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的确定
发布日期:2011-0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般期限包含两种情形:(1)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行政案件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特殊期限: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对于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同于一般期限的,依法律规定。
起诉期限的起算: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下列特殊情形应特别注意:
(1)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已作了规定,行政机关超过期限仍不作为的,从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在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当事人可以立即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