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刑法黄金攻略:抓真题
发布日期:2011-03-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应当投入相对较多的时间

  首先,刑法的分数比重很大。在分数结构调整以前,司法考试总分是400分,在这400分当中,刑法通常占60-65分左右,比例为15%左右;在司法考试的总分调整为600分之后,刑法的分数也随之增加,约占80-90分,比例仍然为15%左右。由此可见,刑法的分数比重非常大,并且非常稳定。如此高的分数比重决定了考生在复习时必须投入相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从而确保较高的得分率。可以说,分数比重较小的科目,如法制史、宪法等,考生没复习好,甚至一分没得,只要其他科目复习得好,考生仍然可能通过,而如果刑法没复习好,得分率过低,则几乎没有通过的希望。

  其次,刑法试题难度比较大。司法考试不同学科难度不同,刑法属最难的科目之一,有往年参加过司法考试的考生甚至认为刑法是最难得分的学科。难度较大更要求考生投入相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需要强调的是,去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难度有所降低,有司法考试辅导老师据此推测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在难度上将回归1999年以前律师资格考试的平易风格,这种推测是没有根据的。实际上,2005年刑法试题难度降低有着特殊的原因,并不能表明刑法试题难度此后一直会降低;因而考生在复习时仍然应当以2002年至2004年的难度为准,而不应以2005年的为准。

  二、应当慎重选择教材和复习资料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司法考试刑法复习不能完全依靠法律出版社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以下简称《辅导用书》)。有些考生在复习时觉得其他复习资料太滥,不权威,而法律出版社的《辅导用书》是由以前的指定用书沿袭而来的,比较权威,因而在复习时主要依靠《辅导用书》,甚至完全依靠辅导用书,这种方法是不正确的。实际上,由于这套书在编写方式上与通常的法学教材没有根本差异,因而就应对司法考试而言,其存在重大缺陷:重点不突出。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对许多司法考试根本不考的内容,也花费了大量篇幅进行介绍和阐述。譬如,刑法的性质与任务,犯罪的特征,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与分类,犯罪客体的概念与分类,危害结果的概念、特征、分类与意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不同学说,刑罚的概念、特征、目的,刑罚体系的概念与特点,量刑的概念与原则,刑罚执行的概念与原则,赦免的概念与特点,刑法分则的体系与条文结构,各种犯罪的法定刑等内容,司法考试(包括律师资格考试)以往从来没考过(几个常见罪的法定刑除外),将来也不大可能考,考生如果在复习时不分轻重,泛泛地看《辅导用书》,会导致许多宝贵的时间被白白浪费。

  二是有些对司法考试非常重要的内容,《辅导用书》虽然也讲到了,但过于简单,不利于考生掌握。譬如,就强迫卖淫罪的处罚而言,《辅导用书》只是泛泛地写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这一规定实际上包含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在强迫卖淫的过程中强奸妇女的,只作为判处较重法定刑的情节,无需数罪并罚,国家司法考试2004年二卷第86题就考了这一知识点,但《指定用书》在介绍强迫卖淫罪的处罚时对此却未作正面表述,考生如果只看《辅导用书》,没有其他相关背景知识,很可能会忽视这一知识点。

  三是还有些对司法考试非常重要的内容,《辅导用书》只字未提。譬如,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辅导用书》认为一个重要方面在于“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实际上,绝大多数刑法教材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都是这样界定的。按照这一界定,似乎只要行为人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间接故意,只要行为人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实际上,如果以此为标准,那么司法考试(包括以前的律师资格考试)有关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的许多题目考生都会做错,因为司法考试在考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时常考的是另一知识点:即使行为人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如果其没有合理的依据,最终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应认定为间接故意;只有在行为人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一定的合理依据时,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才能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司法考试经常考到,而《辅导用书》没有讲到的知识点不在少数,因而考生在复习刑法时绝不能仅靠《辅导用书》。笔者认为,就本科阶段是非法律专业的考生而言,准备司法考试时有必要先将《辅导用书》看一两遍,从而对法学的知识体系有个大概了解;就本科阶段是学法律的考生,尤其是本科阶段基础比较扎实的考生而言,没有必要花太多时间看《辅导用书》。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选择其他辅导资料时也要慎重。目前市场上有关司法考试的复习资料非常多,少数质量不错,绝大多数质量一般。挑选时应注意。

