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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周的刑法原则
发布日期:2011-02-2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法律原则是立法者制定法律规则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原则,刑法作为法律部门当中的一种,其所适用的刑法原则当然也不列外。透过一定时代的刑法原则,一来我们可以抓住立法者的立法思想,领悟一定时代刑法规范的基本精神和本质,二来可以有利于刑事司法工作者大力贯彻这些基本原则,强化法治意识。避免法律条文表达法律规范所伴随的局限,从而使他们所办的案件经得起事件的检验。
【关键词】法律原则;刑法;法律部门;法制;法治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一、关于刑法原则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的刑法原则,它是指贯穿在刑法规范当中,具有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作用,并体现一定时代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其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首先,它贯穿在刑法规范当中,并具有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换言之,通过一定的刑法规范,我们就可以深刻体会到蕴含在该刑法背后的一层更本质的东西,那就是刑法原则。例如,“秦法:一人有罪,并坐其家室。”它指的就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连坐,从中我们就可以了解到秦朝刑法的连坐原则。

其次,它能体现一定时代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例如,我国目前刑法所规定的罪行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它就集中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二、关于刑法原则的意义

从前面所讲的刑法原则概念和特点中,我们可以知道,刑法原则贯穿于刑法规范当中,是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它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制约意义。那么对刑法原则的研究,我们可以体会到一定时代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汲取其中的优点,为我所用,从而为社会主义的法制文明的建设奉献出微薄之力。同时它也告诫我们在刑罚适用和对刑法规范加以必要的修改之时,一定要以刑法原则作为指导,这样方能有利于司法工作者准确地援引法律条文,对法律案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有利于立法愿意的实施,并最终体现出刑法所固有的精神。

三、关于西周刑法原则的透视

(一)明德慎罚

1、明德慎罚的含义

明德慎罚的含义是:倚重德礼教化,慎用刑罚镇压。“德”,这里指的就是一种人伦道德观念,

西周统治者从夏商灭国的悲惨命运中认识到,仅仅“受天明命”是不够的,还必须以德治民,慎用刑罚,于是最终形成了“敬德保民”的政治教化思想和“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

2、明德慎罚原则在西周刑罚适用制度中的体现

关于明德慎罚原则在西周刑法适用制度中的体现,笔者认为具体有以下两个方面:

1)三赦之法

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得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一矝老恤幼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西周统治者适用刑法时的慎重,体现了西周的“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2)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疑罪从轻惟赦制度的含义是:对犯罪事实或罪行情节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亦疑义或有争论的案件实行从轻处罚或予以赦免的制度。比如,“五刑之疑有赦,无罚之疑有赦,乐审克之”,即若适用五刑、五罚有疑义的时候,则赦免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毫无疑问,这种制度同样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有利于防止无罪判刑肯轻罪重判的现象。

(二)刑兹无赦

刑兹无赦的含义是:对犯上作乱的小人,刑法不谈明德慎罚的原则,而一概予以刑罚适用之。

“刑兹无赦”原则是相对于“明德慎罚的刑法原则的,它强调的是西周统治者并非一概适用明德慎罚”原则,它适用的对象只是针对那些服从它统治的顺民,而对于那些犯上作乱的小人而言,它威胁到了统治者的统治利益,统治者对它们只是以刑罚适用之,即“刑兹无赦”。

西周统治者正是通过“明德慎罚”和“刑兹无赦”的辩证结合,从而达到它政治上统治的目的。

(三)刑罚世轻世重

1、刑罚世轻世重的含义是:针对不同的情况、条件和社会形势及其统治需要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这体现了时间、地点等条件的改变,对量刑轻重的影响。如,“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的法制指导思想,体现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反映了统治者灵活变动统治政策以适应统治的需要,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西周政权的稳定和法制的建设。

2、刑罚世轻世重在西周刑法适用制度中的体现

笔者认为,它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周礼。秋官。司刺》的记载规定:“壹峟曰不识,二峟曰过失,三峟曰遗忘。”即对于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伤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峟处理。这种对不同情节的犯罪行为予以区别对待,无疑是刑罚世轻世重原则的重大体现,它是我国古代刑罚适用制度的最大发展。

2)同罪异罚制度

同罪异罚制度的含义是: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的罪行,所承担胡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有区别。如,“公族无宫刑”,即公族不适用宫刑。这显然是一种极不公平的等级特权制度,它违反了法律所固有的公平正义理念,实则是一种恶法原则。

