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司法考试笔记]
发布日期:2011-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总觉得,大家要应付民法考试,民事法律关系这部分内容一定要真正搞懂。
首先我们来复习一下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所谓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通俗地讲,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为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而且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那些社会关系。
当你了解了民事法律规范的理论要点时,你也许会想,是不是在我们这个社会中还有一些社会关系,不是为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而且不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呢?当然有了。那是什么关系呢?我们就举“安乐死”这样的社会关系来探讨。《人民法院案例选编》中在刑法部分有过一个例子。即所谓我国首例“安乐死”的案件,涉案的医生是原汉中市传染病医院院长助理、肝炎科主任蒲连升大夫。
1986年6月23日,汉中市的一位姓夏的女同志因肝硬化腹水病情恶化,神志不清,被子女送到汉中市传染病医院救治。因不忍看到母亲生不如死的痛苦,夏的两个子女跪地向蒲连升求情,对蒲连升说:“行行好,让我妈咽了气吧!”蒲连升最终开了处方,让患者惟一的儿子在处方上签了字。给患者用了比通常注射的“冬眠灵”剂量大得多的注射药。1986年6月29日凌晨,患者夏某死亡。蒲连升由此招致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1986年9月,蒲第一次被抓,关了3个月,后取保候审。1987年8月又进去了,次年9月再次取保候审。1990年3月才一审开庭,法庭座无虚席。蒲大夫找了一个很好的律师,这个律师的辩护非常令人佩服。他从两个方面来谈这个问题。第一,他从“法无明文不为罪”的这个角度出发,说造成病人死亡的真正原因是疾病而并非“冬眠灵”,实际上注射药物仅仅是起了一种加速死亡的作用。加速死亡就不是造成死亡,由于查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只有杀人罪,而没有“安乐死罪”,当然也没有“加速死亡罪”,故其没有犯罪。然后律师又辩护说,第二,蒲大夫注射了通常所用的数倍剂量的“冬眠灵”是医学教科书上允许一个大夫给病人使用的较大的剂量,也就是说,其依然在一个大夫的权限之内,故其不存在所谓违法犯罪问题。事后,蒲大夫后来对记者说,“冬眠灵”是慎用品,不是忌用品,致死量是800毫克,他给患者总共只用了87.5毫克,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夏某的直接死因是肝性脑病、严重肝肾功能衰竭,也不排除褥疮感染等原因。事实上对患者实施的并不是真的“安乐死”。一年后的1991年5月,法院才最终认定蒲连升违法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检察院抗诉,他也上诉。1992年6月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这个案件在民法上提出的问题就是,安乐死到底是不是一项民事权利呢?由于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而且无法给实施安乐死确定。
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所以我们说安乐死不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没有得到民事法律规范的确认。
1989年安徽省司法厅向司法部请示可否进行安乐死公证的时候,司法部批复:我国对安乐死尚无法律规定,所以不宜进行没有法律规定的安乐死公证。
故简单地讲,什么叫做民事法律关系呢?凡是能够得到民法的确认和保护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那些社会关系,才被我们叫做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我们整个法学理论中法律关系理论的基础,其他的法律关系的理论都是从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演化而来的。讲到这里,我们有必要强调一下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在我们的民法考试中间究竟有多么重要的意义!我们现在的司法考试,说到底是一种职业准入制度。这么一种考试,如果不用目前这种客观题的办法去考试,而是用主观题、用考作文的那种方法,尽管我们现有的法律教学的规模已很宏大,但即使我们把所有的老师都叫去阅卷,也很难做到公平。所以我们考试就吸取了近代教学中的很多好的办法,特别是英文TOFEL考试中的许多形式。因此人们总 结说,现在的考试,其实就是考案例。对于在座的各位来讲,不论你们有没有参加过司法实践,考案例是考你什么能力呢?其实从民法理论上看,考案例无非就是考你对法律关系的把握。如果你在遇到一个案例的时候,能够把这个案例中的法律关系一层一层地剥清楚,而且能够正确地认定这些法律关系的性质,那么,当事人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或者所承担的义务的基本内容实际上也就搞清楚了。例如在考试中遇到一个具体案例的时候,究竟它是买卖法律关系呢?还是租赁法律关系呢?只要法律关系的性质搞清楚了,买方有哪些最基本的权利,有哪些最基本的义务,并不难回答。而如果是租赁法律关系,其各方又有哪些最基本的权利,有哪些最基本的义务,也自然可以知道了。因此人们才说,法律关系的理论是民法考试中的一项最基本的内容。所以在复习中一定要搞清楚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这些东西。
那么,什么叫做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复习时一定要注意民事法律关系部分中的一个最基本的理论,即何谓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所谓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就是要人们了解什么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什么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什么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我们的教学要符合实践的需要。当你基本学完了民法知识的时候,你即会感觉到,学习民法的理论的时候,不论研究到民法的哪一部分的内容,其实都是在研究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当我们研究一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时候,研究什么?不就是研究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哪些特点?其享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吗?当然在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中最复杂的或者说最具有争议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了。
