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环境倾销理论对浙江环境法制建设的影响及对策----从贸易与环境的视角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发布日期:2011-02-2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  浙江外贸近来接连遭遇环境壁垒事件,与目前国际社会非常盛行的环境倾销理论及其实践相关。发达国家以环境倾销理论为依据所筑的环境壁垒,通过浙江外贸已对浙江的环境法制建设提出了诸多挑战:环境法制建设滞后,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乏力,浙江垃圾进口贸易的法律监管失灵,环境标准偏低等。因此,需采取有效应对措施:1、正确认识环境倾销理论的实质与影响;2、强化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制建设;3、积极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4、强化环境成本内部化制度建设;5、加强环境监管,防止发达国家对浙江的环境倾销。
【英文摘要】  Environmental barriers are having influence on the building of entironmental legal system in Zhejiang province.It connected with the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Dumping.The theory thought that a country not only can gain an unfair advantage in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place and attract more direct investments,but also could harm the local environment and give rise to eco-dumping by not imposing adequate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environmental subsidies).It requires global harmon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and an end to environmental dumping. Those environment barriers built by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have brought Zhejiang province a challenge .Meanwhile, those foreign investment come from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bring the problem of transboundary pollution and have harmed the local environment.So there is a need for (1)making clear about the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Dumping;(2) carrying out ISO14000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3) establishing a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accounting;(4) strengthening a general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and monitoring capacity during foreign trade to prevent Environmental Dumping in Zhejiang province,etc.
【关键词】环境倾销;环境标准;多边环境协定;环境法制
【英文关键词】  environmental dumping;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multilater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entironmental legal system.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成为WTO成员后,浙江外贸得风气之先,进出口贸易成长迅猛,成绩斐然。但由于浙江出口的主要以服装、家用电器、小五金、畜产品、水产品与棉制品等传统产品为主,入世后接踵而至的环境壁垒事件已给浙江外贸发展带来了不可低估的影响,同时也对浙江环境法制建设提出了挑战。
  
  受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出台一系列限制性法规等因素的影响,浙江省农产品出口在多年持续增长之后,2007年前三季度增幅出现总体下降趋势[[1]]。
  
  继2005年生效的“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及“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之后,欧盟于2007年先后推出“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以及另一项主要针对能耗的技术壁垒指令-EUP指令(“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其中, REACH的生效将使中国面临入世以来最大的贸易壁垒[[2]]。欧盟RoHS指令的实施,严重影响浙江机电产品的出口。家电企业的出口成本随之提高10%左右,一些达不到指令要求的生产企业和低技术产品,都会被排斥出欧盟市场。[[3]]
  
  人们不禁要问:为何浙江外贸会遭受接二连三的环保壁垒?可能的解释是:国外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外消费者的绿色环保观念很强;国内外环境标准、环境意识、环境管理存在差异等。但我们认为,更重要的还是与目前国际社会非常盛行的环境倾销理论密切相关。这种理论及其实践已经而且必将通过外贸对浙江的环境法制乃至全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带来重大影响。
  
  二、国际环境倾销理论及其实践与浙江环境法制建设的关系
  
  (一)环境倾销理论出台的国际背景
  
  国际社会对环境倾销问题的关注,是在环境与贸易存在冲突,尤其是在发达国家担心某些发展中国家靠宽松环境标准吸引投资、扩大出口等所谓的不公平竞争的情况下凸现出来的。鉴于环境对贸易影响的日趋明显和有关环境问题的贸易争端越来越多,贸易与环境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2001年9月在卡塔尔多哈WTO部长会议决定启动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将环境与贸易作为新议题之一列入其中,在谈判会上,发达国家抛出了所谓的“环境倾销”理论。环境倾销理论首先影响的是国际贸易与环境立法的价值取向,要求对自由贸易理论基础的比较优势原理进行修正。对此,发过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有明显的分歧。
  
  1、发达国家的主张
  
  “当环境成本客观存在(因某些污染让人致病甚至死亡)时,通常并未反映到产品的市场价格中。如果这些外部性成本不从价格中得到体现,那么,那些被指控没有充分执行环境标准的国家实际上对出口产品提供了补贴,这将导致生态倾销。准许环境补贴的国家就会在国际市场中获得某种不公平的竞争优势。”[[4]]“在WTO框架内,作为传统的出口补贴和其他贸易保护政策现在都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许多国家都在寻找其他方法来提高竞争力,其中做法之一便是使用宽松的环境税或管理作为间接补贴(如环境倾销)。如果这样,减少使用传统的保护主义贸易政策就会损害环境,进而会阻碍贸易自由化全面增进人类的福利目标的实现。征收环境补贴税被认为是降低环境倾销动机的方法之一。”[[5]]因此,为了防止(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持续的环境倾销,WTO规则应接受多边环境协定,允许成员国基于环境保护的要求,对破坏环境的国家的产品进行限制,环境标准和生产与工艺方法应成为制裁的主要根据。
  
