活驾驭证据的能力。

  笔迹鉴定的历史没有专门的考究,作为世界上最早出现文字的国家,几千年的文字演化博大精深,达到“字如其人、文如其人”的境界,文字就是文化的象征。

  许多古籍如唐朝孙过廷的《书谱》,宋朝邵康节的《梅花易数》,明朝项穆的《书法雅言》等,对“字如人生、文如其人”分析的丝丝入扣,把文章人格化了。

  按照现在笔迹鉴定的基本理论,鉴定体系无怪乎笔迹分类、分析笔迹特征和研究书写心理三个范畴。

  笔迹鉴定的定义综合而言,属于司法文书鉴定的一个分支,有的专著又称之为笔迹检验,是有专门的鉴定人员运用语言文字学、生理学、心理学、物化学等对文字进行比对检验,确定是否由同一人书写的过程。

  笔迹鉴别相对于其他痕迹鉴定,特别是交通事故碰撞痕迹成因鉴定在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方面有较大优势,笔迹鉴别的科学保证,或者说它的基础在于笔迹是人手书写的,而人手的大小、形状、力度、指腕关节的结构各不相同,每个人的书写基本功、思维方法、摹仿能力、记忆能力也不相同,况且每个人的书写习惯一旦形成终生不变,所以,极其稳定笔迹是笔迹鉴定的前提依据;交通事故碰撞痕迹则不然,机动车之间的碰撞受到车重、车速、方向、路面摩擦力、水平度、湿滑程度以及空中翻转时的空气阻力、是否碰撞树木、房屋等障碍等因素,需辅助实验室物理动力学模拟试验,并根据鉴定人员的经验,展开合理想象,绘制三维动画,将成个碰撞过程以及车内人员的运动轨迹,通过三维动画展示出来,即便如此也很有可能不能复原真实,两者在鉴定成本、尤在结论真实度上存有较大差异。

  人长期的书写所养成的书写习惯,体现在起笔、行笔、收笔三个运笔动作中,表现在笔力特征和笔画基本形态方面。

  鉴定汉字笔迹要对书写动作的一般状况特征、文字布局特征和书面语言特征分别鉴定,在此中运笔鉴定价值最高,因为笔画间存在笔画交叉、笔画搭配和笔画连接等特征,鉴定运笔过程中有无停笔、收笔动作有无停顿,几个笔画是否一笔完成等有鲜明的特点。汉字的各个结构单位要求有合理地搭配比例,不同书写者由于性格、心理活动不同,字体和整行、数行的空间结构不同,有着自身的特征,这是增加精确度的辅助鉴定内容。

  有些案件需要笔迹鉴定,了解一些必要的知识,在提供或对检材的取舍做到心中有数,对结论的判断多几分成算,有时会变被动为主动,和鉴定人沟通也大有裨益。
 
【作者简介】
王建胜,男,1990年山东大学法律本科毕业,1991年获得山东省新闻写作一等奖,1997年至今为河南哲维律师事务所(www.zheweilawyer.com)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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