四、关于西周刑法原则的理性思考

(一)明德慎罚的实质

夏商周时代的法律思想,是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明德慎罚就是在这个前提之下产生的法律思想。它的实质不过是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不过是拂在统治者残酷和高压统治上的一层美丽的外衣。

另外,“明德慎罚”的思想和政策成为了后来儒家“德主刑辅”思想的文化渊源,它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支配封建法学和法学制度的主导思想。

(二)刑兹无赦的规定

运用马克思、恩格斯阶级分析的观点,我们可以推算出,任何一个时代刑法的刑法原则都不过是围绕在统治阶级利益的维护上,那么“刑兹无赦”的刑法原则当然也不例外。恩格斯有一个着名的论断:“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而社会秩序乃是统治阶级赖以维护其统治的最基本的条件,没有一个安定的社会秩序,统治阶级就无法正常地行驶它的权力和职能。“刑兹无赦”原则针对的对象就是那些妨碍其统治的“刁民”,它反映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任何华丽的篇章都掩盖不了这一本质性的规定。

(三)刑罚世轻世重原则的优与劣

刑罚世轻世重原则的最大优势在于:它能够对不同的犯罪行为予以区别对待,从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这体现了在把握事情共性的前提之下,对事物个性的重视,是共性和个性辩证统一的一个重要体现,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目前所说的对犯罪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是刑罚野蛮而又残酷的古代社会刑法当中的一个闪光点。

但是事物总有它的两面性,在了解到事物的优点之时,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它的不足。在西周社会当中,刑罚世轻世重原则也扮演胃它丑恶的一面。它往往成了“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的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有区别”的有力借口,成为统治者进行不平等统治冠冕堂皇的理由,这与人类和现代法治所追求的人人平等的法律理念是格格不入的。在这个方面,我们需要坚决摒弃,不能因犯罪人的身份有异,而戴上了有色眼睛。这种局面在过去的社会当中已经存在,我们无法改变,但是在现在以致将来的社会当中,我们应该绝不允许这种情形的发生。

五、关于西周刑法原则与当今中国刑法原则的比较及其结论

(一)从西周刑法原则到当今中国刑法原则的历史演进当中可以看出刑罚轻缓化的趋势

目前,虽然与世界发达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刑罚体系重刑主义色彩较浓,与世界刑罚轻缓化的趋势不太合拍,但是与西周的刑罚体系相比,法治文明的进步是不言而喻的。如当今中国刑罚体系中就再也看不见西周刑罚体系当中残酷肉刑的规定。

(二)从西周刑法原则到当今中国刑法原则的历史演进当中可以看出刑罚人道化趋势在加强

人道主义是一种对人的人格和价值的尊重,反对给人以非人待遇的社会思潮和理念。体现在现代刑罚制度和体系上,就是尊重犯罪人的人格和价值,在处罚它时尽可能给以合乎人性的待遇。

而西周刑罚体系当中的肉刑可谓是机器残酷。例如,1975年在陕西岐山董家村发掘出土的西周重要铜器的铭文中,即有关于墨刑的规定。相比之下,对于当今中国刑罚的执行方式确实已经有了大大的人道化改革,如死刑的执行摒弃了历史上野蛮、残酷的方法,或用绞刑,或用枪决,我国还增加了注射执行的方法,这些都反映了当今中国刑罚的人道化进步。

(三)目前我国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反映了当今中国刑法原则对西周“明德慎罚”原则的继承和发展

“明德慎罚”原则实质是一种礼刑并用的刑法原则,它反映了在对犯罪人实施刑罚之前,要注重对犯罪人的教化。我国目前的惩罚与改造、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与刑事理念,无疑从中可以看出“明德慎罚”刑法原则的影子。它不仅有利于预防犯罪,而且也给了罪犯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此点体现了当今中国刑法原则对西周刑法原则精华的汲取和扬弃。

(四)西周刑法原则与当今中国刑法原则所体现的法治思想和法治水平不可同日而语

在西周时期,礼与刑的界限十分模糊,二者常常混杂在一起,让人无法准确将其区分,甚至在一定情况下,出现了以礼代刑、制礼作刑的局面。如,“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笔者认为,礼与刑乃属性质不同的两事物,虽然二者有其统一面,但是不能据此而以礼代替刑的重要位置。对一个国家而言,礼只能教化它,而不能治理它。惟有刑才能够治理它。这个正如现在所说的,以德育国和依法治国,德是不能够取代法的位置而治理国家的。以德育国和依法治国,这是两码子事情。
 
【作者简介】
曹生艳,安徽医科大学人文学院08届法学(医事法学方向)学生。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2]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罚总论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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