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指亟待规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发布日期:2011-03-1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证券日报》2010年5月21日第3版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股指期货交易实战已近一个月,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业已出现超过600点大跌,做空股指期货获利颇丰。股指期货交易在丰富金融交易品种的同时,对监管部门规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提出了挑战。
由于《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配套行政法规、规章等文件明确禁止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交易,相关从业人员本人或者利用他人名义从事证券交易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期货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从业人员不得参与期货交易。
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均没有规定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从业人员能否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由于沪深300指数期货涨跌直接与证券市场多空信息挂钩,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直接接触证券交易市场的从业人员显然有条件利用其所在公司职务行为掌握的未公开信息,判断沪深300指数期货的涨跌走向,通过多空选择进行套利。
目前,市场上已有观点质疑股指期货交易规则的这些漏洞,认为如果不禁止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从业人员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将会导致大规模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股指期货交易行为。然而,也有反对意见认为,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指数标的的广泛性实际上已经在技术上控制了部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非公平性交易风险。
笔者认为,纵然没有全面禁止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从业人员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必要性,股指期货仍然亟待合理规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
第一,在相对稳定单向行进的市场背景下,证券、基金公司、证券交易所等从业人员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股指期货交易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风险,有必要进行规制。例如,在最近的一个月,沪深股市呈单边下挫状态,券商、基金公司等从业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员选择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做空容易获取巨额利益。主要原因在于此类证券市场从业人员的职务行为决定了其具有交易信息优势,在证券市场通过职务行为抛售股票,同时自己在股指期货做空套利,交易的公平性势必受到市场一定程度的质疑。所以,坚持股指期货指数标的广泛性能够消解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套利风险有待商榷,有必要对于此类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设置禁止性规定。
第二,在金融期货交易领域,应当完善相关交易制度,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形成完备且一致的法律规制体系。《刑法修正案(七)》全新设置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对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股指期货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显然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但是,由于前置性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没有对股指期货市场中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证券交易所等从业人员利用职务行为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交易行为作出具体的禁止性规定,实际上造成了法律体系一致性阙如。
第三,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证券交易所有必要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切实阻断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股指期货交易谋取个人利益的风险。在监管部门尚未出台规范从业人员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具体细则之前,相关证券业机构应当率先建立严格的内部交易报告制度,要求核心业务部门人员以及技术人员全面向本单位披露其从事的股指期货交易内容;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接受合规部门的审查,在核准之后才能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特别是基金公司,应当通过严格的内控机制防止从业人员违背信义义务利用交易权限,无视基金投资者利益,通过相关股指期货交易谋取私利的行为。
【作者简介】
谢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