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命”建筑需要法律来拯救
发布日期:2011-03-1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英文《中国日报》4月6日报道,住建部副部长仇保兴近日透露,中国是世界上每年新建建筑量最大的国家,但这些建筑只能维持25-30年。据资料显示,英国建筑的平均寿命达到132年,美国的建筑平均寿命达74年。
据称,如此短寿的建筑将每年产生数以亿计的建筑垃圾,给中国,乃至世界带来巨大的环境威胁。现在政府号召房地产开发企业提高建筑质量,将目前30年的建筑平均寿命延长至100年。
其实,中国建筑的短命问题已不是一个新问题了,数年前就在业内和社会各界广泛讨论,有全国人大代表三年前就建议实行问责制让建筑寿命延长。而让人不解的是,这一问题却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相反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近日的几则报道就是很好的注脚:武汉400套别墅建成后5年就要拆迁(3月25日《新京报》),广西待售商品楼就要爆破拆除(4月6日《华西都市报》),而在扬州刚转让仅9年的居住用地政府又二次转让,其上两个小区都要面临拆迁(4月6日《北京青年报》)……照这样下去,中国建筑的寿命将会越来越短。那么,应如何防止建筑“短命”,有效延长建筑寿命呢?
笔者认为,中国的“短命”建筑需要法律来拯救。不可否认,长期以来,中国受经济发展和科技水平的制约,建筑设计水平不高或存在缺陷,建筑材料质量不高及建设技术落后,都严重影响建筑的寿命。然而,我们看到更多的是因为规划混乱,缺乏严肃性和长远性,随意改变,以及建筑单位不严格执行建筑设计标准和要求,偷工减料,质量监理不力不到位等众多因素导致的“短命”。换句话说,中国建筑的“短命”主要是人为的,是完全可以通过健全完善法律制度,增强法律制度严肃性,强化相关各方责任来延长寿命的。
就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而言,要有效防止建筑“短命”是比较困难的。在这方面,起主要作用的法律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它是规范我国各项建筑活动,强化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基本法律。然而,这部法律对于建筑的工程质量要求以及寿命长短却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和要求,而只是作了非常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把设立具体标准和要求的立法权无条件地授予了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如此以来,使建筑质量标准和要求的法律效力大为降低,严重影响实施效果。比如,关于建筑寿命,建筑法第六十条只使用了“合理使用寿命”这个内涵极其模糊的词语,对于建筑质量的规定,也只强调工程竣工时的表面质量,几乎把所有涉及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制定权都交给了国务院。同时,在这部法律条文中,根本没有关于建筑寿命方面的法律责任规定,这就造成建筑单位只管竣工验收时及其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至于以后的质量问题,整个建筑寿命几何,没有人放在心上。
另外,规划法的严肃性不够,行政权力及长官意志的膨胀和无约束,也是中国建筑“三十而夭”的重要原因。政府为了GDP的增长,官员为了政绩的提升,在城市乡村大拆大建,先卖掉了城市空地,然后是迫使城市工厂搬迁,接下来是城中村改造,当城市国有和集体土地卖完之后,就不顾规划法和先期订立合同的约束,毫无顾忌地进行第二轮的土地出让,把第一轮出让的土地拿来再出让一次。只要地方政府能获得巨额土地出让金,管他是否侵权,管他地上建筑的寿命几何。
显然,要延长中国建筑的寿命,必须用法律制度扼住两双手,一双是建筑单位偷工减料、质量打折的手,另一双则是地方政府和官员随意改变城乡规划、反复拿土地赚钱的手。当务之急是,通过修法明确各类建筑的最短寿命年限,提升其法律效力等级,加大对违法者的追责力度。
【作者简介】
李克杰,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