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的救济[司考商法考点精讲]
发布日期:2011-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司法中规定了若干制度增强对股权的保护。
1.累积投票制度。这是股份公司中用来保护小股东权利,对资本多数决原则进行限制的一项制度。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行使的表决制度。
累积投票制度只有在公司章程有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形成相关决议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
2.股东表决权行使排除制度。股东会、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第16条第3款)
3.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提议权与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召集权。有限公司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股份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公司董事会应召集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召集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监事会不召集的,有限公司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公司中连续90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代位诉权。代位诉权又称派生诉讼提起权,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怠于或者拒绝追究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时,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天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行为人提起诉讼。(《公司法》第15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