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复习之法条全攻略
发布日期:2011-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大问题:看哪些法条
一、看书为主和看法条为主的部门法区分总的来说看书和看法条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因为书就是对法条的全面阐释,但是两者毕竟有些区别,书上的内容较为全面细致,法条较为简洁;书上一些理论性的东西法条里并没体现。
复习过就存在一个以哪一个为侧重点的问题:
1.卷一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主要应以看教材为主,其中涉及立法法的内容,可以看法条。法理部分的考查一直比较难,有些题目出的根本就不是书上的内容,对于非法本考生来说,这一部分难度更高,而且它还是你花费功夫也不见得能立竿见影的,平时法律素养的积累与沉淀较为重要。所以不宜与之恋战,看过几遍书,遇到不会的题也别纠缠不清耽误时间。
法制史没有法条,只能看书,这部分内容少,出题简单,考生朋友一定得尽量拿到这些分。
宪法以看书为主,但国家机构部分看法条更为清晰。宪法部分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一是各国家机构的职能区分,特别是人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家主席之间。二是四次修宪的区别。三是选举制度。宪法部分考得不难。
“三国”法需看书。这部分的法条庞杂且晦涩难懂,而且考查的知识点很少直接出自法条,而更多的表现为直接考查书中的某一段内容。复习“三国”法时,看教材比看法条的效果更显著。国际公法最为简单,国际私法要注意民诉最后一块涉外部分,而国际经济法较难。术语通则需要强记,把每一组的术语区别开,注意买卖双方义务的区别和风险转移,以及信用证的流程。
经济法考点细而法条多,但没什么理论问题,看法条足够应付考试。
法律职业道德部分考查简单且细致,应以看法条为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律师法实施状况的检查是今年的一个重点问题,所以大家在复习中应当注意。
2.卷二刑法应当看书与看法条并重, 2004年卷二刑法与行政法相对其他科目来说考查得更难一些。直接来源于法条原文的题目较少,往往都需要深思才能确定正确选项,还有些内容颇有些理论深度(如2004年卷二第15题)。
刑事诉讼法应以看法条及司法解释为主,诉讼法理论少,考点简单而细致,看法条的效果胜于看书。
行政法
没有统一的法典,所以应以看书为主,结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政府采购法等单行法律。
3.卷三民法考查的民法通则及解释、合同法理论问题较多,有许多题目并不是直接出自法条字面,而是出自隐藏其后的理论,所以必须将看书与看法条相结合才行。
商法部分以看法条为主。
二、必须细看的司法解释三大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必须细看,刑事诉讼法的“六机关规定”、“最高院解释”较重要,而“最高检解释”则过于专门且繁琐,很少出题,考生复习时间不够的话可以不看。刑法关于盗窃、抢劫、交通肇事的解释,合同法解释、担保法解释都非常重要,简直是字字珠玑,需反复多遍地看。看司法解释的时候须与法典的相关内容对照起来,否则缺乏系统性思维。
三、新增法律法规的地位每年新增法律法规是司法考试必定要出题考查的知识,而且新增法规的出题往往呈表面化,难度偏低。例如2004年的新增法律法规有宪法第四修正案、行政许可法、政府采购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婚姻法解释二等,试题中大量考查了这些内。今年新增法律法规有反分裂国家法、人大代表法、刑法修正案五、人大常委会关于人民陪审员及司法鉴定的决定、最高院关于民商经济及刑法方面的几个司法解释等。
第二大问题:怎么看法条
一、什么时间看对没有法律基础的人而言,应在看书打好基础后再看法条,基础较好的在校研究生或刚毕业的法本则可以直接看法条。一般的顺序是,先将教材整体看一遍以对内容有系统把握,然后再看法条,看完这一遍书和法条之后作做一套历年真题或模拟题,通过做题查漏补缺,之后再回过头来看法条,越是临近考试阶段越应该看法条。
二、亲力亲为,动手动脑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不能放弃主观能动性,名师的总结虽然很全面细致,但毕竟和自己亲自动手去思考之后再把它总结出来,还是不一样。我们既要珍惜名师交给我们的知识、思路、学习方法,同时更要自己去用心学用心做,才能接近成功。而且在看法条的过程中,一定不要光是用眼睛看,还有善于用脑用手去勾画总结。
