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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发布日期:2011-0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在该债权上设定了担保物权。这是代位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但与债务人代位权相区别的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债权并设定担保物权,其它债权人需要实现债权,必须通过对该担保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进行清偿。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或虽有债权债务关系但不合法,或者债权人在债务人财产上未设立担保物权,则均不能行使代位权。

  2、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其它债权人造成损害。对于到期债权的理解,应不囿于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还须包括其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都应当是到期的债权,否则均不能产生代位权。《合同法》规定“怠于行使”是指应行使的权利能行使而不行使。《合同法解释》规定为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本文讨论的债权人代位权中的债权人“怠于行使”,因债权人拥有担保物权,根据物权的优先效力原则,其权利始终在圆满状态,其不行使,则对其它债权人的权利有无法实现之虞。因此,对债权人怠于行使应从严掌握,即债权人不积极以诉讼、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实现担保物权,应属怠于行使债权之列。

  3、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且该债权不是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债权人才能行使诉权。非经法定事由如破产等,债权人均不得对未到期的债权主张权利。同样,在债权人代位权中,债权人对于未到期的债权,则不存在怠于行使,更不能实现担保物权,因此其它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对于只有债权人本身才能享有的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有关人身关系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因上述权利均是与债权人的人格、身份等密切相关的债权,其它债权人均不得代位行使。

  4、债权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对其它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有保全责任财产的必要。债权人因拥有担保物权,自己权利不会受到侵害。但担保物权的担保物价值大于或远大于债权时,债权人对到期债权不行使必然会对其它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债权人的迟延或怠于行使行为会导致债务人对责任财产减少的放纵心态,虽然未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但却害及其它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这也是设立这一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根据债权人代位权的补充性,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其它债权人只有行使代位权,才能确定权利,同时将责任财产进行保全,只有这样,在债务人除担保物外无资力偿还金钱债务时,其它债权人的债权才能得以实现。如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则其它债权人毋须行使代位权,只须诉讼债务人申请法院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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