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案情简介:河北省某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内容:被告人刘学海、黄俞龙、马流坤、陈忠、、自建明、余辉六名被告人
1--5项盗窃案(略)
6、2009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余辉以51400元收购马流坤黑色本田雅阁轿车一辆,该车是马流坤通过黄俞龙在刘学海处购得,经查该车系徐为廉的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49657元,破案后已追回退还失主。
7、2009年5月,被告人陈忠以55000元收购马流坤银灰色本田雅阁轿车一辆,该车是马流坤通过黄俞龙在刘学海处购得,经查该车系刘冬春的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61187元,破案后已追回退还失主。
8、200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林军(在逃)以85000元收购马流坤黑色本田雅阁轿车一辆,该车是马流坤通过黄俞龙在刘学海处购得,经查该车系王和平的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14074元,破案后已追回退还失主。
9、2009年7月,被告人马雄伟(在逃)以82000元收购马流坤黑色本田雅阁轿车一辆,该车是马流坤通过黄俞龙在刘学海处购得,经查该车系王时玉的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90573元,破案后已追回退还失主。
10、2009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余辉以51400元收购马流坤黑色本田雅阁轿车一辆,该车是马流坤通过黄俞龙在刘学海处购得,经查该车系徐为廉的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49657元,破案后已追回退还失主。
11、200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学海以45000元将庆海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被盗车辆收购在通过黄俞龙卖给马流坤时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在邯郸抓获, 经查该车系时玖玲的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65380元,破案后已追回退还失主。
12、2008年11月,被告人马银芳(另案处理)以56000元收购马流坤黑色本田雅阁轿车一辆,该车是马流坤通过黄俞龙在刘学海处购得,经查该车系叶伟林的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47000元,破案后已追回退还失主。
该案起诉到河北省某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0年8月17日开庭审理,,郭保全律师担任被告人黄俞龙的辩护人参加诉讼。
郭保全律师庭审辩护词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黄俞龙亲属的委托,指派郭保全律师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
我们接受指派后,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黄俞龙,又认真听取了刚才的法庭调查。本辩护人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下列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对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201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俞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二、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黄俞龙的作案次数于实际次数不符。
本案通过庭审已经查明在起诉书所指控的第十起和第十二起中,被告人黄俞龙辩称,没有参与,刘学海的供述也没有参与这两次,刘学海只卖给黄俞龙四辆车和一辆未交易成功汽车,二被告人供述是一致的,并且也可以相互印证。本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与刘学海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一致。起诉书第十二起所指控的是黑色本田雅阁汽车,而出示的证据却是墨绿色本田雅阁汽车,证据与所指控事实相矛盾,被告人始终辩称没有交易过墨绿色本田雅阁汽车,故此本辩护人认为所指控的这两起的犯罪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法律精神,建议法庭对这两起不予认可。
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第十一起,应系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的侦查卷宗和今天的庭审调查已查明:在这一起中黄俞龙与马流坤、刘学海的交易尚未发生,就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未遂的法定要件,应当认定被告人黄俞龙系未遂。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着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俞龙具有立功的情形,建议法庭予以认可,并予以从轻处罚。
通过庭审调查,在起诉书第十一起的汽车交易前,公安机关通过被告人黄俞龙打电话,抓获的马流坤,在本案卷宗材料里已经证实,且公安机关又出具了相关的证明。故此,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俞龙的行为符合立功的法定情形,建议法庭对黄俞龙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俞龙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被告人黄俞龙在该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只是介绍和联系。既没有出钱购买汽车,也没有将汽车转手渔利,而是马流坤负责出钱,价格也是马流坤定的,在卷宗材料里可以证实,购车款交付只是经手人。在该犯罪过程中并没有组织、领导和指挥,其行为起着次要的、辅助的作用,符合从犯的法定要件。本辩护人希望法庭依据刑法对从犯的处罚规定,对被告人黄俞龙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俞龙具有其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本案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可以看出,被告人黄俞龙无论是在公安阶段还是今天的法庭调查,都能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
2、被告人黄俞龙家中尚有两个几岁的未成年的孩子需要黄俞龙抚养,其妻子早已离婚,而且下落不明,孩子无人照管;被告人黄俞龙所处偏远贫穷地区,无其他经济收入
从以上两点来看,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黄俞龙给于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以及刑事法律发有关规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黄俞龙给于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妥否,敬请指正。
此致
某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
郭保全律师
2010年8月17日
该案经过法院审理于2010年8月25日做出了一审判决。
河北省某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某东刑初字第188号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某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学海(基本情况)略
辩护人:张某、史某,系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俞龙(基本情况)略
辩护人:郭保全,系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流坤(基本情况)略
辩护人:贾丽某,系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忠(基本情况)略
被告人自建明(基本情况)略
被告人余辉(基本情况)略
经审理查明:1--5盗窃内容略
七、八、九、十、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上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各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文书、物品鉴定结论书及财物返还清单予以证实。
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上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各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文书、物品鉴定结论书及财物返还清单予以证实。各被告人供述在这一起准备交易时,被抓获的。
综上,被告人刘学海共盗窃5起,涉案金额440092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6起,涉案金额105万元;被告人黄俞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六起,涉案金额105万元;被告人马流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六起,涉案金额105万元;被告人陈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起,涉案金额161187元;被告人自建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起,涉案金额176000元;被告人余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起,涉案金额149657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学海盗窃内容略。被告人刘学海、黄俞龙、马流坤、多次收购赃车并销售,情节严重,被告人自建明、陈忠、余辉明知是赃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学海辩护人(辩护内容略);被告人黄俞龙、马流坤多次积极收购赃车并销售,不具备从犯的特征,因此被告人黄俞龙、马流坤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俞龙系从犯和马流坤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黄俞龙到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刘学海,属立功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俞龙、马流坤的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第十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系未遂犯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起诉书指控的第十二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学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30日至2028年7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清。)
被告人黄俞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30日至2012年7月29日止。)
被告人马流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30日至2012年7月29日止。)
被告人陈忠、被告人自建明、被告人余辉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4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院印)