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法学家或者任何第三人在司法过程中向法院提交自己的意见应该在一定条件下被允许,但这并不表明我支持司法过程中的所有法律专家意见书,我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法学家尤其应该谨慎对待自己的行为。
我们不得不承认的一个基本事实就是,中国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是一个极其野蛮的制度(但是我们又不得不承认其现实合法性),在这个制度之下,警察的权力无边,几乎可以为所欲为(关于这一点我已经写过多篇文章,有兴趣者可以到中评网时事观察栏目查找),检察院的权力也不小,但律师的权利却很小,因此,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出现刑讯逼供现象,可以说是十分普遍、众所周知的常识而已。犯罪嫌疑人一旦身陷刑事司法程序,几乎就面临任人宰割的命运,因此法学家们希望这一制度变得更人道一些是有良知的表现,但具体选择哪一起案件来推进制度改革却并非可以完全不予考虑-人们常常会因为不考虑做事的具体环境而作出引起反向作用的事情。
在千千万万无人敢代理、辩护的刑事案件中,要找几个刑讯逼供的典型案例实在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专家意见书的对象是一个罪恶昭昭的黑社会老大案件有价值,还是一个完全被冤枉、被刑讯逼供而身陷囹圄的无辜公民的案件更有价值,可以说是显而易见的。
也许有人会反驳说,刘涌即使罪大恶极也有获得正当审判的权利,如果他被刑讯逼供,那么为他鸣冤与为任何人鸣冤是同样的价值。这样说,当然是有道理的,但是,人的精力毕竟有限,我们不可能为每个无辜的被刑讯逼供者鸣冤,那么我们选择情节相对恶劣的案件来发言就应该是比较合理的选择。
但这十数位知名法学家却挑选了这起民愤齐天的黑社会头子死刑案来提刑讯逼供问题,而且联名的目的也不是为了消除刑讯逼供本身,只是为了救刘涌一命。这无论如何显得有点怪异。基于前述理由,我觉得这一行为本身可能有些不妥。
我们知道正义从来就没有绝对的,历史就是人类走在天路历程上的正义观念演进的历史,因此,我们所能追求的只是在具体语境中的正义。落实到中国当前的刑事司法制度环境,保障人权的努力最应该的方向就是帮助那些最无助、最受冤屈的人们。
不妨设想一下,如果经常性地出现十数位、甚至数十位、上百位刑事法学专家就一些显然受冤屈的公民,出具法律专家意见书,对正在发生的刑事司法程序提出质疑,我觉得无论如何都是一种值得赞美的行动。
相对于这些被冤枉的公民而言,为刘涌这样重案、命案在身的被告人出具专家意见书,质疑司法程序,尽管不是错误的行为,但至少是不太公平的行为,甚至有本末倒置之嫌(不要误以为我是倡导刑罚报复主义)。这样的行为引起人们的普遍质疑应该说几乎完全合乎情理。
西方的司法民主化中包含的一个思想就是,一个司法过程要让不懂法律的普通人也能够接受它是正义的,而不能在民众中间引起过分的质疑,这其中当然涉及司法公开等基本理念,但还有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就是在同等制度环境下,同等条件的被告人应当受到基本相同的对待。
从各方报道来看,无论办案人员是否对刘涌采取了刑讯逼供,但刘涌绝不是一个无辜的人。如果我们从未以具体行动去制止那些刑事司法制度下无辜受害者所受的迫害,那么我们又怎么可能理直气壮地去制止一个民愤滔天的黑帮头目所受到的刑讯逼供呢?是的,我们反对施加于任何人头上的刑讯逼供,它是野蛮残忍的恶行,但是在遍地都是此类案例的时候,选择什么样的案例作为反对刑讯逼供的载体就不是一个可以随随便便的事情。
于是,在当前刑事司法制度下,法学家就具体案件出具专家意见书原本是一件好事,是司法民主化的一项制度萌芽,体现了民间议论在司法改革过程中的正面价值,但可惜的是由于这十数位法学家未能充分考虑中国的司法环境,为一起罪恶昭彰、民愤很大的主犯出具了专家意见书,我能够相信这些专家对法治的真诚态度,但这一出具意见书行为本身却因反差过大(在那些真正受冤屈的案件里,这样的意见书并不怎么听说),而在民间失去了支持的基础,并且可能造成将来其他类似意见书也受到公信力上的预先质疑,从而使得这一司法民主化的制度萌芽遭到不意之挫折,诚为憾事。
即使如我这样坚持这些法学家们有资格出具专家意见书的人,也因为这起案件本身的缘故,而无法为作为司法民主化表现形式的专家意见书作出有力的辩护。我想这件事情应该引起各界的注意和广泛讨论,尤其应该注意的是,不要因案废制,不应该随意地去猜测这些专家的动机(即使他们收了钱也不能证明就是拿钱说违心话-还是要拿意见书的内容本身来说话),谁都可能好心作了糊涂事。因此,舆论界切莫像雨果笔下那些为了营救埃斯美拉达而攻打巴黎圣母院的人们,错把夸西莫多当成了敌人。
不过,这十数位法学家以及他们的同行需要对此反思,虽然他们未必有什么错,而可能只是做得不合时宜-即便如此也是学界一大教训。
萧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