  瑞士的环境、森林和美化部部长Philippe Roch的主张颇具代表性,他认为,“现在随着贸易与环境关系的协调改善,应寻求环境标准的全球协调和结束环境倾销。现行贸易与环境的关系中的危险之一便是环境倾销:尽管不很严格的环境要求本身并不对生产者重新部署其生产提供某种诱惑,但存在这样的危险—-许多公司的直接投资被吸引到那些环保标准和生产成本低的地方去,照此,会对本国、跨国界、地区或全球范围内产生更为严重的环境影响。”因此,主张:环境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的协调,会使产品更合乎环保的要求。并且认为多哈回合的谈判“将可能达成贸易与环境的多边协定,这将意味着,原来环境标准不严的国家得采取行动,低成本产品将不再是一种有吸引力的选择。在这一领域,全球化将发挥出重要作用:通过在全球范围内协调产品的环境标准,将有可能防止环境倾销。”[[6]]
  
  上述观点得到了德国联邦环境部部长Jurgen Trittin先生的呼应,Trittin也极力提倡将严格的环境标准推广到那些还没有制定或执行的国家。他认为,应将“生态倾销”的发生降到最低,即指牺牲自己国家的环境标准,以换取跨国公司的生意。如果这种行为不被制止的话,它将导致世界范围内的环境标准下降。这种跨国问题可由具有世界范围内管理能力的组织来解决。其中一个组织就是世界贸易组织。他已要求WTO制定有关环保标准,并将这些标准与对投资管理、农场生产和生化技术开发的规定结合起来[[7]]。
  
  2、发展中国家的观点
  
  “贸易与环境挂钩已经成为一种无法逆转的趋势,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定(MEAs)贸易义务之间的关系需要协调,对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已有共识。现在的问题是,发达国家想通过WTO规则接受多边环境协定,为以环境为由的单边贸易措施寻找合法理由,这意味着WTO体制的性质将受到影响。因此,许多发展中国家认为,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既要考虑到贸易不利于环境的影响,也要注意防止让环境问题成为贸易保护主义者抵制发展中国家产品的根据。在一定条件下,国际贸易和贸易自由化,可能会出现无法忍受的产品和消费类型,但在国家和国际层面制定经济与贸易政策时就要考虑环保的因素,以保证发展的可持续性。无论如何,在处理贸易与环境问题时,发展中国家及其产品不应受到惩罚。‘环境标准’及相关的一些概念,如生产和工艺方法(PPM)、环境成本的内在化和环境倾销等问题,极其复杂,不应成为WTO谈判的议题,因为它们可能会成为贸易保护主义者用来反对发展中国家产品的根据。在讨论环境标准时应适用的基本原则是‘普遍的但有差别的责任’。要重视发展中国家在环保技术、资金、信息方面的困难,明确要求发达国家采取‘积极措施’,对发展中国家给予实质性帮助。同时,要注意防止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有公害的产业或产品的倾销而破坏发展中国家的生存环境。” [[8]]我国不少学者也认为,西方国家关于抵制环境倾销的种种举动的实质是其国内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表现[[9]]。
  
