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之痛——以《劳动合同法》实施现状为视角
发布日期:2011-02-2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序言: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这意味着无序的劳动力市场将迎来一个规整的盘口,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违法不签合同单位须付双薪。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通过书面的劳动合同形式确定下来,可以更好的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更好的保护护劳动者,尤其是保护流动务工人员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但是就笔者在执行劳动仲裁裁决中遇到的许多执行难点来看,形势依旧不容乐观。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用人单位依然在利用劳动力买方市场的有利地位,在不折不扣的剥夺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而劳动者面对生计的抉择,有多少人肯为了这一纸权利放手一搏?
一、双簧公司,真假难辨。
案例一:苏州MSJ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苏州YCH广告公司的办公地址均位于XX大厦四楼,办公区互相毗邻。林某等7名外来务工人员,在与苏州MSJ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拖欠数月工资。经劳动仲裁,每人被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均在10000元左右。林某等7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苏州MSJ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纳税记录,该公司几乎没有业务记录,前往被执行人苏州MSJ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办公地点,被苏州YCH广告公司告知该地址为苏州YCH广告公司营业场所,并向执行人员出具营业执照。后林某等几名申请人向法院反映:苏州YCH广告公司“就是”苏州MSJ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老板经常安排他们YCH广告公司的工作任务。
这种双簧公司,一个在前台招揽员工,实际上确是没有任何资金流的空壳公司;一个在幕后从事经营,却不需要为劳动力买单。或许有人会提议:可以调查股东出资,继续追加股东。对于一家出资只有10万元的小型公司来讲,两年的房租和营业成本支出足以将注册资本花光,何况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早已四处云游,不知去向。法院能做的,只有将他们列入征信系统黑名单,将案件中止执行。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强制书面合同签订义务被双簧公司轻易甩掉。
问题:当用人单位可以捏造一个“替身”来代替自己挨千刀万剐,我们的立法者能否再想点高明的办法?
二、合同不给,爱干不干。
案例二:苏州SA物业有限公司,与苏州MS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均为赵某。2010年10月28日,肖某等六人到法院依据仲裁裁决申请执行苏州SA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拒不到庭。赵某系黑龙江省人,在苏州唯一的一处房产已经卖掉,目前下落不明。SA物业公司人员遣散,无财产可供执行。据肖某等人反应,他们的确是与SA物业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是合同制签订了一份,由公司存档,劳动者手中并没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是当劳动者真正的想要这一纸合同的时候,失去的恐怕是这份梦寐以求的工作了。这种得失权衡之下,抱侥幸心态也是再正常不过了,只是一旦发生纠纷,又是有苦难言。
问题二:弱势终归是弱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抵不过用人单位一个工作岗位的诱惑。他们弱在哪里?法律应该怎样帮助这些徘徊的务工者,让他们的身板挺起来?
三、反思:法律能否改变劳动者弱势格局?
法律,是一种社会利益的分配与平衡机制。如果这种机制运行良好,能够保障社会秩序的有条不紊、稳定运行;如果这种机制隐藏破坏稳定的弊端,整个社会终归会因矛盾的累计爆发而震荡。为政者,不可以不关注这种隐藏的祸端,不可以不关注立法价值的实现程度,不可以不关注法律政策与社会现实的契合度。
从《劳动合同法》的上述弊端来看,这部法律显然没有达到立法者预设的法治价值,至少从强势的用人单位来看,他们可以“魔高一丈”的逃避国家对他们的紧箍与规制;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来说,冠冕堂皇的“权利”二字还只是不能充饥的“画饼”。
【作者简介】
柳海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