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80年代的准备,经过认真、求实、兢兢业业、甘于寂寞的努力,一批学者迅速成长。进入90年代以后,中国社会人文学术界出现了一些新的气象。特别是在文史哲这些有学术传统的领域,以及经济学等一些社会科学领域已经或正在形成一种学术的氛围,正在建立比较严格的学术规范。相比之下,就整个法学领域来看,应当说,这种传统和学术氛围还比较差。尽管法学的所谓“核心刊物”有几十种之多,不时也有一些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发表,但总体来看,真正坚持了严格的学术标准的法学刊物也许只有一两种,有些所谓的法学核心刊物实际连法学刊物都不能算。[1] 由于刊物的学术标准不严格,法学院的学术训练不严格,许多具有很好的学术潜质的学生未能得到良好的训练,他们找不到良好的学术范本。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法学界的学术传统尚未建立。
要建立或重建法学的学术传统,无疑需要全面的努力,面对中国实际、借鉴国外经验、研究者的个人学术品质和兢业精神、开展真正的学术批评,都是必不可少的。从目前来看具体可行的、而且必行的一步就是要建立学术规范。规范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当然是实质性的,但我在此仅就一些人看来并不起眼一点――引文,这种形式化的规范,发点议论。我只是从引文对学术传统的建立的功能性角度来谈,至于对引文全面分析,至少可以作一篇长文。
目前的法学著作、文章,除了少数外,引文很少。翻开法学著作和刊物,包括一些核心的法学刊物上发表的一些不错的文章,我们可以发现许多文章从头到尾没有一个注。似乎一切观点都是作者自己创新的,其实未必如此。这首先反映了的一点就是有些作者不读书,或读的很少(另外反映的是对他人的劳动成果的不尊重,即今日流行的“知识产权”)。究其原因,我们当然可以说法学界发表出版的有新见解的书籍和文章确实不多,但总还是有一些;而且还有一些相当不错的调查报告、案件分析、社会报导和资料。但相当多的搞法学的人似乎视而不见。如果不读书,那么怎么可能学术的传承,怎么可能建立学术的传统呢?最好的情况也只能是“一切从我作起,从现在做起”;而我很怀疑法学界有那么多才子或“泰斗”。
没有学术性的引文或引证,表明法学界没有借鉴和学术积累。引文首先是一个选择研究方向和题目的问题。如果不注意他人已研究了什么,取得了什么成果,那么我们所作的大量研究就可能只是、而且目前实际只是在重复他人已经作过的事,研究他人已研究过的专题,“发现”一些早已经有的发现。这样不仅浪费了大量个人的和社会的资源,而且无法使自己的劳动在前人或他人的基础上推进,中国的学术就不可能尽快发展起来,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自然也就不可能形成一个学术传统。只要看一看这两年来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论文,有多少论文是在重复着他人和自己!一些人把自己的(?)同一个观点在各种报刊杂志上不断重复,最多变变句型和序列。这种论文实际上只是在作宣传,而不是作学术研究。我并不一般地反对宣传,也许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始时期,需要一些宣传;但不能总停留在此。而且社会要有一个分工,如果还想在法学界当学者的话,而不是在法律界或社会上当活动家、鼓动家,就要不断地研究新问题、提出新问题。而引文或观点引证就是不断推进学术研究,深化研究水平的一个基础,一种保证。只有熟悉了某个领域内一些主要的著作和文章,才可能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新问题,才可能(但不必然)有新的洞识,才可能推进自己的思想;并进而推进法学界的研究。这里的形式性规范并不仅仅是形式的,而是具有实质性的内容的。[2]