  (二)环境倾销理论的实践对浙江环境法制建设的挑战
  
  1、环境法制建设滞后。污染转移是环境倾销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之一。跨国污染转移在中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缺乏一套对环境保护较为完善、高效和严格的法律规定及合理的具体环境政策是国外对华污染输出现象逐渐蔓延的法制和政策原因[[10]]。由于一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在本国环境管制日益严格和日益要求外部环境成本内部化的趋势下,为了降低生产中的环境成本,利用发展中国家较宽松的环境标准,将国内公害型企业和产品、技术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这种跨国污染转移必然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 [ [11]]从中国的环境立法而言,受“宜粗不宜细”、“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相关环境法条的可操作性不强。如在“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一章对“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仅作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应有的罚则和刚性。外资审批执法不严也加剧了跨国污染转移,表现为审批标准的不具体致使自由裁量权扩大;外资企业设立程序过于依赖地方行政,导致为了地方经济利益而置环境保护于不顾的恶性循环;对外资审批机关缺乏监督力度,对于由于审批权不当使用,引起环境污染的事件[[12]]。浙江某些地方只是一味地注重引资的数量,而忽视了投资的环境要求,招商引资中的环境倾销问题突出,已给浙江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急需相应的环境法律来规制。“外商在中国纺织工业的纺织印染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制品业,橡胶工业、塑料工业中的薄膜、泡沫、塑料鞋行业,金属制品业中的电镀行业,医药制造和机电工业中的部分行业以及电力工业中的火力发电业等产业中的相对规模超出了外资企业的平均规模水平”。发生转移的是那些污染密集型的边际产业[[13]]。近年来,跨国公司在浙江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分布在机械和电子行业,家电、机电工具和设备、电子通信设备、制药行业、钢铁、化工、塑料、纸板、纺织、服装等行业,主要面向国内市场[[14]]。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投资企业应适用东道国环境标准还是母国环境标准?如果适用东道国的环境标准,则会造成环境成本外部化,给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嫁污染提供了条件;如果适用其母国的标准,则会构成双重标准有悖于国民待遇原则[[15]]。一些外商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和逃避所在国严格的污染治理规定,利用我国环境标准低和环保意识淡薄的缺陷,相继在浙江投资设立污染防治费用高、处理难度大的农药、化工、印染、造纸等企业。污染项目进入浙江,加重了当地环境污染,造成了环境公害。如浙江的制鞋、箱包等行业,是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但也是外商投资最热衷的行业[[16]]。浙江台州椒江的化工园区,生产的医化产品出口到全球数十个国家和地区,但其产生的污染,不仅使区内的村民成了“生态灾民”,也直接影响着数公里外数十万台州市民的身体健康,还威胁到附近的海水养殖业[[17]]。
  
  2、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乏力。ISO14000系列标准旨在通过在企业内部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环境管理体系,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持续改进环境状况,收到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的效果,同时有利于提高企业形象和开拓产品市场。也是企业适应国际绿色消费浪潮的要求,通向未来国际贸易市场的通行证。实际上,它的实施将给世界贸易和国际环境保护带来深远的影响,对那些信息不灵、行动缓慢的国家和组织将造成实际上的贸易障碍[[18]]。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主席奥利瓦·史穆特于2004年10月24日在上海作报告会演讲时透露:目前中国内地获得新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已占全世界的19%。而ISO14000认证企业相对极少。他同时指出,相比ISO9000系列,获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数量,在世界范围内增长更为迅速,这表明全球企业的环境管理意识正在显著增强[[19]]。而浙江企业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工作方面并未尽如人意,据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统计,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国内共有1024家企业获得了ISO14000认证,其中浙江的企业只有56家[[20]]。这与全省当时的5353家从事外贸企业总数相比,实在不相称。根据浙江省外经贸厅统计,截止2004年01月获准外贸经营权登记的企业有13124家,而获得ISO14000认证的企业并未有显著增长[[21]]。事实上,浙江出口商品多为劳动密集型的轻工产品和高新技术含量偏少的机电产品,所采用的标准低于国际标准。近年来,浙江的茶叶被检测出农药残留超标,虾仁被检测出含有氯霉素成分,服装被检测出含有国外禁用的偶氮染料,诸此种种,说明提高浙江出口商品的环境标准迫在眉睫。
  
  3、浙江垃圾进口贸易的法律监管失灵。注意防止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有公害的产业或产品的倾销而破坏发展中国家的生存环境是发展中国家在WTO新一轮贸易与环境谈判中所持的基本立场。全球每年产生的危险有毒废物约五亿多吨,大多产生于发达国家,这些废弃物处理起来非常复杂,费用极高。某些发达国家和企业便不择手段将垃圾转运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发展中国家成其“电子垃圾场”。因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垃圾的处理手段原始且没有任何防护措施,那里的山川、河流以及居民的健康正受到日益严重的威胁。并且由于有毒重金属污染,正有越来越多的垃圾处理工人患上了各种以他们的经济条件根本无法医治的疾病。这样,发达国家享受了现代科技的成果,却由发展中国家承担了环境污染的恶果[[22]]。浙江是“洋垃圾”主要进口地和使用地之一。这使得浙江城乡因洋垃圾的大量进口,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一些地区的水质、大气、耕地被严重污染。如在浙江台州等地,就出现了夹带走私电子垃圾而严重危害环境的事件而被新闻部门披露出来。虽然中国政府禁止,但防不胜防,美国公司和中国公司在下面悄悄干[[23]]。诸如此类的情况在浙江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从长远的角度看,将会对浙江的生态造成严重的破坏,今后治理的费用将远远高于现在一时一地的得益。
  
