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复习重点:民法的体系
发布日期:2011-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权法,则是从消极的方面,对于来自外界的、对于自己已有财产和人身的侵害,进行保护,只有当收到别人侵害之后,可以受到保护,不断使得自己的财产保值增值才有意义。
其三,要有婚姻法。因为,人有性别差异,单独个人的生活,无论男女,总是不完整的,必须寻找自己的另一半,结成佳偶,共度人生。两人的结合,会牵涉到一系列关系的改变,这种关系的改变,单单靠浪漫的感觉在很多情况下对于其中的一方往往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同时,维护一定社会的婚姻秩序,婚姻法是必须的。
其四,人通常总是乐于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奋斗,这种奋斗的结果,往往是拥有了属于自己的财产,对于自己拥有的财产,当然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等。但遗憾的是,人的生命又是不能永久存在的,一旦要发生本山大叔说说的“人死了,钱没花完”的情形,财产如何处理就成了一个问题。因此,要有继承法来调整这一类的关系。
最后,为什么要有一个民法总则呢?原因在于,对于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有一些内容是通用的,比如主体等。为了立法的方便,就将以上四个领域具有共通性的内容,以提取公因式的形式,放在总则中加以规定,就像ab+ac=a(b+c)一样。这样的立法,逻辑性强、体系性强,要理解一个具体的规则,必须将对于民法有一个总体的把握方可。这也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法学成为了一个“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