  三、抓住重点,放弃偏僻考点

  04年和05年司法考试刑法部分都考到一些偏僻的知识点,如04年二卷第16题考到一个理论性问题:罪行法定原则是否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05年考到两个并不具有法源地位的司法文件:一是二卷第16题考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二是二卷第65题考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3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有司法考试辅导资料据此要求考生在复习备考时应当全面复习,要全面把握刑法的基本理论以及各种法律、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刑事司法的批复、意见、纪要等法律文件。笔者认为,这一复习方法是错误的:其一,刑法涉及的各种理论、立法以及司法解释内容非常多,要求考生在复习备考的有限时间内都掌握清楚是不现实的。且不说近一二十年刑法学研究非常昌盛,各种学说和专著、论文如汗牛充栋,就是有关刑法的立法、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也非常多,即便是刑法方面的专家学者,也未必都掌握得清清楚楚,要求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都掌握清楚显然脱离实际。

  其二,虽然这两年司法考试每年都考一些生僻的知识点,但这种知识点在刑法的全部试题中只占很少一部分,从数量上来看绝对不超过5%,另外95%以上的内容考的都是刑法的基本知识点。

  其三,如前所述,由于偏僻知识点通常不超过刑法考试内容的5%,基本知识点占95%以上,而近年司法考试一直只要求考生得60%的分数即可通过,因而即使偏僻的知识点一分不要,只要其他知识点掌握得比较好,也能通过;反之,如果基本知识点没掌握好,即使偏僻知识点的分数完全抓住,也很难通过。而考生的复习时间是有限的,如果复习范围太大,在大量非基本知识点上花太多时间,必然会导致在基本知识点的学习上投入时间不足,导致因小失大。

  四、要做相当数量质量较高的练习题

  司法考试对答题速度要求很高。就前三卷而言,每卷100道题,考试时间3小时,180分钟,平均每道题不到2分钟。这要考生对多数题目涉及的考点应当非常熟悉,读完考题后,应当不假思索,就能选出正确答案。反之,如果考生虽然对大多数题目涉及的考点是知道的,但不太熟悉,在做每道题时都必须仔细思考,甚至必须仔细回忆,那么极可能时间不够,导致有些题目做不完,这是非常影响考试效果的。而要做到对多数知识点都非常熟悉,就必须多训练,多做一些题目。

  不仅如此,与其他许多科目不同,刑法许多题目转弯非常多,这更要求考生平时多做一些题目,做到能灵活运用。其他许多科目,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考生记住了知识点,通常就能做题,也就是说,题目转弯比较少,而刑法与此不同,题目转弯的现象比较普遍。譬如03年二卷第47题,问以下情形是否构成侵占罪: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甲马上装进自己口袋,然后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

  这只是第47题的第一个选项,这一个选项就同时考了三个知识点,或者说转了三道弯:一是侵占罪的对象必须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本题手机是否属遗忘物?二是认识的错误,如果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与其主观认识的对象不一致,应当如何定罪?三是要成立侵占罪,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还必须已经处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或处于公共空间,反之,如果虽然是遗忘物或埋藏物,但是在第三人的控制之下,行为人将其据为己有,也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市场上许多参考资料的题目与司法考试真题在难度上悬殊太大,以其作为训练题目不仅效果不好,甚至可能产生误导作用,因而在挑选训练题时应当特别小心,应当尽可能选择与司法考试真题难度相近,至少是悬殊不大的题目。

  五、要充分重视往年真题

  司法考试是用来遴选未来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因而主要考察的是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另外,由于司法考试主要采用客观题的方式进行考察,所考知识点必须能够设计出四个具有较大混淆性但正确与错误的界限非常明确的备选项,因而虽然法律各科内容很多,但能够以选择题的形式来考的知识点实际上并不多。正因为如此,司法考试历年考题考点的重复率非常高,刑法尤其如此。不仅如此,刑法考点的重复以及由此所反映的刑法的考试重点非常集中,非常稳定,不以最终拼题人员的调整而改变。近年,刑法拼题的人员多次调整,并且05年的难度相对于前几年显著降低,但就所反映的考试重点而言并没有太大变化。因此,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一定要充分重视往年真题。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