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侦查学到物证技术学和证据调查学
发布日期:2011-02-2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法学家》2010年第4期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所走过的60年历程中,我们证据学教研室的教学科研重心发生了两次主要的转变。第一次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教学科研重心从犯罪侦查学转向物证技术学;第二次是从20世纪末开始,教学科研重心逐渐从物证技术学转向证据学学科群,包括证据法学、物证技术学、证据调查学等。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在相关学科的高等教育中创造了若干个“新中国第一”,例如,我们第一个在高校中开设了“犯罪侦查学”课程(1953年,当时称为“犯罪对策学”);我们创建了第一个高校犯罪侦查实验室(1953年);我们建立了第一个高校的物证技术鉴定机构(1989年,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我们创办了第一个证据学领域的学术专刊(2000年,《证据学论坛》);我们成立了第一个证据学科研机构(2006年,证据学研究所)等。由于物证技术学和证据调查学代表了本教研室的学科特色,所以笔者在本文中主要介绍这两个学科的建立和发展情况,而这两个学科都是从传统的犯罪侦查学中衍生出来的。
一、犯罪侦查学的发展与演变
195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成立之后,教学方案主要以前苏联相关学科的教学方案为蓝本。1953年2月,法律系决定开设“犯罪对策学”课程,周惠博先生参与了该课程的筹建工作,并成为全国高等法律院校犯罪对策学的第一任教师。当时,从事犯罪对策学教学工作的老师属于刑法教研室。1953年6月,法律系建成了犯罪侦查实验室。这是我国高等法律院系中最早建立的犯罪侦查实验室。
1953年,前苏联的犯罪对策学专家柯尔金教授应邀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讲学。他用将近两年的时间为法律系的师生全面系统地讲授了这一学科的内容,徐立根先生担任了翻译。犯罪对策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既包括犯罪活动的规律,也包括查办犯罪的对策;既包括犯罪侦查的策略方法,也包括犯罪侦查的技术手段。当时,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东北人民大学(现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学院、东北政法学院和西北政法学院等院系先后派教师来人民大学进修这门课程,公安部和北京市公安局的刑事技术部门也派人来听课。后来,徐立根先生将柯尔金教授的讲稿翻译成中文,于1958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这部《苏维埃犯罪对策学》(上、下册)在全国法律院系以及公、检、法等政法部门广为使用,对于推动犯罪侦查的教学和实务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从60年代初期到“文化大革命”结束是我国犯罪侦查学发展的停滞或倒退时期。1970年10月,中国人民大学停办,一切教学工作都被迫停止。1978年人民大学复校之后,徐立根先生和周惠博先生等教师便开始了犯罪侦查学的教学重建工作。1979年,公安部三局组织编写出版了我国第一部系统介绍犯罪侦查学知识的专业教材《刑事侦察学》,徐立根先生是该书的主要撰稿人之一。1982年,署名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事侦查学教研室编著”的《刑事侦查》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同年,司法部和教育部联合组织编写出版了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徐立根先生担任了《犯罪侦查学》一书的副主编,并实际上担任了全书的主要统稿工作。198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招收了首届犯罪侦查学硕士研究生,学生两名,笔者和刘刚。这也是“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全国首批犯罪侦查学的硕士研究生。
这一时期的犯罪侦查学教材的内容体系一般都是由三部分组成,即犯罪侦查技术、犯罪侦查措施、各类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不过,许多专家学者对于这样的学科体系提出了质疑,并且提出了不同的改造方案,如“二块说”、“三块说”、“四块说”、“五块说”等。在“二块说”中,一种意见认为侦查学学科体系应该由犯罪活动规律特点和侦查对策两部分构成;另一种意见认为从总体上看侦查学学科体系可分为基础理论部分和应用理论部分;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学科体系应包括侦察对策和侦察谋略两部分。在“三块说”中,一种意见认为学科体系可分为犯罪侦查学的基础理论、犯罪侦查的策略方法和各类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三部分;另一种意见认为学科体系包括刑事侦察学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比较研究三部分。