同时引证他人,也就是理解他人的过程,是与他人对话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又是形成学术共同体,建立和保持学术对话的可能性和能力的过程。如果每个人都“从我作起,从现在作起”,即使每个人都认真,那么也会各人有各人的话语、概念、命题,[3] 这种多元的情况在某些方面有好处—可以防止一条路上走到底而形成僵化,但危险在于难以对话,难以形成学术共同体,更不用说建立学术流派和学术传统。
引文在当今的学术领域之不可缺乏,还因为在一定意义上说,我们处于一个“知识爆炸”的时代,我们每个人不可能对所有的知识都有比较透彻的了解,甚至不可能对哪一门知识敢声称有完全的了解。[4] 我们必须借助于他人的研究成果。事实上我们的对一个学科的大部分知识和判断、每一个新观点都提出或发现,都是建立在前人或他人的基础上的,其中包括其他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这种情况也许在现代、在法学界更为突出,因为在一定意义上现代知识增长更快,因为法学(当然并不仅仅是法学)是一门涉及社会所有方面(即学科)的实践理性的学科。在这样的条件下,为了保证论文的专科性(即还算是“法学”论文)同时保持它的新颖,我们就必须引证他人的观点或研究结论。只要回顾一下当代西方法学的发展,就可以看到哲学中的阐释学和语言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和文化人类学以及其他学科或次学科对法学的全面渗透,因此波斯纳在《法理学问题》中敢于说法学不是一个自治或自主的学科。[5] 即使在我国近十几年来,法学实际上也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哲学和历史中吸取了许多动力,甚至可以说主要来自外部动力。因此,法学研究对其他学科研究结果的借鉴是大量的、不可避免的。而大量法学文章不可能、也不应当为了论证之必要而将这些领域结果之可信性全部展开,而只能引证观点。这样,引证就是保证论文或著作写的更有新意、更精粹、更言之有物、更紧凑、更集中于法学问题上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
然而,引文还不仅是为文章写的集中,它同时还可以帮助那些对文章所涉及的某个结论或论点、或者作为理论前提的某个结论和论点感兴趣的他人,便于他们发现原始材料,查找原著,了解与法学有关的新知识、新学科、新领域。因此,引文在此又是一种发现和接触新知识的渠道,一条信息公路。是法学界交流知识的一个载体。这为学者深入了解、确定有无误读、进而开展有根据的批评和评价创造了条件。
应当承认,现在法学界的引文和引证比多年以前好得多了,但从我的阅读来看,许多人对为什么要引证却并不明白。现在许多人引文大都是马恩、毛泽东或小平同志的语录,或者中央的决定等等。这种引文当然可以,而且也有必要,但大量文章的引文都局限于此,就反映出许多问题。这种类型引文(包括对一些国内外著名学者的引证)在一定程度上是被当作真理或结论来引用的,而不是作为论证过程或论点的必要组成部分或辅证出现的。一旦引文,似乎作者的观点(如果还有作者的观点的话)已经稳操胜券。这种引文方式就是福柯在《作者是什么》中分析的中世纪对亚理士多德等人的著作的引用,[6] 真理似乎已经有了终结,而不是为了在前人的或他人的基础上发展(这也是为什么法学刊物上引文多于观点引证的症结所在,其实即使是真理,也不必定要引文字,为了简洁完全可以只引观点,这与引中国古代先哲不同,因为他们的话已经很简洁了)。这种引文风格还反映出实际上法学界本身就没有遵循“学术规范(其实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法律)上人人平等”的观点。在他们的眼中实际上看到的是作者的话语,而不是作者的话语。