  4、市场准入缺乏环境标准的规制。以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以取消环境倾销为理论根据,主要借助于WTO有关环保的例外条款,不受WTO的有效约束,借口保护环境,借口要抵制和取消环境倾销,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制定较高的环境标准,为了环境目标执行的限制或禁止进出口措施日趋多样化。为了阻碍外国产品的进口,保护本国市场,许多国家制定了繁多严格的环境标准、法规,要求进口的商品必需达到相关条件[[24]]。目前,欧共体广泛使用的技术标准有十多万个,其中,德国的工业标准就达1.5万种;美国更多,约有2.5万种;日本的工业标准也达8000多个,尤以农产品方面为多,仅在农药残留限量方面的标准就多达6000多个。这些标准既包含产品本身的环境标准、生产过程的环境还包括生命周期的环境标准。其中有许多是发展中国家很难达到,甚至由于技术和设备落后,检测手段也受到限制,因此,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要想进人发达国家市场实在不易[[25]]。环境贸易措施的重要目的是消除外国产品的成本优势,防止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在发达国家的“倾销”。日趋严格和多样化的环境标准和要求将成为贸易与环境关系协调中的突出问题。生产过程或方法标准(PPM)等环境措施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逐步被WTO所认可和接受[[26]]。这无疑对浙江外贸的环境标准建设提出了挑战。
  
  以纺织品出口为例,2003年7月,浙江检验检疫局对送检的出口服装、面料样品中,随机抽取不同成分、不同加工方式的各类样品37份,经检验,结果全部合格的只有4份,不合格率达到83.8%。这次检测结果对浙江省的服装出口无疑是一大打击。因为浙江省服装出口国主要集中在日本、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2003年上半年出口到日本的服装占全省服装出口的18.5%,到欧盟的为18.2%,到美国的为17.8%[[27]]。2004年6月30日起欧盟实施的新指令,规定禁止在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上使用“蓝色素”,并禁止在市场上销售仿含“蓝色素”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
  
  5、环境成本内部化制度建设滞后。西方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频频征收环保税,还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要求污染者彻底治理污染并将所有治理费用计入成本,也就是使环境资源成本内在化,否则是进行生态倾销,应征收生态反倾销税。“应该承认,环境成本内在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但己成为当今国际贸易发展历程中不可逆转的潮流。” [[28]]实施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手段主要有两类:一是直接管制手段,主要包括许可证、配额使用限制等手段;一是经济手段,如环境费(主要是排污收费)制度、环境税收制度、财政信贷刺激制度、污染权交易制度、押金退款制度、签订自愿协议以及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等,目的在于使环境成本内部化[[29]]。浙江除了排污收费制度建设有一定的基础外,其他相关的环境成本内部化制度建设存在盲点,急待加强。
  
  三、应对环境倾销的法律对策
  
  浙江产品要进军国际贸易市场,确须正视环境倾销问题。浙江外贸的健康发展有待于浙江环境法制建设的加强。正确认识环境倾销理论的实质与影响,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是当务之急。
  
  (一)正确认识环境倾销理论的实质与影响
  
  发达国家提出要抵制和取消环境倾销的主张,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并非是好消息(bad news)。在WTO多哈回合中,与环境有关的贸易问题的谈判将会达成贸易法规与环境的多边协定是不可避免的。要求防止和结束环境倾销,是发达国家在多哈回合谈判中所持的基本立场。如果发达国家以环境保护、取消环境倾销为借口,滥用PPM(生产与工艺方法)标准,过分强调他们所主张的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将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生灾难性后果,严重影响象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对此,与外贸工作紧密相关的浙江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应有清醒的认识。发达国家现在主要借助于WTO有关环保的例外条款,不受WTO的有效约束,借口保护环境,借口要抵制和取消环境倾销,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制定较高的环境标准,从而阻碍发展中国家商品出口的情况并非是偶然的,而是在当今国际贸易特殊背景下的必然产物,它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并且其强度有日益升级的趋势。国内也有学者尖锐地指出,这种壁垒是各国为保护其国内人民和国内市场而刻意制造的,是短期内难以消除的[[30]]。为此,我们应当未雨稠缪,加深对以环境倾销理论为基石的贸易法规与环境的多边协定的相关内容的理解,预测其对浙江的环境法律建设和外贸工作可能会带来的利弊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法律对策,只有这样,才能避其害、取其利、受其益。
  
