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申请和受理【司考笔记】
发布日期:2011-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能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有两个, 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一) 债权人申请只要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即可向法院申请其破产。
债权人申请破产应提供法定文件:
第一, 债权发生的事实及有关证据 ;
第二, 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第三, 债权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及有关证据。
比如说,合同规定支付货款的时间到了, 但债务人没有支付并持有没有支付的证明,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这些文件。 债权人申请破产,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可以申请宣告其破产, 债权人没有义务去判断这个企业是否亏损, 他也无法去判断这个企业是否亏损。
(二) 债务人申请债务人可以申请自己破产。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书面破产申请;
2. 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
3. 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 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 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 并附审计报告;
6. 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7. 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 包括开户审批材料、 账号、 资金等;
8. 企业债权情况表, 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 住所、 债务数额、 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
9. 企业债务情况表, 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 住所、 债权数额、 发生时间;
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有企业申请破产时, 还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 一个企业的厂长认为经营不下去了想破产,不能说破就破,因为这里涉及到国有资产问题。这时上级同意你才能申请,上级不同意申请破产,那么上级领导得采取措施进行挽救。
其他企业应当提交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一) 破产案件的管辖有权管辖破产案件的只有人民法院,其他任何组织和部门都没有权力管辖破产案件。
法院管辖涉及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
1.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就是债务人住所地的法院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 这与民诉上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相似。 债务人欠钱还不起就类似被告的角色, 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有权管辖破产案件。 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地, 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其注册地人民法院对该破产案件有管辖权。
2.级别管辖是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级别来确定法院的管辖级别 , 所以: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区 、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 含本级市)以上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的案件。因此,只要是地区、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 中级法院都可以管辖。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上下级法院之间可以依照《 民事诉讼法》 第 39 条的规定实行移交管辖。 省 、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 必须经共同上级法院批准。(二) 破产案件的受理 ?
法院在接到破产案件申请之日起的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7日是法定的时间。 如果申请材料不全, 需要补正( 补充、 更正) 材料的 , 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申请人按期补正的, 法院在接到补正材料之日起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申请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7 日期限届满, 如果法院认为破产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 准予受理并以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形式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立案时间 .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不能立即进入破产宣告程序的, 可以依法成立临时监管组织—— 企业监管组接收该企业。 企业监管组成员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代表 、股东会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组成,也可以聘请会计师、 律师参加。企业监管组对法院负责并接受法院的指导和监督。 企业监管组的职责包括:清点、保管企业财产; 核查企业债权; 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经营活动; 支付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 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 这一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 原来没有这一内容。
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驳回申请, 对此申请人不服有权提出上诉, 上诉期限为自驳回申请裁定送达之日起10 天。
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
1. 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
2. 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 ,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3.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
债务人对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并且法院认为异议成立, 应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 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法院如果受理破产案件应在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通知,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受理公告。并要求债务人接到通知之日起的15 日内提交有关材料,材料提交上来以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同时向社会发出公告。
那么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在1个月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在3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 法院的通知和公告应写明债权申报的时间、地点及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申报债权的期限是1 个月和 3个月,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 这是非常厉害的, 比如说某人发现了自己的债务人已经被申请破产了而不申报债权, 他认为债务人欠他的债, 但债务人的一大笔财产在他手里作为质押标的, 债务人破产这笔财产就是他的了 , 结果他在法定的1 个月内或3个月内没申报债权, 这笔债即一笔勾销了。以后债权人有财产, 其占有的质押标的物只能按无偿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 必须返还给破产企业。 这里也有例外情况, 即债权人虽然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 ,但是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 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该申报的债权由清算组审查 ,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
(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破产案件受理后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
破产程序是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的强制程序,这一强制程序优先于任何其他民事诉讼程序,因此,破产案件一经被受理,与破产案件当事人有关的其他所有民事纠纷案件都必须为此让步。?
