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购交强险发生事故,责任人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部赔偿
车辆未购交强险发生事故,责任人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部赔偿
代理阶段:一审
代理结果:胜诉
代理难点:事故车辆未购买交强险,次要责任人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2007年4月26日19点17分许,上海市金山区周某驾驶摩托车与下班骑轻便摩托车急于回家的胡某发生碰撞,造成胡某伤残8级的严重交通事故。交警认为胡某超速行驶是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事故最后认定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后查明,胡某、周某两人的摩托车均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胡某治疗结束后开始与周某商谈赔偿事宜,但周某只愿意在次要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胡某全部经济损失30%的责任,双方由此发生争议。胡某女儿慕名找到善于经办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罗军民律师,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此案。2007年11月9日,罗军民律师代理胡某依法向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周某在交强险6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胡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超过交强险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2008年1月21日,金山区人民法院采纳了罗军民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周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胡某60000元,并对超过交强险的损失赔偿胡某52978元,两项合计赔偿胡某112978元。
律师观点:
2005年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应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否则不得上路行驶。同时,该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机动车一方首先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虽然周某的摩托车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后,并不能免除肇事者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肇事者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部赔偿。因此,周某只承担胡某经济损失30%的赔偿责任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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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承办人:上海—罗军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