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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1-0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 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③ 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 超越职权的;



⑤ 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1)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① 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②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消内容的;



③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5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57条: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判决:



(一)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职权的;



5. 滥用职权的。



(三)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直接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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