在“四块说”中,一种意见认为侦查学的学科体系应包括关于侦查和侦查学的一般原理、关于侦查措施的规律和方法、关于案件侦查的规律和方法及其他有关内容四部分;另一种意见认为学科体系包括侦查原理、侦查措施、侦查策略、侦查方法四部分。在“五块说”中,一种意见认为侦查学学科体系由侦察主体与客体、侦察决策活动、侦察情报信息、侦察谋略以及侦察措施与方法组成;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学科体系由犯罪规律、侦察对策、预防犯罪、国外刑侦理论及实践、刑侦组织机构组成;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该学科体系由刑事侦察学的基础理论部分、侦察措施和策略部分、侦察情报部分、侦察技术和技能部分、侦察程序和方法部分构成。与此同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犯罪侦查学教师则在探索自己的学科改造之路。
1984年,徐立根教授作为国家教委选派的首批法律访问学者之一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进修。在半年的时间内,他到美国各地考察了各种大学中法庭科学或物证技术学的设置情况和警察部门运用物征技术侦查破案的情况。这次美国之行为他后来在中国推动犯罪侦查学的学科改造提供了思路。
回国之后,徐立根教授提出,我们应当从中国国情出发,借鉴外国有益经验,将物证技术内容从犯罪侦查学体系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可以同时适用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新型学科。他认为,物证技术学不仅有庞大的内容体系,而且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有关物证的发现、记录、提取和鉴定的技术。这些技术既可以用于刑事案件,也可以用于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因此再把它们笼统地归在犯罪侦查学之中已经不合适了。
1985年,经过徐立根教授的努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与公安部第二研究所共同举办了“物证技术讲习班”,学员是来自全国各地公、检、法机关和高等院校的专业人员。该“讲习班”的主讲人包括著名美籍华人李昌钰博士,他当时担任美国康涅狄格州警察局法庭科学实验室主任;纽约市立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戴·弗雷斯特教授,他在美国也是颇具影响的物证技术专家。本人当时在读研究生,受命担任了讲习班的翻译并负责接待外宾等工作。这次讲习班对于加强国内同行们对物证技术学的认识发挥了重要作用。
徐立根教授主张,为了改变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在传统法学教育中忽视物证技术教育的偏向,为了改善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务能力,为国家培养高水平的法律专门人才,应当在法学专业课程中建立物证技术学这一新学科。
1986年,经国家教委批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开始招收物证技术学硕士研究生。同年,为了适应物证技术学教学和科研的需要,经中国人民大学校长批准,原犯罪侦查实验室更名为物证技术实验室。随后,徐立根教授又向国家教委提出了在高等学校设立物证技术学学科的建议。经过论证,国家教委采纳了这个建议,并决定从编写物证技术学教材开始实施,遂将《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文科教材编写计划》中的“犯罪侦查学”改为“物证技术学”和“侦查学”两部教材,并委托徐立根教授担任这两部教材的主编。这两部教材分别于1990年和1991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在国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20年来,虽然犯罪侦查学在法学研究领域中出现了边缘化的趋势,但是本教研室的教师并没有放弃这一具有学术传统的领地,并取得了很有特色的研究成果。2005年,由笔者担任主编、由刘晓丹博士等人担任副主编的《新编犯罪侦查学》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该书不仅对既往的侦查学理论进行了系统梳理,而且将最新的研究成果纳入其中。刘品新副教授在人类社会进入数字——网络时代的背景下,针对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的新特点研究犯罪侦查的路径与模式,取得了开创性成果,在国内相关问题研究中处于领先地位。
虽然犯罪侦查学在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学本科教学中具有一定的不适应性,虽然本教研室的教学科研重心已经转移到证据学科群,但是我们一直在研究生教学层面保留了犯罪侦查学课程。周惠博教授年过八旬,仍然坚持给法学院的研究生主讲犯罪侦查专题课程。而且,我们一直在努力探索犯罪侦查学教学方案的改革和研究生培养方向的调整。
