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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
发布日期:2011-03-04    作者:孙新律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规定:劳动争议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诉讼时效中止。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计算,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是一致的,考虑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信任与依赖,不单纯看作是债权债务关系,而应当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日才算作劳动者权利可能受到侵害的起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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