什么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呢?所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那些权利和其所承担的那些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我们所讲的民法中的“人”和“物”,实际上都是市场经济的构成要素在理论上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所谓民法中的“人”是什么?人就是那个参加商品经济的主体。“物”是什么呢?物就是商品。什么是债?债就是商品交换法律形式的高度抽象。所以,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就是双方当事人,内容就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客体是什么?客体就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是什么呢?当然是就是双方当事人所买卖的商品。但是除了在奴隶社会中,奴隶可以作为商品以外,从资产阶级革命以来,人就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不再能够是客体。例如在一些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其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是什么呢?那就只能是行为了。我今天来给大家讲课,你总不能说我这个人是授课法律关系的客体吧,所以只能说我的授课行为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最后,大家都知道,随着我们科学技术的发展,随着知识产权在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中日益重要的地位,知识产权也成为市场交换和商品交换的客体。所以,台湾地区民法学家进行了一种理论抽象,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给付”。把给付的东西叫做“标的物”。也就是说,他们把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给付”行为看做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所以,这些学者其实都是认为,只有行为或者体现某种客观实际利益的行为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是其似乎难以解释在人格权关系里,其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究竟又是什么行为。
通常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四类:即其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或人身利益。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其具体的客体。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大家应该都很熟悉了。我只是把其理论框架再复习一下。下面我们就开始讲民事法律事实。
什么叫做民事法律事实呢?所谓民事法律事实,就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那些客观事实。我们在复习民事法律事实的理论时一定要把“法律事实”这个概念搞清楚。我们把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那些客观情况分成了两类基本的东西。一种我们把它叫做“事件”,它是和人的主观意志没有关系,或者简单地讲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第二种我们叫做“行为”。一定要注意,这里所谓“行为”强调的就是它是人的一种“有目的”和“有意识”的活动。而且还要注意,有目的的肯定是有意识的;但有意识的并不一定是有目的的。就是说,没有故意并不一定就没有意识。由此我们一定要把事件和行为区别开来。
有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例:一座楼的某一层阳台上的一个花盆被大风吹了下来,我问你这是行为呢?还是事件呢?肯定大多数人都同意这是事件。但如果我们把问题改一下,有人在自己的阳台上要搞一点绿化,想改善一下环境。而当地却经常刮风,他害怕风把自己的花盆吹掉下去,就采取了一切必要的可能的措施,将其固定得很好,八级大风也不可能将花盆刮下去。但后来有一天,他的儿子,譬如说只有7岁,领着另一个孩子也只有7岁,到他们家来玩,那个孩子淘气,把花盆搬到了另一个位置,结果一阵风把花盆吹下来,把下面的一辆车给砸坏了。那问你这是事件呢?还是行为呢?小孩的行为可以说不一定有目的,但不能说其没有意识。而且一定要注意,这个时候实际上就是考你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了。而且我认为,不管你的书上有没有,一定要注意民事法律事实构成的这种理论。
所谓“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几个客观事实的总和。注意啊,既然是几个客观事实结合到一起才能引起一个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所以应当认为,是几个客观事实的总和结合在了一起的结果。讲得简单一点,有的情况之下,一个客观事实就能够引起一个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譬如一个人把花盆放在阳台上,一阵大风把它吹下去。但是如果又给了你一个条件,刮风的时候别人家的花盆都没有刮下来,却偏偏就这一家的花盆刮下来了,这就显然与人的行为有关了。这是人的行为和刮风的客观事件两个客观事实共同引起了一个法律关系的发生。像唐山大地震那样的客观事实当然是法律事件。它当然可以引起了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而由于人把花盆放上去的这种人的行为和刮风这样的客观事件这两个客观事实的总和,才引起了一个赔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就有理论上的法律事实构成问题了。所以一定要注意,在我们分析的案例的时候,有的情况下,一个法律事实就能够引起一个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而有的情况下,几个客观事实结合到一起才能够引起一个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什么叫做权利?简单地讲就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某种利益的范围或者实施该行为而获得利益的可能性。再简单地说,就是你享有某种权利的时候,你就可以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而所谓民事义务就是指你必须应别人的要求,来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的一种必要性。有的教科书上把权利视为利益,这是因为法律确认和保护某一种社会关系时,其实就是保护该社会关系所代表的利益。这种利益是由法律保护的,从表现形式上讲就是可以进行某种行为或者不进行某种行为。所以人们才把民法叫做权利法,显然民法是以权利为核心的。我们当然也就得把权利的基本特点,把权利和义务这种密不可分的关系时刻牢牢记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