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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之后房屋究竟该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1-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些年来,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多,一些问题也随之出现,主要问题体现在夫妻财产分割上,夫妻财产分割中占主要地位的是房屋的分割,记者特邀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于振杰律师,就夫妻离婚房屋分割方面常见的相关问题作以解答。

  情况一 婚前男方买房,婚后共同还贷

  案例:马先生与刘小姐2004年结婚。2003年时,马先生贷款买了一套房子并办理了产权证,婚后二人共同偿还贷款。2007年,双方离婚,刘小姐问能否将房屋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前买的房屋,一方婚前付的房屋首付款(产权证婚前办下来的),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对于婚后的产权,另一方是否拥有?如果离婚后,对此贷款购买的房屋将如果分配?对婚后还贷部分增值财产该如何划分?

  解答:首先,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因此,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以房产证上所记载的权利人为准,本案中,马先生婚前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证,那么房屋的所有权自然归马先生一人所有。

  其次,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人向银行偿还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银行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行为,如果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则可以认定为用夫妻共有财产偿还一方的个人债务,并不影响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最后,房屋价格升值应当认定为房屋的自然孳息,归房屋产权所有人享有。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所以,房屋价格升值的收益应该归房屋产权所有人享有。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马先生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个人财产。房屋的升值部分也只是马先生的个人财产。对于本案中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可以在离婚时,由欠款的一方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另外一方。当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可以双方约定如何补偿。

  情况二 男方婚前买房,产权婚后才办

  案例:孟先生与沈女士2003年结婚,2002年时,孟先生贷款买了一套房子,婚后二人共同偿还贷款,2004年办理了房产证,2007年双方离婚,沈女士问能否分得房产?

  解答:如果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共同偿还贷款,产权证是婚后办下来的,该房产可以认定为夫妻婚姻期间所得,则可以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增值部分自然归夫妻双方共有,而一方支付的首付,应当从总房款中扣除,作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情况三 夫妻共同买房,产权落给孩子

  案例:赫先生与曾女士2002年结婚,2003年儿子小亮(化名)出生。2004年时,夫妻借款40万买了一套房子并办理了产权证,把产权证落在了儿子小亮的名下,二人共同偿还了借款10万元,还有债务30万元。现双方离婚,双方约定孩子由曾女士抚养,赫先生同意曾女士带孩子在房子里居住,但曾女士需要承担30万元债务。

  解答:很多夫妻在婚后贷款买房子的时候,喜欢“往长远考虑”把房产名字落到孩子名下。那在以后离婚的时候,该房产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了,因为该房产实际上属于孩子,所以,离婚双方对该房产都没有权利争取。这样的话,问题又出来了,就是孩子判给一方,抚养孩子的一样带着孩子在房子中居住。

  本案中赫先生认为,既然房子和孩子都给了曾女士,曾女士就应该承担债务。这样理解是错误的,因为房屋落到孩子名下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孩子的赠予行为,而30万元债务实际上还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女方只是为照顾抚养孩子而居住在房子里,而并非房子的所有人。夫妻婚姻期间的债务在离婚的时候还是需要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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