  (二)强化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环境法制建设
  
  立法方面,国家立法机关在修改国家环境基本法时,既要注意克服“宜粗不宜细”、“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增强法条可操作性,也要考虑对贸易有影响的环境制度(生态标志、服务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市场准入、多边环境协议的条约义务、建立贸易与环境的有效协调机制等)作出规定,以便在全国统一实施,同时遵循透明度和非歧视原则。因为“保证环境法律规定本身具有可执行性,是促进守法的前提条件。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环境执法必需的权威,同时,环境法律规定必须是明确的和可操作的。”[[31]]对贸易有影响的环境制度与国际的接轨,有助于加强我国环境保护的力度,以有效阻止国外污染企业向国内转移,以避免我国成为发达国家的“污染避风港”[[32]]。
  
  执法方面,建议浙江有关政府部门应对现有三资企业进行认真地调查和评估,对不符合我国环保规定的要限期治理;对新设立的三资企业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国际投资产业准入制度,对国外来浙江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坚决禁止污染严重且无法治理的项目投资,避免新的污染产业向浙江转移。要加大治理污染的力度,对经贸活动中违反环境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严处,迫使企业将合理的环境成本内在化。要通过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加大人大监督力度、强化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的程序制度建设、完善司法监督等途经,有效遏制环境监管渎职行为。通过严格执法,正确引导投资,将重污染的项目、设备、产品拒之于国门之外,将外资污染压缩到最低限度,以促进浙江经济、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积极推行 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
  
  由于IS014000不含绝对的环境行为要求,是以各国自己的法律、法规作为基础,辅之以管理手段,这对发展中国家非常有利。浙江产品要突破国际贸易的环境壁垒,就必须化大力气,加强ISO14000环境管理工作。浙江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引导企业(组织)开展建立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和加强对IS014000审核认证机构和审核人员的资质管理。“大力推广诸如 IS014000之类的绿色技术认证标准,使其在成为控制外商转移污染企业和产品的绿色壁垒的同时,也有利于加强我国企业和产品在国外市场准入和销售的竞争力。”[[33]] 作为地方政府还应为企业申请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工作创造条件,制定一些有利于IS014000系列认证优惠政策,使企业有积极性,有能力对IS014000认证进行投入,使出口企业不会过高增加成本,而失去国际市场的竞争力[[34]]。
  
  (四)强化环境成本内部化制度建设
  
  环境成本内部化对一国长短期出口贸易具有不同的影响。从短期看,环境成本内部化会弱化一国污染密集型产业的出口产品价格竟争力,但从长期看,环境成本内部化有利于促进一国贸易增长方式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扩张的积极方向转化。环境成本内部化的这一作用与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一致的。[[35]]预计 WT0 多哈回合谈判将在2005年把“环境成本内在化”纳入成员国出口产品成本[[36]]。环境成本内部化固然对企业目前的生产成本及出口量造成一定影响,但严格的标准才能使真正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及产品脱颖而出[[37]]。如何平衡包括国内企业和跨国公司的生产成本和国家环境要求,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两难选择[[38]]。浙江的出口企业应早作应对准备,在企业内部率先实现“环境成本内在化”和“生态资源资本化”的环境会计核算制度,使环境治理和稀有资源补偿的成本与产品出口的真实成本相一致。
  
  (五)加强环境管制,防止发达国家对浙江的环境倾销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利用松散的环境管制来吸引外商投资将最终吸引的是低质量的投资,也代表着吸引来的外资企业缺乏市场竞争力。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我国部分地区急于吸引外资和获取短期经济收益,的确付出了资源和环境的代价[[39]]。面对洋垃圾频频闯关的严峻形势,我国已着手完善防止污染转嫁的法律制度。广东省已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规定,禁止进口境外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废旧电子电器类固体废物[[40]],广东通过立法全面封杀“洋垃圾”的做法值得浙江效仿。


【作者简介】
姜双林,男,硕士,浙江林学院人文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任,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环境法等方面的研究。


