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 亡 待 遇 |
丧 葬 补 助 金 |
6个月 |
15648 |
同 上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
配偶每月40% |
|
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
其他每人每月30% |
|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
|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
20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
343500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用 人 单 位 |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 |
15648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孤老或孤儿再加10% |
626元/月 469.5元/月 156.5元/月 |
本 人 工 资 |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五级 |
30个月 |
78240 |
浙政发[2003]52号①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除重合部分外依法享受其他待遇(双重赔偿)。(自2009年7月31日) 浙政发〔2009〕50号文 |
六级 |
25个月 |
65200 |
七级 |
10个月 |
26080 |
八级 |
7个月 |
18256 |
九级 |
4个月 |
10432 |
十级 |
2个月 |
5216 |
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 |
五级 |
30个月 |
78240 |
六级 |
25个月 |
65200 |
七级 |
10个月 |
26080 |
八级 |
7个月 |
18256 |
九级 |
4个月 |
10432 |
十级 |
2个月 |
5216 |
农民工一次性待遇或非法用工赔偿标准 |
法律依据 |
伤残级别 |
待遇基数(年社平工资倍数) |
|
浙劳社工伤〔2004〕140号 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2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4倍,3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4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 |
浙劳社工伤〔2004〕140号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
一级 |
16 |
500736 |
二级 |
14 |
438144 |
三级 |
12 |
375552 |
四级 |
10 |
312960 |
五级 |
8 |
250368 |
六级 |
6 |
187776 |
七级 |
4 |
125184 |
八级 |
3 |
93888 |
九级 |
2 |
62592 |
十级 |
1 |
312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