其实法学和其他学界都有一些“小人物”作了不少有价值的研究或其中有一些有价值的观点和发现,但很少被引证,有些人甚至完全抄了人家的观点也不加引证。似乎引了这些人,人微自然就言轻。这种非学术化的引证实在反映了法学界存在的严重的非学术化倾向。在此,我并非批评法学界的人们都是有意搞非学术化,也许多数人确实是认真的,只是大家都如此行为,又不理解为何这样行为,那我也依葫芦画瓢吧;久而久之,习惯了,不感觉到这是个问题,这变成了另一种“规范”。这种“规范”延续至今,恰恰反映出法学界问题的严重性。文革期间,许多文史哲论文中也曾有这种倾向,但改革开放以后,这些学术领域很快就恢复了比较严谨的学术引文引证规范。为什么?其原因就在于这些学术领域有学术传统,而法学界,长期以来没有这个传统,所以文革建立的“规范”至今沿用。这才是最值得警醒的问题。
由此可见,引文和引证在学术论文和著作中有极其重要的多重实际功能,它并不只是体现了作者严肃认真、有根有据、或尊重他人成果等抽象的精神性的因素,也不是为了使文章象文章、著作象著作[7] —否则的话,怎么理解有些大学者的某些论文也没有什么引文和引证?引文和引证,在一定意义上,并不只是一个机械的程序或中国人所理解的形式,而是一个斟酌思考的结果,尽管这种斟酌思考并不总是、也不必是清醒的—否则的话,我们的一切文字都需要指出出处。因此,引文是学术规范化中除了严格严肃的学术批评之外的一个重要的组成方面。
就学术本土化而言,其实学术规范化是学术本土化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没有学术规范化,就不可能形成学术传统和流派,不可能形成学术共同体,学术本土化也很难形成。
但是,学术本土化还具有它自己的意义。这一目标的提出,在我理解是与中国学术从“热”走向成熟的一个标志,它反映了一些有志向的中国学者不满足于80年代对西方理论和思想的一般地和简单地搬用。这也是中国人要在学术上以自己的身份走向世界的雄心的一个体现,不满足于只能被表现,而是要自我来表现。这是我们几代中国学者的努力目标和理想。
就法学界来说,如何本土化。我国的法学不同于许多中国传统的人文学科,它们有一个相当久的传统,有自己的命题、范畴、概念和语汇;目前的中国法学则不同,它的几乎全部范畴、命题和体系包括术语都是20世纪以后才从国外进口的,与中国传统和现实有较大差距。1949年以后,尽管法学没有被取消,但法律被视为政治的附属物(政法),不适当地强调法学和法律的工具性,法学更缺乏学术的传统。如何实现法学的本土化?已经有许多学者在一般意义上指出,要注重研究中国问题,这是解决学术本土化的出路。但这还不够。我同意梁治平的意见,不能仅满足于以西方的理论框架、概念、范畴和命题来研究中国,因为这样弄不好只会把中国人的经验装进西方的概念体系中,从而把对中国问题的研究变成一种文化殖民的工具。我们应当注意在研究中国的现实的基础上,总结中国人的经验,认真严格地贡献出中国的法学知识。
具体说来,在目前,我认为,除了注意研究中国问题外,我们这一代学人还应当特别注意不要为我们的学科所限定,应当注意交叉学科的法学研究。所谓交叉学科,也并不是要事先确定学科,而是根据对研究的问题的对象需要来丰富扩大自己的知识,不让自己的学科把我们的研究角度和方法限定死了,而是以一个多面手或通才的眼光来研究中国的法律问题。我认为这可能是法学本土化的一个道路。因为我们现在的知识体系结构、学科划分基本是西方的,是西方近几百年,特别是劳动分工、职业化、专业化的产物。但世界并不就是如同这些学科那样严格划分的,学科和知识或世界之间并没有一个严格精密的对应关系。世界是一个整体,社会活动是一个整体,知识也是一个整体,各学科都是你中有我我中你,从学科角度看,同一个行为中有不同学科的因素,因此学科只是人们便于研究学习而逐渐形成的一种观察理解的角度和途径。它很重要,但不能被其束缚。从古代来看,无论中外学者都不是那么严格限定于某个学科领域,相反他们的这种泛学科或“交叉学科”的研究使他们创造了一个没有严格分科但极为博大精深的知识,后来才逐步形成学科。