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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人“三独”考点精讲
发布日期:2011-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独立人格——即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同于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机构等)

  2、独立财产——即法人单独享有所有权,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出资人——不同于合伙和分支机构

  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而分支机构的财产属于总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责任财产

  3、独立责任——即法人的所有责任都自己独立承担,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其财产为限,也正因为此,出资人才享有有限责任。

  常见命题1、:法人是否能承担有限责任?

  答曰:只有当法人作为出资人出现时才能承担有限责任。

  比如:王某与正理拖拉机厂共同出资,组建了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聘请张某担任总经理。问:各主体承担什么责任?

  答曰: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独立责任;王某和正理拖拉机厂承担有限责任。

  常见命题2:总分与母子公司的比较

  总公司——分公司,如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一个主体!

  母公司——子公司,如吉利集团公司——吉利大学,两个主体!

  常见命题3:公司何时不能承担独立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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