2006年至2008年,笔者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挂职担任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挂职的经历使我更为真切地认识到实现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和提高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专业能力的重要性。2010年初,笔者源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挂职时的心得和在中国人民大学指导法律硕士研究生的体会,产生了与最高检联合培养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研究生的想法。这个想法很快就得到了人民大学法学院领导和最高检有关领导的支持。2010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大学联合培养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研究生的合作备忘录签字仪式在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同时聘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陈连福局长等八人为兼职教授。这八位兼职教授将同时担任职务犯罪侦查方向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导师,与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导师共同指导这些研究生。此事很快就引起了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虽然这项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改革只是为了更好地利用高等学校和检察机关的资源来培养社会需要的实务型人才,并非像新闻记者所说的要培养“反贪硕士”并对中国的反腐败斗争产生影响,但这确实是“国内首创”,而且很可能为实务型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探索出一条新的路径。
二、物证技术学的诞生与发展
1991年,徐立根教授主编的《物证技术学》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这标志着物证技术学学科的正式建立。该教材首先在中国人民大学使用,然后又陆续被许多高等院校采用。正是由于该教材的开创性和高水平,该教材曾先后被评为北京市和国家教委的“优秀教材一等奖”; 1999年修订的第二版又被国家教委评为“优秀教材二等奖”。这在国内的法学教材中是非常罕见的。1993年7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简介》终于把物证技术学正式确定为法学专业的主要专业课程之一。
徐立根教授创建了物证技术学之后,又为该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做了大量的工作。首先,经他的建议,中国人民大学将原来的刑侦教研室改为物证技术教研室并成立了物证技术中心实验室,他亲自担任了第一任主任。其次,经过他的积极争取并在国家教委的支持下,物证技术中心实验室于1990年得到世界银行贷款的资助,购买了包括光谱仪、色谱仪、电子扫描显微镜等多种物证分析仪器,大大提高了人民大学物证检验设备的现代化水平,为物证技术学的学科建设和发展提供了科学实验基地。再次,在他的积极倡导和努力下,北京市法学会成立了全国第一个“物证技术学研究会”(他担任常务副会长),为推动物证技术学的理论研究和物证技术实践经验的交流创建了一个平台。
徐立根教授退休之后,孙言文教授担任了物证技术教研室的主任和物证技术实验室的主任。她也对物证技术学的教学科研工作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例如,她主编的《物证技术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和《生物物证技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等教材在许多高校使用,获得了同行的好评,深受师生的欢迎。
近年来,教研室的教师们在物证技术学方面的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其中,李学军教授和刘晓丹博士共同主持修订的徐立根教授主编的《物证技术学》(第三版)于2008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这次修订反映了近十年物证技术学理论和实践中出现的新成果、新手段,并更新了某些略显陈旧的知识内容。例如,第三版增加了“近距离摄影”、“物证技术中的数码摄影”、“彩色激光打印机的数字水印技术在打印文书中的反映”等内容,并且扩充了“电子物证技术”的内容。此外,李学军教授撰写的《物证论——从物证技术学层面及诉讼法学的视角》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于2010年4月出版;刘晓丹博士撰写的《论科学证据》由中国检察出版社于2010年6月出版。这些学术专著代表了相关领域内学术研究的前沿水平。