如果我们也坚持这一传统或态度,也许我们会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一些新的学科领域,综合一些方法,形成一些具有特色的本土化的领域,提出一些具有本土特色同时有普遍意义的概念、范畴和命题。我相信对世界可以有多种话语系统解释,因为中国人曾用“道”、“气”、“理”这样的概念和相关命题同样解说、理解了西方人用“物质”、“精神”、“主观”、“客观”之类的概念解说和理解的世界。我们今天不想――也没有学术传统可以依据――以中国传统的诸如“礼”“法”之类的概念命题将中国法学本土化。但中国昔日的学术传统至少启示我们:学术不只有一种模式、一种构架。我不相信,世界上有严格的法律、经济、政治和文化之分别,这些学科只是对学术传统的定义,而不是世界的原本分割。因此这种分割不是那么“理性的”,相反是“非理性的”“专断的”(不具贬义)。如果我们不为我们受教育的学科或定位的学科所限制,采取一种宽泛的交叉学科研究,我们也许可以在法学本土化上走出一条新路。
事实上,近年不少中青年学者实际上是在以问题或研究对象为中心,而不是以学科为中心在进行研究,取得了不少成果。梁治平研究的法律还是文化或是社会;樊钢和林毅夫研究的经济学实际上触及了大量的政治和法律问题;汪晖的中国现代文学史研究搞了一个章太炎和清末思想的知识考古学。这表明我们许多人实际上都是在打破学科的界限,几乎不约而同地都在跨学科地追求知识,而且我们互相对话、互相启发,形成了或正在形成一些小的松散的学术群体。我们有西方文化带给我们的学科包袱,但我们没有西方人那么重;我们处于一个社会的巨大变革之中,我们不需要那么急迫地寻求自己的学术定位;我们有中国的现实和历史;而且又正在出现一批很有潜力的二十多岁的青年人,这一切有可能使我们的学术本土化,包括法学的本土化,即形成中国的学科,提出中国的学术命题、范畴和术语,形成中国的学术流派。说句并非完全是玩笑的话,也许一不小心,世界就发现中国就出了一个世界级的大学者,或一个有世界影响的学派。不小心,在此并非调侃,因为我相信长期积累,偶然得之;因为我相信历史上太多偶然性、随机性,虽然不是一切努力都没有结果,但也不是一切努力都有结果,不是最努力的就一定最有结果,更不可能有一个确定的结果。“‘高山仰止,景行行之’。虽不能至,然心向往之”。[8]
注释:
[1] 据《中国期刊总目录》,全国法律类的核心期刊有31种,法律类专业期刊有133种;上海的《民主与法制》这样的社会性期刊被列为核心期刊,而《比较法研究》,这份无论发表论文的水平还是编辑水平都属于国内一流的学术杂志却属于非核心期刊。当然,我并是在贬低《民主与法制》(我并不是担心被控侵犯该杂志的名誉权),而是批评那些确定法律核心刊物的人。
[2] 由于某种误解和滥用,人们不仅常常过分强调所谓的内容,而且常常将形式和内容视为绝对对立的。其实,在哲学上看,没有形式就没有内容。一张桌子和一张椅子的“内容”都是一样的,都是木头,而之所以可以将之区别开来,就在于其形式。此外形式和内容都是人们为了研究问题、探讨问题的便利而作出的主观上的区分,形式性的可以具有实质性的意义,例如法律上程序就是具有实质性意义的。
[3] 近年来,我曾遇到一些不满意法学研究现状、自己作学问相当认真的学者,但读他们的著作却感到极为艰涩,一些完全自创的概念、命题以及由此生发的论证,令人无法接近,不知该从何处下手批评(学术意义上的,包括欣赏)。
[4] 这并非言过其实。知识的门类科目其实也只是一种大致的划分,边界并不确定;而现实中的问题常常不是按照学科门类划分的。世界与我们的知识划分并不是对应的,我们的知识并不是、也永远不可能成为世界的精确画图。
[5] 见,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页532以下。
[6] 福柯,《作者是什么》,集于《最新西方文论选》,王逢振、盛宁和李自修编,漓江出版社,1991年,页449-450.
[7] 对这一问题的更为深刻的社会学解构,见福柯《作者是什么》一文。
[8] 《史记·孔子世家》。
北京大学法学院·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