【注释】
[1]柴骥程.浙江农产品出口增长趋缓弊中有利[N].国际商报,2006-12-18.
[2]潘革平.欧盟对华反倾销“零提案”暗藏玄机[N].参考消息,2007-7-5.
[3]杨晓燕,斯兴宇.浙江机电出口遇欧盟“大考”首批产品顺利闯关[EB/OL].新华网,2007-7-11.
[4] Clive Hamilton:The Case for Fair Trade,Journal of Australian Political Econamy,No 48,P66.
[5]Solveig Lothe :Contradictions between WTO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 case of environmental
[6] Trade and the environment Globalization serving an environmental function,Factsheet World Environment Day ,5 June 2003.
[7]可持续发展之研究:防止污染但同时又能提高性能与利润的产品[EB/OL].中国直通网站,//market2china.com/new_issue/2ksummer/5.htm;
[8] see:REPORT OF THE MEETING OF THE HIGH-LEVEL ADVISORY GROUP OF EMINENT PERSONALITIES AND INTELLECTUALS ON GLOBALIZATION AND ITS IMPACT ON DEVELOPING COUNTRIES Geneva, 12-14 September 2001
[9]曾旭辉.环境补贴与环境倾销研究[J].国际经贸探索,1998(1):62.
[10]詹凌蔚.国外对华污染输出原因及对策[J].对外经贸实务,1997,(3):10-12.
[11]刘淑琪.我国引进外资过程中的污染转移问题研究[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1(1):46-49.
[12]张晓东,李梅.中国入世后外资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及立法思考—从环保角度看外资审批[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1):5-9.
[13]金增林.环境保护对经贸发展前影响[J].国际贸易,1995,(6):11.
[14]佘群芝.“污染天堂”假说与现实[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4(3):89.
[15]吴益民.试论WTO的环境政策与国际贸易[J].法治论丛,2003,18(2):24-29.
[16]郭沛源.警惕国际贸易危及生态安全[J].环境保护,2003(2):43.
[17]谢春雷.“生态灾民”难别污染[N].南方周末,2003-9-25.
[18]徐伟敏.中国污染防治立法的回顾与展望[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4)∶81.78.
[19]徐瑞哲.上海ISO9000认证企业1.1万家[N].解放日报,2004-10-26.
[20]]网上资源://www.naceca.org/total.htm
[21]浙江国际贸易促进网://www.zjbiz.gov.cn/statDateFront.do?type=31
[22]曲如晓.国际贸易对发展中国家生态环境的影响[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3,(6):68-71.
[23]赖芸.台州电子废物调研报告[J].世界环境,2004(3):59.
[24]那力,何志鹏.WTO与环境保护[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333.355.
[25]杜群阳,宋玉华,吴骥.非关税壁垒对浙江省外贸出口影响的现状、原因与对策[J].国际贸易问题,2003(11)∶22-23.24-25.24.
[26]吴益民.试论WTO的环境政策与国际贸易[J].法治论丛,2003,18(2):24-29.
[27]何国婷:浙江出口服装产品八成未过生态关[N].每日商报,2003-07-29.
[28]曹絜.国际贸易中环境成本内在化问题[J]. 江苏商论,2003,(9):61-62.
[29]傅京燕,陈红蕾.国际贸易中产品环境成本内部化研究[J].国际经贸探索,2002,(2):15-18.
[30]那力,何志鹏.WTO与环境保护[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333.355.
[31]美国国家环保局,王曦等译.环境执法原理[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16.
[32]张连众,朱坦,李慕菌,张伯伟.贸易自由化对我国环境污染的影响分析[J].南开经济研究,2003,(3):30.
[33]朱作鑫.外商投资企业环境污染问题若干思考[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5):78-81.
[34]曹絜.政府推进我国绿色贸易发展的对策分析[J].江西社会科学,2002,(9):216-217.
[35]傅京燕,陈红蕾.国际贸易中产品环境成本内部化研究[J].国际经贸探索,2002,(2):15-18.
[36]杨昌荣.应对环境为由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举措[EB/OL].//www.gdwto.org.cn/05/04048.html,2004-11-22.
[37]谢卓然,宗刚.环境成本内部化与我国对外贸易环境竟争力[J].经济与管理,2003(4):9.
[38]孟伟.以环境标准建设提升环境管理内涵[N].中国环境报,2004-8-23.
[39]马丽,刘卫东,刘毅.外商投资对地区资源环境影响的机制分析[J].中国软科学,2003,(10):131-132.
[40]古元.“洋垃圾”进口亟待严管[N].国际商报,2004-2-23.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