三、少背多看司法考试前三卷都是选择题,也就是说我们只要能从中挑出正确选项即可,而没有必要把这些选项的内容背下来,所以要多看书,带着思考看书,知道每一考点所在位置和内容即可。第四卷虽需自己写,但也不要求与法条一字不差,而且论述题也无从背起,言之成理即可得分,没有什么标准答案,并非背书可以解决。
四、看法条时一定要划上重点有的人爱惜书,看过书后书还是非常洁净一笔不划,我不赞成这样。一部法规内容上都具有整体性,所以写得比较全面,但是我们不可能每一遍都全看,那纯粹是浪费时间,只能挑重点看,而且每看一遍重点就应该越明确,要做到这点就需要在看书时将重点划上线,以后再看书就看自己划过的地方,那样书就会越看越薄,看书的速度也就越来越快。
另外,还有人曾提出过这样一种观点,只看分数较多的法规就行了,只考几分的法规如税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等小法完全可以放弃。我认为这种观点不正确。我们确实需要突出重点,对于刑法、刑诉、民法、民诉、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应多花功夫,但是对于分数少的法规也绝不能轻言放弃。一来积少成多、聚沙成塔,各个小法加起来总数并不少,另一方面这些法规考查得都比较简单,白白放弃,实在可惜。那些重点法律确实考查得多,比如刑法,你明明知道会考未遂既遂,或明知会考一罪数罪,可能答题时仍然不会。所以我们在复习时,要在重点法律上多下功夫不错,同时也要关注非重点法律的重点部分。
五、看法条一定要细致不然很容易出现法条看过好几遍,考试时却只知道个大概的情形。例如《刑法》第128条第二、三款规定的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中,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比如公安民警)只要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就构成此罪,而依法配置枪支的(如护林员),非法出租出借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此罪,如果不注意区分,做题时就很可能做错。
六、善于总结、综合、对比法条的特色在于简练具体,就某个问题可能会涉及一部法律中的不同法条,甚至于会涉及不同法律的条文,所以在学习法条的过程中格外需要我们自己总结、综合、对比。
比如刑法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属于出题重点,但也非常容易混淆,总结出来就容易分清了。又如受贿又徇私枉法或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从一重处,而受贿又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罪,数罪并罚。暴力阻碍缉私是妨害公务罪和走私罪并罚,而暴力阻碍缉毒或组织运输偷越国边境又暴力阻碍执行公务的则是从一重处。凡此种种,不一而足,都需要我们在看书过程中细心总结。
七、有些只看条文的字面意思就可以,而有些还要理解条文背后的理论问题
司法考试试题总的特点是考查点细致但不难,三分之一的题看熟法条即可,三分之一的题要理解法条并做好归纳总结,还有一部分则需要理解条文背后的理论。例如刑法部分主观方面、停止阶段、共同犯罪等内容的条文都非常简练,但是在考试中反复出现这部分的题目,而且我们还会答错,就是因为这些条文背后有理论,不深入理解而只看条文本身是不行的。
八、看法条可能会经历几个不同的层次借助一段佛家的禅语,大概可以表达出其中的意境。第一层是看山是山,看水是水,第二层是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第三层是看山还是山,看水还是水。
第一层的含义是说,刚开始看法条的时候,从前到后依次看下去,看的仅仅是这个条文本身;第二层是说你通过自己的思考总结对比,将这个法条所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了解,你再看这个法条所看的就不会仅仅是这个孤立的条文了,而是还看到其他法条,甚至其他法规或司法解释里面所涉及的这一块有关的内容,法条上并没有用明线将这些相关的部分串起来,但是就如同月下老人牵的红线,或者就如同人与人之间千丝万缕的社会关系一样,实际上这些线是存在的;第三层是说你已经掌握了这个法规,对于其中所涉及的问题都理解了,看到那个法条就等于看了这一块的所有内容,答题时就不会有遗漏。大家不妨体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