1.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或终结。
这个问题依《最高人民法院》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分为几种情况:
(1)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首先,受诉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
其次,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比如,A是出现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其债权人B向甲法院提起要求A履行债务的请求给付之诉,甲法院受理后正在审理过程中,A的债权人C向乙法院对A提出破产申请,乙法院受理并立了案,这时,甲法院对B与A的经济纠纷案必须终结,不能再继续审理,B只能就其对A享有的债权向乙法院申报,参加A的破产程序。如果甲法院尚未审结但是A另有连带责任人D和E,甲法院应当中止审理,由B向乙法院申报债权,如果破产程序终结后,B只得到了30%的偿还,这时,甲法院恢复对B请求给付之诉案件的审理,由A的连带责任人D和E对B未获清偿的另70%部分给予偿还。
再次,债务人是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如甲、乙、丙三个企业,甲是债权人,乙是甲的债务人,丙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申请破产并已由法院受理,乙的100万债务中的5万由丙提供担保,甲、乙的债务纠纷已经在其他法院审理之中,这时,此案不因丙被破产立案而中止。
(3)对破产企业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里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是指在破产程序之外的针对被破产立案的企业的所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的执行程序。包括:其他法院已审结但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民事判决;其他法院已审结但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民事裁定; 其他法院已审结但尚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已生效的关于财产部分的刑事判决 、 裁定 ; 已申请法院执行但尚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仲裁裁决; 已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但尚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这时由申请执行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 这好比是, 一个债务人欠我一大笔钱,我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程序 ,法院判决这个债务人必须还我钱, 判决书都做出来了, 已经生效还没有执行时,我的这个债务人被破产立案了, 已生效的判决书不能执行了, 到嘴边的肥肉跑了。 这时我只能拿这个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到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去申报债权。这时,债权能受偿多少可就没有保证了。偿还率如果只有0 .2 %的话, 剩下未偿还的钱即一笔勾销了。 但是 , 如果执行了, 相对来说,其他债权人应得到的份额就减少了。所以说你已执行部分拿走就算了, 没执行的不能再执行了。 ?
(4) 对债务人实施的一切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中止 , 包括对已经查封、 扣押 、 冻结或以其他方式予以保全的债务人财产, 均应解除保全措施。 ?
2.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对债务人产生的法律后果。
(1 ) 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有义务妥善保管好其财产、 账册 、 文书 、 资料和印章; 不得隐匿、 私分 、 转让 、 出售企业财产 ; 有义务将其亏损情况、 会计报表、 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等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
(2 ) 其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回答债权人的询问,不得擅离职守,否则法院可依《 民事诉讼法》第102 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破产立案的企业为其他债务人担任保证人的,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被破产立案的企业有义务发出通知,债权人接到通知后,可以参加破产程序, 也可以不参加破产程序 ,如果参加破产程序了, 通过分配破产财产受偿 , 未获清偿部分他有权利向他的债务人即被保证人继续要求赔偿 ,接到通知以后他既不参加破产程序也不告知保证人的,那么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到此终止。通知的时间以收到法院关于破产立案的通知之日起计算5 日内,不是立案之日起5日。
(4 )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如果对个别债权人清偿了,其他债权人就会因此而受到损失。因此 ,债务人不经法院许可 ,既不得个别清偿债务,也不得以其财产设立新的担保。其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支付的费用也必须经法院审查批准。?
3 .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对债权人产生的法律后果。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 ,被破产立案的企业的债权人只能申报债权,通过破产程序受偿,而不能就该债权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经法院许可也不得行使优先权。 4 .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对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这里的第三人就是被破产立案的企业的开户银行和债务人的债务人及财产持有人。被破产立案的企业即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应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一切结算业务,支付债务人维持正常业务所必需的费用,必须经法院许可;债务人的开户行不得扣划债权人的既有存款和汇入款抵偿债务人的贷款,扣划的无效,必须返还,如不返还,法院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采取强制措施。但经法院依法许可的除外。
被破产立案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必须按照法院通知要求的时间和数量偿还债务或交付财产,如对法院通知的内容有异议 ,可以申请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