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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公司法笔记:公司法概述
发布日期:2011-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导语:司法考试公司法笔记:公司法概述。商法作为司法考试命题的有机组成部分,历来考点散碎,但却重点突出,而公司法作为司考商法的命题大户,备受命题人的喜爱,所以认真学习好公司法对司考复习过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属于我国法人分类中的企业法人。注意,在我国法定公司分类中不包括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但是存在实质的对应类型企业: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公司是主体中的人主体中的法人主体。

  思考:

  A、公司设立实行准则主义,无需审批,只需工商登记,除非法定情形例如外企的公司;

  募集设立股份公司,证监会的审批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呢?审批证券公开发行的行为

  B、公司的社团性在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上面是如何体现的?体现在有董事会和监事会,虽无股东会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思考:

  公司人格与自然人人格的相似性:

  公司作为法人,必然具备《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具有三独属性:

  1、独立的财产【财产独】

  2、并且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名义独】→是人,名义就具有独立性

  3、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责任独】→公司存在双重纳税问题,合伙与个人独资不存在

  公司的股东一旦把自己的投资财产投入并转移给公司,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取得股权,而公司则对股东投入的财产享有完全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是公司法人资格的最终体现,具体包含以下三点:公司应以它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就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结束后未受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

  (二)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转投资及担保的限制。

  公司转投资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思考:

  A、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法人可以投资各种类型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何理解?

  B、法人和自然人充当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是一种怎样的情形呢?

  C、公司目前还有没有不能参与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类型呢?→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

  D、哪些法人不能担当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代表公共利益)、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但是,可以为有限合伙人。

  另外,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超过也有效,章程不约束债权人。)

  总结:

  1、对外担保董股决议,对内担保股决议

  2、对内担保可能掩盖的是变相撤资行为,损害股东利益

  ★3、对内担保例外:证券公司对内担保禁止→高风险行业

  ★4、对外担保例外:上市公司上市一年内担保额超资产额30%,必须股决议,经过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同意

  ★5、对内担保限制:接受担保的股东以及关联股东都应当回避,由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公司举债的限制。

  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总结:

  A、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类型不做限制,但是有净资产的数额要求:

  有限公司:6000万;股份公司:3000万;

  B、何为净资产?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如何理解?

  →如净资产额1个亿,已经发行4千万,还了2千万,还可以发行2千万。

  (三)公司的分类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对应普通合伙企业)、两合公司(对应有限合伙企业)、股份两合公司(我国没有此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总结:

  A、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

  →后者的注册资本要进行等额拆分,并印刷股票。注册资本等于股票的面额总量。

  →增资就是增加股票,减资就要回购销毁股票(10日内销毁),以确保与注册资本相等。

  注册资本=股票面额总量=股本总额;股本就是股票面额

  B、有限和股份公司的出资凭证区别:

  →出资证明书(反映出资额)与股票(反映股份比例)

  →股份是专用于股份公司的属性

  →两类公司通用概念:股权

  2、以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设立了公司全部机构的公司即为总公司亦称本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它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1、法律地位

  子公司:虽受母公司实际控制,但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2、责任承担

  子公司: 以其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互不连带,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有抽逃资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债权人不得就未得清偿部分向出资人追偿。

  分公司: 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债务履行不能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提起诉讼时,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但是要特别注意: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为连带关系,应当是同一个人格,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3、设立方式

  子公司:由一个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方式投资设立。

  分公司: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4、对母公司/总公司的投资限制

  子公司: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分公司: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投入原则上不受限制。注意:依照《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二款,商业银行拨付其子公司运营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法人人格否认常适用于母子公司之间的案件)

  思考:

  A、给予分公司独立诉讼资格的原因?例如工商银行的总分支机构。

  →是为了在法院间公平分配审判任务去考虑

  B、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

  →母是子的股东,子公司一般分为分为全资和控股公司

  C、母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是什么公司?最少出资多少?出资怎样到位,一次性还是分期?

  →一人公司;10万;1次性到位

  D、母为子担保,谁来决议?

  →对外,董股决议

  E、子为母担保,谁来决议?若子公司为全资的一人公司的话,则不得对母公司担保,原因?

  →对内,股决议;

  →对内担保限制:接受担保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无关联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是为关联股东回避制度。

  那么,该种子公司可否对外为其他主体担保呢?

  →可以

  F、母公司对外负债,可否执行它对子公司的出资?可执行什么?

  →不可以;可以执行股权和收益

  子公司对外负债,可否执行母公司的财产呢?什么情形下可以?

  →不可以;人格否认时连带责任

  【例题】

  甲乙丙三人一起设立了A公司,乙和A后来又共同出资设立B公司,可否?

  →可以

  A、B可否再共同出资设立C公司呢?

  →可以

  (四)公司的设立 (2/0:00)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第一,公司设立是一种多方法律行为(又叫合同行为,一人公司除外),而公司成立是一种事实状态(无意思表示因素)和法律后果。

  第二,设立是过程,成立是结果。

  第三,设立阶段公司不享有法人资格,不能以公司法人名义进行法律行为(但可以公司筹建处的名义进行筹备活动,不能从事交易活动),公司成立后可以以自己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第四,公司设立阶段产生的债权债务暂时由设立人或发起人承担,公司成立后由公司继受,因此如公司最终没有成立,则应由设立人或发起人承担。公司成立后的法律行为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的章程

  (1)概念与效力

  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必须登记,必须公示

  →章程的效力只及于公司自身

  (2)订立与变更

  公司章程的订立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是共同订立,是指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起草、协商制订公司章程,否则,公司章程不得生效;

  →发起设立的方式

  二是部分订立,是指由股东或发起人中的部分成员负责起草、制订公司章程,而后再经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签字同意的制订方式。

  →募集设立的方式

  章程变更登记是对抗要件,不是生效要件。

  →章程经签字即生效,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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