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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小结
发布日期:2011-03-01    作者:110网律师
任律师 15810653833
刑事案件根据启动程序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前者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负责调查取证;后者是当事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诉法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分为如下三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但是该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 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是该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可见,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有四类,其中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在具有法定情节时,将会由自诉案转化为公诉案,需要公权力机关的介入方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侵占案是绝对的不告不理型自诉案件。根据刑法270条的规定,侵占案分为两种:一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而是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刑诉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上述八类案件除了67的除外条款规定外,其他均是可自诉,也可公诉,公诉权与自诉权是平行并存的,两者彼此独立,但是只能选择一个,是自己启动诉讼程序还是借助公权力机关起诉,当事人享有优先选择权。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此类自诉案件,有可能由第二类自诉案件转化而来,如侵犯知识产权案,公安机关受理后,又以证据不足,撤销案件的,当事人对撤销案件的决定不服,又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根据刑诉法172条的规定,上述自诉案件中的第一类与第二类案件,可以调解结案,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也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是第三类案件,由于公权力机关已经介入过,不可以调解结案,只能裁判结案,不过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样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此外,刑诉法174条规定,第一类与第二类自诉案件,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但是第三类自诉案件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只能走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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