徐立根教授在创建物证技术学之后,一直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他亲自安排研究生到北京市公安局的刑侦部门和技术部门实习,而且他本人一直保持与公安、司法实务部门的密切联系。正是在徐教授的积极倡导和努力下,经国家教委和司法部批准,中国人民大学于1989年成立了全国综合性大学中的第一个物证技术鉴定机构——“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服务中心”。1993年,经司法部批准,该机构更名为“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多年来,这个鉴定中心不仅成为我校教师和学生的实践基地,也成为了社会上很有名望的物证技术鉴定机构。此外,该鉴定中心的成立还为我国现行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形成提供了思路。
根据有关规定,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可以根据办案单位、律师等的委托对案件中的物证进行科学鉴定。多年来,本中心承办了多类物证技术鉴定,包括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指纹鉴定、伪造变造文书鉴定、车辆痕迹鉴定等,受理了全国各地送来的众多疑难鉴定案件。本中心不仅有高水平的鉴定专家,而且有现代化的科学仪器设备。此外,本中心鉴定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作风。这些是本中心能够作出有说服力的鉴定结论的保障,也是本中心享有良好信誉的原因。
作为第一任中心主任,徐立根教授不仅领导本中心的工作,而且亲自做鉴定,特别是笔迹鉴定。多年来,徐教授亲自做过的鉴定案件已然不计其数,而且很多都是各地司法机关送来复检的疑难案件,使他成为我国最负盛名的笔迹鉴定专家之一。因此,全国各地乃至香港地区的一些涉及笔迹争议的诉讼案件都曾经请他去做鉴定并出庭作证。试举一例。
20世纪90年代,香港那位素有“小甜甜”之美称的亿万富婆龚如心与其公公王老先生的遗产纠纷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由于当事人的社会知名度很高,而且诉讼标的高达数百亿港元,所以一些新闻媒体把那场官司称为“世纪遗产争夺案”。该诉讼的核心问题是龚如心丈夫王德辉的遗嘱的真伪,而认定遗嘱真伪的关键证据就是笔迹鉴定结论。该案的审判中有两份遗嘱。一份是王老先生提供的,是王德辉在1968年立下的遗嘱。在该遗嘱中,王德辉决定将全部资产都给予其父。另一份是龚如心提交法庭的,是王德辉于1990年写下的遗嘱。在那份共有四页纸的遗嘱中,王德辉明确表示将他的“一切财产全部遗赠”给龚如心。由于诉讼双方对1968年遗嘱的真实性没有争议,而后一遗嘱一旦确立,前一遗嘱就会自动失效,所以1990年遗嘱的真实性就成了该案审判中争议的焦点。在该案的审判过程中,诉讼双方分别聘请笔迹鉴定专家对那份遗嘱的真伪进行鉴定,并在法庭上提供专家证言。徐立根教授和另外两位内地的笔迹鉴定专家组成的“文检铁三角”,作为龚如心一方的专家到香港出庭作证。该案诉讼持续八年,法院裁判一波三折。2005年9月16日,香港特区终审法院裁定原告龚如心胜诉,这与徐立根教授领衔的鉴定团队所提供的专家证言有密切关系。该案成为中国司法鉴定史上的一大名案。中央电视台和北京电视台的许多节目都曾经请徐立根教授去做嘉宾,从不同角度介绍了徐立根教授的事迹。毫不夸张地说,徐立根教授提升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社会知名度。
三、证据调查学的诞生与发展
笔者早在人民大学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就因为犯罪侦查的中心工作是发现证据和收集证据而对证据问题产生了兴趣,并曾经撰写文章参与了当时学界关于证据概念和属性等问题的讨论。后来,两度到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的访问学习更开阔了我的视野和思路,促动我思考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法律院系中犯罪侦查学的教学改革问题。
证据学是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的传统强项之一。美国最著名的证据法学家威格·莫尔教授就曾经担任过西北大学法学院的院长。美国20世纪后期最有影响的刑事法律与科学证据的权威弗雷德·英博教授也是西北大学法学院的资深教授。1990年在美国西北大学做访问学者时,笔者旁听了两位在美国和中国都很有影响的证据法学教授主讲的证据法课程。其中,一位是我后来的博士生导师乔恩·华尔兹教授;另一位是近年来多次到中国讲学的罗纳德·艾伦教授。旁听这些课程,对于我后来致力于证据学研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1990年回国之后,我就组织翻译了英博教授的《审讯与供述》,由群众出版社于1992年出版;随后又组织翻译了华尔兹教授的《刑事证据大全》,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于1993年出版。《刑事证据大全》一书有三个显著的特点:其一是全,它几乎包罗了有关刑事证据的一切内容,堪称刑事证据的“百科全书”;其二是新,它充分反映了在证据理论、证据实践和证据科学方面的新成果与新动向;其三是实,它强调实践、注重实用,而且其举例说明的方法也有利于读者理解那些复杂的理论和规则。大概因为这是第一部被翻译成中文的系统介绍英美证据学的著作,所以该书在1993年出版后多次重印,并且在一段时期内成为我国证据学研究领域内“转引率”极高的一部著作。
