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司相关制度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若干问题探讨
修订后的《公司法》虽注意到了关联交易问题,并确立了关联方董事回避和表决制度,但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我国《公司法》还应结合审判实践,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在实体方面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以便使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获得更为有力的法律保护;同时在程序上,为其在权利受到侵犯、寻求司法救济时提供更多的便利途径。具体来讲,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还应着重建立和完善如下制度:
应在《公司法》中明确诉讼权利人的范围和主张权利的顺序,并明确可以给予权利人以适当的利益补偿;同时应增加赋予股东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内容。
正式确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明确规定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管理人员或第三人等的侵害时,具备法定诉讼资格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所得利益归于公司。这种制度对于作为对不规范的关联交易行为的司法救济很有必要。目前,尽管审判实践中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给予了充分肯定,但在相关案件的审理中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导致执法尺度很不统一。例如对于股东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提起派生诉讼缺乏相应的规制;而对于公司应作为何种诉讼主体参与诉讼,可谓中说纷纭,各地法院的实际做法亦不统一。诸如此类问题,均已应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并应将起诉股东的利益与公司通过诉讼所获利益兼顾,从而激发股东为公司的整体利益而诉讼的积极性。
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执行有效地规范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但在信息披露问题上大量存在着重形式 、轻内容等问题,对于违反披露制度的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亦缺乏相应的规定。因此,应在《公司法》中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详细规定应披露的事项。
确立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决议时,对该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自己所持有的股份的权利。赋予反对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是许多国家用以保护小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确立独立董事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增设由中小股东、债权人或其他专业人士组成独立董事,代表中小股东对涉及到控股股东或高管人员等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审查,并在董事会决议和相关公告中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