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若干历史问题的法理简答
发布日期:2011-02-2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婚姻存废是否需要国法干预?
婚姻是基于社会选择并公示责任的人类互联组织。因此,在道德、宗教等社会软制度体系下,婚姻即可有效成立并维系。在现代化前,婚姻成立和维系不必然需要国法(法治国的兴起仅仅是近几百年的故事)。虽然部份民族古代法规定了离婚条件,如“七出”、“八不去”之类,但很少硬性规定结婚条件。从社会规则体系分析,古代法设立离婚条件的基本目的也仅在于维系社会道德伦理,因此它并不是单纯的“法律规定”。
二、法律能否确保婚姻稳定?
盖因婚姻基于道德体系建构的特质,结婚须明确婚姻人的道德责任,如男女之间丧失道德责任认同,法律并没有办法约束道德责任的脱缰之马。婚姻法可保障婚姻稳定――这是现代法律谎言之一,高居不下的离婚率证明了这一点。
三、一夫一妻是何种婚姻定制?
一夫一妻是西方清教徒带给现代社会的一种婚姻结构。它并不意味着是一种道德性的社会组织构造。这种制度产生出大量的自我背叛者,如莱温斯基,或者老虎伍兹。一夫一妻制必然导致性解放和滥交,误导警察职能开展扫黄运动。我族人民创造出辉煌的古代文明,祖先不搞一夫一妻这种可笑的法律定制,有妾的制度;广大伊斯兰人民也不搞这种法律强制,有民族性的婚姻社会责任制度。我国少数民族同胞中,走婚制或一妻多夫,也是民族正当的生活方式。在多元世界里,每个民族都有权延续自己的传统生活方式。西化的婚姻定制,是后继现代化民族丧失自我的体现,然而,许多丧失自我陷于滥交困境的民族,并不因此警醒。
四、二奶是否是一种必然现象?
二奶的异军突起,是与中华民族复兴相关的一种社会结构变化。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世界经济强国,民族复兴在国际化的复杂条件下发生了。二奶的异军突起,不仅根植于中国男人饱暖后的身体欲望,也标明历经坎坷的中华民族开始恢复民族生活记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经济复兴,也是文化道德复兴,是民族生活方式的复兴,同时,它也是中国人民性能力和家庭责任履行能力的复兴。
五、法律是否应当迫害同居者?
二奶作为同居者,她们是恢复民族传统生活方式的先锋队和主力军。但二奶尚不等同于妾。妾是完成公示责任的制度,并不是强制性的社会组织构造。在现实法律环境下,包括但不限于妾的广泛的同居者缺乏责任制度的保护,成为权利弱势群体,她们受现行婚姻法律和伪道德体系的迫害和围追堵截。
六、同居者是否需要法律正义?
保护社会弱势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基本要求。既然妾不违反传统的礼,因此法律不应迫害同居者――这是“民族法”的法理逻辑。
七、西化过错谁担责?
中国引入一夫一妻制,主要是西化革命者的过错,不是外国人的过错。
八、法治国干预婚姻的合理重点在何?
在法治国的条件下,法律一是须提供公民安全保障,保护在婚姻中生活男女的安全,法律应打击和约束家庭暴力等妨碍公民安全的行为;二是需要保护儿童,明确地规范儿童抚养监护者权利义务,严厉约束伤害儿童的行为;三是法律须兑付婚姻违约责任,对不负责任的婚姻人确认和执行违约赔付责任。
九、婚姻法是否需要体现“契约自由”精神?
合理婚姻法应当鼓励婚姻当事人按照契约自由精神,自行约定婚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促进婚姻成为一种可预期的合同行为,改变婚姻尚属赌博活动的现状。
十、结婚是否需要缔结详尽的婚姻责任合同?
从婚姻风险管理的角度讲,结婚时缔结详尽的婚姻责任合同,有利于解决婚姻纠纷,法律应当鼓励这种事先立约行为。
十一、 婚约制度是否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人类的纠纷大多是因约定不明引发的;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如果事先有约,发生纠纷后按约定处理,通常可以终结纠纷,建设和谐社会。
十二、婚姻登记是否必要?
婚姻行政登记形成所谓的“合法婚姻”。在“合法婚姻”的掩护下,有些夫妻联合蒙骗他人、贪污受贿,有组织违法层出不穷,致国法蒙受羞辱。同时,婚姻行政登记造成极大行政成本,林立的婚姻登记机构耗资巨大。在宗教证婚不发达的国家,可顺便通过公证处公证结婚和婚姻条件,也可公证离婚;同时,争议性离婚可向法院起诉。
十三、婚前房屋等财产是否由婚姻法确定归属?
财产权是公民全权的权利,此项权利是一种对世权,应完全由公民自行掌握。婚前房屋等财产的处理,应遵从结婚人的自由意志。结婚人可自由作出处分物的意思表示 ;没有处分行为的,须按物权法认定。
十四、婚后财产归属是否“共有优先”?
如果安排婚姻责任合同制度,设定婚后财产共有原则优先,妨碍约定优先的民事自治原则。
十五、国家是否应帮扶特困婚姻人?
国家可建立对经济上特困婚姻人的保护制度,由国家提供经费、场所,组织安排特困公民开展相亲活动,并根据特困公民的请求,统筹安排贫困公民的结婚住房和生活条件,逐渐消灭无产者、残疾人被迫无婚恋的现象,从而建构出社会主义婚姻法律制度的特质。
201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