由于我国具有“重刑轻民”的法律文化传统,所以就证据调查而言,我们教学和研究的重点一直放在刑事案件中,即犯罪侦查中,而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证据调查问题则几乎是个无人问津的空白领域。1995年,笔者开始在“犯罪侦查学”的教学中注入“民事证据调查”的内容,并且产生了创建“证据调查学”的想法。后来,笔者撰写了一篇题为《关于创建“证据调查学”的构想》的文章,发表在1996年第6期《法学家》上。
证据调查是一切司法活动和执法活动的基础,证据调查方法是所有法律工作者和行政执法人员都应该掌握的基本技能之一。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人员、仲裁人员,以及工商、税务、海关、监察、保卫等机关或部门中负有执法或调查职能的人员都应该掌握证据调查的基本技术和方法。然而,我国的法学教育无论在总体课程设置还是在具体课程安排上都存在着“重知识轻技能”和“重理论轻实务”的倾向。很多用人单位都抱怨法律院系的毕业生缺乏具体办案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许多法律院系的毕业生也抱怨他们在学校学到的东西与实际工作需要有很大差距。因此,证据调查学应该成为法学教育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证据调查学的基本内容包括:证据调查的原理、证据调查的步骤、证据调查的方法以及证据调查的实务等。
1996年,我们率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开设了“证据调查学”选修课。1997年,由笔者主编并有李学军等中青年学者参编的这一领域内的第一部著作《证据调查》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在法学界和实务界产生了较好的影响。2000年,笔者主编的《证据调查实用教程》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经由刘品新副主编主持的修订工作之后,于2005年出版第二版,改名为《证据调查》,并且列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这本教材系统讲授了证据调查原理、步骤、方法与实务,适用面广,适用性强,不仅受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和法律硕士生的欢迎,而且被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四川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政法院校采用,还受到法律实务界人士的青睐。
2009年7月,我们与燕山大学文法学院联合举办了“证据调查师资研修班”。来自全国各地近150名高校教师参加了这次研修班,与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汪建成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张卫平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王均平教授等一起,就司法实践中的证据调查问题和法学教育中的证据调查课程等问题展开了广泛、深入的研讨。这次师资研修班对于证据调查学课程的推广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在教研室教学科研重心的转变过程中,我们于2000年创办了国内第一个证据学专刊——《证据学论坛》,至今已经出版了15卷。作为证据学学术论著荟萃的《证据学论坛》,创设的主要栏目有前沿聚集、网上对话、专论大观、学术沙龙、科技平台、实证研究、书苑漫笔、外法评介等。自首卷出版以来,《证据学论坛》发表了大量国内外证据学的前沿力作,在学界产生了重大影响,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可。
2004年,我们创办了国内第一个证据学学科群系列讲座——“德恒证据学论坛”,至今已经举办了65讲。该论坛以每年10期的频率为学生提供同国内外著名证据法学、物证技术学、证据调查学等专业的学者、司法实务人员进行面对面交流的机会。7年来,不仅诸多国内著名法学家、司法实务人员纷纷登上证据学论坛的讲台与同学们分享他们的学术心得,而且国外著名大学法学院的专家、教授也是论坛的常客。
2006年,我们成立了国内第一所专门以证据为研究对象的综合性科研机构——证据学研究所。近些年来,证据法学研究在国内从拓荒到繁荣,一直将证据制度与规则视为核心研究领域,致力于中国特色证据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为中国证据法治建设的进步作出了贡献。2008年,我们的教研室更名为证据学教研室,以便名副其实。当然,这也是教研室全体老师秉承传统、勇于进取、继往开来的一个新起点。
回首60年的发展历程,我们坚持的是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的道路。虽然我们的开拓与创新不像其他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研究那样留下许多影响巨大的理论学说,但是我们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社会发展需要的教学科研道路。这就是我们的特色。
【作者简介】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