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连带保证债务案民事判决书-95诉2491
发布日期:2011-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民事判决书
95,诉,2491
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95年度诉字第2491号
原 告 晃盛电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诉讼代理人 徐士斌律师
诉讼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诉讼代理人 李弘仁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请求清偿连带保证债务事件,本院於民国96年11月
13日言词辩论终结,被告对於民国96年12月4 日本院所为判决,
声请补充判决,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原判决主文第四项除原谕知「本判决第一项得假执行」外,补充
判决:「但被告得以新台币肆拾贰万壹仟陆佰零壹元为原告预供
担保後,得免为假执行。」。
理 由
一、按诉讼标的之一部或诉讼费用,裁判有脱漏者,法院应依声
请或依职权以判决补充之。又法院应依职权宣告假执行而未
为宣告,或忽视假执行或免为假执行之声请者,准用第233
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33 条第1 项、第394 条分别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95年度诉字第2491号损害赔偿事件,被告诉讼代理人
於本院民国96年11月13日言词辩论时,固仅声明「请求驳回
原告之诉,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本院卷第231 页),惟
其於95年12月18日民事答辩状答辩声明栏则已记载「若受不
利判决,愿担保请准免予假执行之宣告」(本院卷第66页)
,且其於前揭96年11月13日言词辩论期日时亦未明确表明撤
回该项声请之旨,如由保障当事人诉讼上及实体上防御权之
观点,本院96年12月4 日95年度诉字第2491号民事判决就被
告所提免为假执行之声请,确有忽视脱漏之处。是被告声请
补充判决,应予准许。
三、又法院得依声请或依职权,宣告被告预供担保,或将请求标
的物提存而免为假执行,为民事诉讼法第392 条第2 项所明
定。本件被告既已陈明愿供担保请求免予假执行之宣告,核
与上揭规定即无不合,爰就原告胜诉部分酌定相当担保金宣
告之。
四、依民事诉讼法第233 条第1 项、第392 条第2 项,判决如主
文。
中 华 民 国 9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审判长法 官 萧胤瑮
法?官?程怡怡
法?官?杨明佳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对本判决上诉,须於判决送达後2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
上诉台湾高等法院(应按他造人数提出缮本)。
中 华 民 国 96 年 12 月 18 日
书记官 杨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