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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城中村擅自拆迁和擅自开工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3-09    作者:110网律师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精神,防止借城中村改造名义,进行非法拆迁和违法建设,扰乱我市土地、规划、建设和房地产管理正常秩序的行为,最大程度地保护村民根本利益,现就禁止城中村擅自拆迁和擅自开工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市所有城中村在土地公开出让之前,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准擅自进行拆迁和擅自开工建设。
  二、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城中村房屋擅自进行拆迁的,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进行前期审核时,对已拆迁房屋一律不予认可。
  三、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对城中村擅自拆迁和擅自开工建设制止不力,或擅自组织进行拆迁的,对该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并暂停办理该区所有城中村改造手续。
  四、未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村委会以城中村改造名义,利用城中村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违法建设依法严肃进行查处;市建委对违法施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市房管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区人民政府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城中村违法建设负有排查和组织查处的责任。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区人民政府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迅速组织对辖区内城中村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排查和组织查处,并将排查和组织查处情况及时报告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凡排查和组织查处不力,造成影响和损失较大的,由市、区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区分管负责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六、本通知下发之前,及郑政文(2007)103号文件下发之前,村民住宅房屋已经拆迁、村民安置住房正在建设的,经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村民安置住房在市、区有关部门监管下可继续施工;其他建设行为必须全部停止,待土地、规划、建设等各项手续完善后方可继续施工。
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城中村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保证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依法、规范、健康、有序推进。
郑州将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进度,2000年8月9日以后城中村没审批就建设的房屋,改造时将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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